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518299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7.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2页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2页
亲,该文档总共3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docx

礼泉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36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2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1]4号)和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卫发[2011]338号)文件要求,特对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补助为辅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其目的是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

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并以县为单位统筹;

4、保障农民健康,抵御大病风险,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行住院补助基金与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相结合;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7、基金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节余的原则;

8、坚持“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运行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县政府有关部门、镇(社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除城镇职工和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的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了解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和事。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计生、药监、广电、经济发展、物价、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

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4、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九条新农合管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经发部门负责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积极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并参与组织个人资金的筹集工作,合理预算县合疗办及经办中心的工作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其正常运行。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五保户”和“特困户”农民的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补助及医疗救助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合作医疗参合资金补助。

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质量的具体业务和医疗服务的协调工作。

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计生对象的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筹集。

药监部门负责全县药品药械市场的监管,保证参合农民用药低廉、安全有效。

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搞好组织筹资工作,着重做好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引导,鼓励农民主动参加。

广电部门负责做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发生。

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

第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疗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为县政府直属全额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年办公经费按参合人数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

经办中心的职责是:

1、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对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补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进行校验核发;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对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审核、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收费和服务;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预、决算;

4、负责日常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发布;

5、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透明度,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各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3、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费用的筹集、收缴、上解等工作;

4、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

5、建立健全本镇(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卫生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坚持每月在镇(社区)政府、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布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十三条成立由县纪委牵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职责是: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工作;

2、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3、监督检查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

4、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并对新农合运行、管理进行评估;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

6、利用公示、举报、投诉等形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开展一次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医疗机构建议县合疗办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医疗机构建议县合疗办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筹集

1、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坚持“个人投入、集体扶持、国家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原则,除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个人投入资金外,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参合农民的配套资金,镇(社区)政府负责收缴辖区内农民个人应交纳的新农合参合资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辖区内农民下年度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按标准收清,连同镇(社区)、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

从2010年起,参合农民如中断参合,再参合时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2、“五保户”、“特困户”合作医疗资金个人缴纳部分分别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并按时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3、中央、省、市配套资金直接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时间及时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4、农民个人缴费结束后,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必须将收入专户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间一次性全部上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实行‘三户’管理,三户分开。

其中收入户和支出户由县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开设,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县财政局开设;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按照陕西省卫生厅、

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农卫发[2007]15号)文件要求执行;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做到“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封闭式运作方式;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格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实行双印双签字管理办法。

确保基金单向流动,只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出口,确保基金运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及补偿标准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分为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

其中住院补助基金约占当年基金总量的74%-76%,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病)约占20%,大病补助基金约占4%-6%,风险基金按风险金累计10%的要求预留上解。

允许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年底互调平衡。

第十六条住院统筹金的使用住院统筹金用于住院补偿

(一)、补偿办法

住院统筹补偿采用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和非单病种按比例补助两种补偿办法;统一采用直通车报销方式。

(二)、补偿标准

1、非单病种实行按比例补助

(1)、省级定点医院

①起付线:

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20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

②补助比例:

省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5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2)、市级定点医院

①起付线:

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

②补助比例:

市级定点医院三级医院为6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二级医院为7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3)、县级定点医院

县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起付线统一设置为200元,补助比例为8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县级定点医院中新鑫医院、玛丽娅医院、天佑医院起付线统一设置为140元,补助比例为85%(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4)、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住院补助执行分段报销办法。

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乡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纳入住院统筹基金统计。

合规费用300元以上,起付线统一设置为80元,按住院补助比例报销,补助比例为90%(含中药提高补助比例)。

2、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补助

大病住院凡符合单病种规定的,按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补偿,具体病种设置及补偿标准见附件(-)。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1)、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超出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时,超出部分费用由定医疗机构承担。

如医院未承担,经办中心在当月审核时从应拨付补助款中直接扣入大病统筹基金中,并在医院考核时予以处罚。

(2)、单病种患者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合疗确定的住院费用定额,但高于患者自付费用标准时,患者自付费用不变,合疗经办中心给定点医院拨付合疗补助定额标准不变。

(3)、单病种患者实际费用达不到患者自付费用标准时,纳入非单病种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4)、住院单病种实行医疗服务打包管理,不设置不符合规定费用。

(5)、单病种住院治疗符合输血规定需要输血的,输血费按60%另行补助。

因此产生费用超出单病种定额部分,不列入对定点医院的处罚范围。

3、补偿相关说明

(1)、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费用合疗基金不予补偿。

(2)、执行起付线后,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达不到该医院相应起付线标准的,合疗不予补助;达到起付线的,核算时应减去相应起付线。

(3)、外出务工、探亲及急诊病人在县境外医院住院治疗,需在住院3天内向县合疗经办中心报告备案。

出院后凭急诊证明、外出务工、探亲证明及经治医院等级证明,同时备足相关医疗文件(病历、费用清单、费用结算单),持合疗证、户口本,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回县合疗经办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领取补助。

补偿比例按照经治医院等级比照当地同级医院补偿水平降低10%比例执行。

(4)、当年出生的符合计生规定的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在享受新农合大病统筹的同时享受各项补偿政策。

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

新生儿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含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及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和预防保健类的其它费用。

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同样执行封顶线规定;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按一般参合人口执行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5)继续提升参合农民老人新农合补助水平,参合农民中80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上老人的门诊补助、住院补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比例分别提升到80%、90%。

(6)、对咸阳市范围内所有新农合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实行互认,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县内同级医院补助标准执行。

(7)新农合基金必须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

坚持优先使用各项优惠政策(政府免费分娩补助、贫困救助、免费白内障手术、残儿万元补助、艾滋病补助、结核病补助等项目)补助。

(8)、提高中药汤剂和针灸项目补助标准均已包含在各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之中。

中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门诊统筹由现行乡、村两级扩大到各级医疗机构。

乡、村以外门诊中药汤剂、针灸治疗费用凭就诊医院发票和病历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进行核报,报销比例与本镇(社区)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相同。

报销总额纳入其家庭门诊统筹封顶线控制范围。

第十七条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和门诊特殊慢病补偿。

1、门诊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具体管理与使用见附件

(二)、《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2、门诊特殊慢病补偿

(1)、门诊特殊慢病补偿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家庭门诊统筹可报销指标封顶线中应该剔除获得非住院特殊慢病补偿的个人指标。

特殊慢病实行年度凭票按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为60%。

特殊慢病Ι类补偿最高限额设定为1万元,特殊慢病Ⅱ类补偿最高限额设定为0.5万元。

Ⅲ类(老年人全口义齿修复)定额标准600元。

(2)、特殊慢病的病种设置分为特殊慢病I类、特殊慢病II类和特殊慢病Ⅲ类。

①特殊慢病I类病种设置为:

A:

尿毒症三期肾透析;B:

恶性肿瘤放、化疗;

C:

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D:

白血病。

②特殊慢病II类病种设置为:

A:

心脏病;B:

脑血管疾病康复期;

C:

精神病。

③特殊慢病Ⅲ类:

6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免费全口义齿安装。

(3)、特殊慢病的认定及报销程序。

认定程序:

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被确诊为以上前两类疾病的,再经县合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以镇(社区)为单位,报县合疗经办中心,由县合疗经办中心发文,各镇(社区)合管站组织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后最终确认。

报销程序:

经确认的特殊慢病患者持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与病情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原始合规票据、特殊慢病申请表一份,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合疗登记,卫生院合疗科将符合条件者登记、造册后,报县合疗经办中心进行票据审核,核算后患者在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合疗科领取补偿。

第十八条大病补助补偿

实施农村大病救助政策,2012年先期实施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的大病救治;陆续实施重症精神病、妇女的“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性结核病的大病救助(依省、市下达相关文件为准)

第六章住院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和诊疗常规确定。

第二十条定点医院的选择与管理

1、住院管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有自主选择定点医院的权利。

在县境内原则上采取自愿、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

县内转诊不需审批,但只能由低向高实行技术转诊,严禁买卖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县以上定点医院诊疗的患者,住院后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经该院主管业务院长审批同时报县合疗经办中心业务科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出,否则,合疗基金不予补偿。

2、定点医院选择

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在省属和部分市属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机构中确定并管理省级定点医院;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在市属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机构以及市辖区内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内确定并管理市级定点医院;县合疗办在县域内及临县域内县属二级或一级医疗机构以及县辖区内的省、市级定点医院内确定并管理县级定点医院。

具体见《礼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封顶线的设置

新农合住院补助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13万元。

参合患者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助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包含住院补助、一般门诊、特殊慢病及二次补偿等年度获得新农合各类补偿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住院前门诊检查费用的补偿

一、在同一定点医院(一级医院除外)门诊诊断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住院前一周内连续的门诊检查及化验费用,均可纳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门诊检查费用按60%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期间,因本院条件限制,经本院合疗科同意,实行技术转诊并有科主任、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在其它医院进行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实行住院标准严格管理制度。

各定点医院要从严掌握适应症,严格把握出入院判定标准,杜绝挂床住院,严格执行单病种政策。

严格控制药品使用比例,一级医院药品比例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55%,二级医院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5%,三级医院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38%;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达到75%以上;住院单病种执行率达到30%以上,同一疾病单病种执行率达到60%以上;病人出院时带药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最多不超过7天用量;自费药品费用不能超过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所在医院负担,并由定点医院返还患者;自费药品费用、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每超过规定1个百分点扣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1个百分点,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内容;

第七章新农合用药、检查的管理及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严格执行(《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省新农合作报销目录的通知》(陕卫办合发(2010)284号)规定,目录外用药费用合疗基金不予报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部按照药品‘三统一’规定并实现药品‘零利率’销售;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如遇医保目录调整,按调整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五条关于特殊检查、高值医用耗材和特殊治疗

一、大型特殊医疗设备检查(简称特殊检查):

1、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是指:

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项目。

2、医疗设备检查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必要时进行大型检查的原则,坚决杜绝非病情需要的检查或重复检查、凡参合患者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求标准为:

X线片、CR片阳性率≥50%、CT片阳性率≥70%、MRT片阳性率≥80%。

3、入院前确需门诊大型设备检查的,必须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报科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检查,抢救病人的可先做检查,但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核手续。

二、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

(一)高值医用耗材是指参合患者在住院期间因诊治需要使用的以下一次性医用材料:

1、心脏起搏器;2、脑主动脉支架;3、动脉支架;4、冠状动脉支架,球囊;5、二尖瓣球囊;6、外围介入球囊;7、肺动脉球囊;8、血管滤器;9、冠脉导丝;10、先天性心脏病封堵器,及原件输送系。

11、远端检查保护装置;12、心脏射频消融导管及配件13、胯动脉支架;14、外围介入血管金属支架、导管;

15、气管支架;16、食道支架;17、捆绑支架;18、直肠支架;19、胆道支架;20、十二指肠支架;21、幽门支架;22、人工关节;23、人工骨;24、人工晶体;25、脊柱及创伤性内固定系统;26、化疗泵及高值医用耗材;

(二)、高值医用耗材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在县经办中心的备案制度,未经备案审核,合疗基金不予支付。

(三)、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价格要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采购规定与价格。

(四)、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应先告知患者并签订告知同意书。

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五)、对未例行备案审批和‘‘手续’而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所有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合资、进口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的60%纳入新农合补助范围。

(七)、使用以下医用材料不予报销。

1、眼镜、义齿(老年人全口义齿除外)、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型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理疗和治疗器械:

如按摩器、轮椅、磁疗器具、保护矫治用垫、带(袋、杖)、药枕(垫、带、袋)等,各种牵挂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

3、各类器管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4、埋藏式自动复体除颤器(ICD);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6、质检、药监、卫生部门检(监)测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7、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8、未在合疗经办中心备案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二十六条外伤调查及认定

外伤原因调查与认定,县外定点医院的外伤由经办中心组织调查并认定,县内定点医院外伤由定点医院调查并认定,经办中心稽查。

一、凡是有明确第三方责任的各类外伤及疾病,美容(保健)类业务都不能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

二、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应出具基层组织的证明及调查材料,患者住院合理费用自付30%后,按合疗补偿办法核算补偿;对于骨折内固定装置取出术住院费用不再自付30%,合规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三、各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病历记录中客观、准确表述伤情及形成原因,对有第三责任的外伤、事故住院参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在病历中明确或含糊其辞且已经按照新农合规定程序给予患者报销补偿的,一经查实,所有责任全部由经治医疗机构承担,并纳入对定点医院和相关科室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补偿的范围:

1、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自费药品费用超出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的部分;

2、挂号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人费、护工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医路费、外请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点名和预约手术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优生优价费、代请专家诊治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等费用;

5、凡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等;

6、凡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

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药垫、助听器、胃托、子宫托、护膝等;

7、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8、由于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食物中毒、交通事故(包括违法驾驶)、医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