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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Legalconsultantcontract 

 

聘请方:

法律顾问

 

特别提示:

1.本合同文本系四川省律师协会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实际签订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

2.本合同文本中有关乙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涉及减轻或者免除受托人责任的,提请甲方留意。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聘请期限

1.聘请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签合同甲方又要求乙方实际进行了法律顾问服务的,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计时收费方式支付法律顾问费。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根据自身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需要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但是,如甲方选择的服务在服务期内未提出实际需求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需要该项服务)(在选择处打√):

√1.协助甲方建立健全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

√2.起草、审查合同、协议、声明、确认书或其它重要的法律文书;

√3.对经营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参加纠纷调处、协商、谈判;

√5.公司设立、合并、项目投资等(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按照附件收费标准八折);

√6.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需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按照附件收费标准八折);

√7.甲方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服务方式

乙方律师采用下列第(3)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选择处打√):

(1)定期上门服务。

(2)甲方有事约请。

√(3)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乙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独立作出决策,并自行承担决策的风险和后果。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3.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提供的全部有关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4.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5.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应如实确认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量记录(如本合同约定的《计时清单》、《计时收费清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计时、或计量、或计价的记录)。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2.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乙方及其律师有权暂停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

3.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外,乙方律师不得另行向甲方收取费用。

七、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法律顾问费

甲方按照下列第

(1)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在选择处打√):

(1)按固定金额收费。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元(大写:

),按下列约定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付清。

(2)计时收费。

具体计时和收费标准等按照本合同附件《常年法律顾问费计时收费规则》执行。

□(3)其他收费方式:

/

2.差旅费和杂费:

乙方律师为处理甲方事务所支出的通讯费、交通费和打印费一般由乙方承担,但到绵阳市区以外出差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由甲方承担。

3.其他费用

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时产生的行政、审计、司法、鉴定、公证、查档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等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4.另行计费约定

(1)甲方理解并认可:

乙方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和义务只限于甲方作为独立主体发生的相关活动,乙方指派律师无权利和义务为甲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员工、股东、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甲方参股企业的关联主体、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等其他主体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律师费用。

(2)甲方理解并认可:

乙方和律师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律师费用。

(3)甲方理解并认可:

乙方为甲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处理重大复杂的项目,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按律师收费标准另行支付律师费。

八、违约责任

1.非因本合同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乙方还有权向甲方追收尚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的常年法律顾问费。

2.甲方逾期支付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逾期还款罚息(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超过30日,乙方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甲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

九、利益冲突

乙方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免责事由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决策。

非因乙方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甲方介绍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乙方律师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出现偏差,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联络

1.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电邮:

其他: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邮:

其他:

2.一方按上述联系方式向对方联系人发出工作指令、交付工作成果或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适当履行了相应义务。

3.如任何一方需变更联系人或者联系人的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4.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通知可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特快专递到达对方之日视为送达日(无论对方是否签收),通知送达地以双方签订本合同时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准。

如双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对方的,不承担因此导致的送达不到的责任;双方通过电子数据沟通交付的内容,交付之时即为送达。

十二、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以下

(1)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其他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顾问律师(签名):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定本行业指导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

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

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

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五)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费,请求发放、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三、附则

1.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符合本行业指导标准的本所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2.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行业指导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四川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该律师事务所采取约谈其负责人、进行内部通报等监督管理措施。

3.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4.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5.本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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