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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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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0/10/22

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案例介绍:

2007年10月1日,游客李某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双飞六日游”,在游泳过程中李某被风浪卷走。

死者家属将A旅行社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查,A旅行社委托的桂林地接社聘用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属违规操作,A旅行社对李某的死亡负

                             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

   案例介绍:

2010月1日,游客李某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双飞六日游”,在游泳过程中李某被风浪卷走。

死者家属将A旅行社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查,A旅行社委托的桂林地接社聘用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属违规操作,A旅行社对李某的死亡负有责任,法院判决A旅行社支付李某家属30万元赔偿金。

2007年3月1日,A旅行社按照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北京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单规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保险期限12个月。

A旅行社拿着判决书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被拒。

因此A旅行社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付A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处理事故费用2万元,并承担两次诉讼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A旅行社认为:

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出具了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单》。

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一种强制险,旅行社每年必须交纳旅行社责任险才可以年检,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强制险。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中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保单第二条规定:

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三)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2007年10月3日,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并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A旅行社在此事故中负有责任,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条款赔偿A旅行社的损失。

并且在此旅游过程中,A旅行社不存在违规操作,地接社聘用的无证导游与其无关,其委托地接社的时候已告知地接社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保险公司辩称:

对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合同以及A旅行社委托地接社接待游客、游客溺水死亡一事均无异议。

虽然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国家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的险种,属于强制保险,但是由于地接社聘用无证导游,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由于地接社导游不具备相应资质造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按照保险合同责任免责部分的第七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应旅游服务。

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A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违规操作聘用无证导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此事故理赔。

   法院认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由于本案中的保险条款不属于强制保险,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用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A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聘用无证导游,故符合保险条款第七条的情形,构成免责事由,保险公司的抗辩事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驳回原告A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评析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并非旅行社所有的责任都归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故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

《旅行社投保行政法规》属于部门规章,在旅游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对于旅游业外的单位、个人不具有强制力,不能强制他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也不能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条款。

因此本案中双方的保险合同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原则签订的,只要双方约定的条款不违法、就应适用双方约定的条款。

按照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通常解释为:

被保险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时,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发生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日生效的《旅行社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此规定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强制险,即便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也并非旅行社造成游客损失的所有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偿。

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在操作团队过程中,由于自身过失原因造成游客财产、人身损失应承担责任的,游客财产、人身损失旅行社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才理赔。

旅行社在操作过程中违规操作给游客造成损失属于故意行为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违规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其他旅游服务也是属于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只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像高风险项目、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故意行为、精神赔偿、违法行为、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等,并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另外,游客获得保险公司及旅行社赔付的前提,必须是因旅行社责任所导致的伤害,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按照现有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是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旅行社责任险只是一个基本险,它并不能包罗万象,并不是只要买了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就可以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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