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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书和合同有什么用.doc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

聘任书也属劳动合同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2010.06.24)

案情速递:

孙军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到某学院任教。

孙军到学院任教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只是向其颁发了聘期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孙军的职责、待遇、期限等。

今年由于学院领导班子调整,原来的院长调走了,新任的学院院长认为要提高老师学历层次,不再招收大学生。

对于在岗的大学生则实行末位置淘汰,由于孙军到学院仅半年,结果在月底的评比中被淘汰出局。

院长就按照新规定,让孙军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

孙军不服质问学院,学院的答复是聘任书不是合同,因此可以不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孙军。

孙军十分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学院的说法是违法的。

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合意,便构成合同,同时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由于此案中聘任书中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已基本具备以上各项必备条款,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年。

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公司让孙军回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

虽然进行了单位内部的评比,但是由于并不是孙军的能力问题,而且学院也未按劳动法的要求办理辞退手续,属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违法行为。

所以,孙军对此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二: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现实用工中,经常有单位用聘书代替劳动合同,还有人认可这种做法,理由是单位没有否认劳动关系的故意,只不过形式上有瑕疵,所以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那么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新公司,急需招揽人才。

2010年6月,孙某到该公司应聘,担任网络编程工程师一职,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该“聘书”就被告的职位、工资、试用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聘书签订后没几天,孙某便向单位交了一份辞职书,提出要离开公司。

由于公司刚起步,在老板的挽留下,孙某同意暂时不辞职,只是休假。

孙某休假了16天之后,又回到公司上班。

2010年8月起,公司便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孙某支付2800元工资,孙某一直在公司工作到了2011年5月。

孙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公司却拒绝了这个要求。

公司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内签订了聘书,虽然不严密,但是依然确定了工资和岗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随后孙某将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支付两倍的工资。

观点:

聘书并不等于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

而从本质属性来说,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邀请,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劳动者接受则意味着承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当据此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

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等九项条款。

实践中,有的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劳动者签字认可,则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转化成为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劳动者未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劳动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现实中还有一部分劳动者,他们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详细的聘书,聘书的内容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这一部分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仅限于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篇三:

合同聘书2

聘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________。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有效期

1、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年。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

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福利待遇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经济补偿:

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乙方由甲方支付培训、分房等费用的,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必须按照《宜春市红十字医院聘用合同制职工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乙方在本院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

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

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七、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

可向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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