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55470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docx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

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与抽样逻辑

王宁

2012-8-1815:

47:

43  来源:

《甘肃社会科学》(兰州)2007年5期第1~4页

  【作者简介】王宁,社会学博士,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广州510275)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个案研究中的代表性问题。

个案研究中的个案样本的代表性,不能同定量研究的样本的代表性混为一谈。

个案研究有着与定量研究不同的抽样逻辑,波谱的证伪逻辑为解决个案样本的代表性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关键词】个案研究/代表性/抽样逻辑/证伪

  

  个案研究方法是国内社会学者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同时又是对其反思得最少的方法之一。

这么说的理由有二:

第一,国内有关个案研究方法的研究论著数目极少;第二,那些运用个案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论著,对个案研究法的反思也很不充分。

对个案研究方法的反思的缺乏,导致一些学者混淆了个案研究方法与问卷调查法的不同逻辑,常常不适当地生搬硬套问卷调查法的逻辑和评价标准来评价个案研究。

其中,最常混淆的地方之一便是抽样逻辑。

例如,一些学者常常不切实际地扩大其研究个案的代表性,还有一些学者则常常不适当地照搬问卷调查的标准来评价个案研究中的代表性问题。

本文的目的在于对个案研究的代表性与抽样逻辑做一个辨析,首先指出个案研究与定量研究在抽样逻辑上的不同,然后结合个案研究的目标,分析个案研究的抽样逻辑与代表性问题。

  一、总体代表性:

个案研究中的“唐吉诃德式企图”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信度、效度和代表性常常是评价一项研究成果的质量的主要评价标准。

例如,在问卷调查中,我们不但要评价其信度和效度,而且要考察其样本的代表性问题。

如果样本的代表性不足,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就要打折扣。

但是,在有关“代表性”问题的评价上,个案研究与问卷调查常常具有“不可比”性质。

  为什么这么说呢?

原因在于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目标不同。

就问卷调查来说,它的一个目标是通过样本(sample)的研究来形成对总体(population)的结论。

在这里,抽样调查不过是普查的一个经济替代。

为达此目的,样本就要求具有代表性,即能够“代表”总体。

也就是说,在问卷调查中,所谓代表性,指的是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特征的一致性问题[1],样本特征与总体的特征越是一致,从样本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就有越大的把握可以推广到总体。

在问卷调查中,研究人员可以运用一定的抽样程序(如:

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在特定的抽样框中抽取特定规模的样本,从而使样本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代表或再现总体。

在这里,问卷调查的目标往往是形成对总体的认识,而样本的代表性则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手段。

  那么,个案研究中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具有这种代表性呢?

如果根据定量研究的逻辑,个案作为样本所代表的是一个经验层次的总体,那么,在统计或概率的意义上,个案很难确保这样的代表性[2]。

只有在研究总体是同质的前提下,从中所抽取的个案样本才具有这种“总体代表性”(即样本能代表总体),否则,在研究总体是非同质的情况下,一个(或几个)个案往往很难具有统计意义(或经验层次)上的“总体代表性”。

因此,用定量研究的“总体代表性”标准来要求个案研究的样本,或者说,个案研究企图追求定量研究的样本的“总体代表性”,不过是一种唐吉诃德式的企图(即难于实现的目标)。

既然个案作为样本不具备定量研究的样本那种“总体代表性”,那么,个案研究能做什么呢?

这就涉及个案研究的目标问题。

  二、个案研究:

从“代表性无涉”到“类型代表性”

  抽样和样本是实现某种研究目标的手段。

目标不同,决定了抽样逻辑也不同。

因此,为了要了解个案研究不同于问卷调查的抽样逻辑,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个案研究所能达成的目标。

那么,个案研究的目标是什么呢?

  众所周知,社会研究往往可以分成探索性研究和结论性研究两大类,后者又可进一步区分为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两类。

一般来说,探索性研究对样本的代表性没有严格的要求,而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则对样本的代表性有较高的要求。

同样道理,个案研究也可以区分为探索性研究和结论性研究(包括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但在描述性研究上,个案研究对代表性的要求不同于问卷调查。

描述性个案研究可能涉及代表性问题,也可能不涉及代表性问题。

而是否涉及代表性,取决于描述性研究的目的。

如果是以积累资料为目的的描述性个案研究,就没有代表性问题。

而试图将研究结论进行外推的个案研究,则涉及代表性问题。

因此,总体来说,个案研究可以分成涉及代表性问题和不涉及代表性问题两类。

而涉及代表性问题的个案研究,所要求的代表性,也不是问卷调查所要求的“总体代表性”。

  1.“代表性无涉”的个案研究

  上面说过,探索性研究对样本代表性的要求是相对比较低的。

在各种研究方法中,个案研究通常更适于、也更经常被用于做探索性研究。

尽管问卷调查也可用于探索性研究,相比之下,个案研究在这一类研究中更具有优势,因为它更灵活,对事物的了解更深入、详细、全面,更有利于把握事物的细节和复杂性。

因此,在以探索为目的的个案研究中,并不要求样本具有“总体代表性”。

不过,这一类个案往往要求具有典型性。

而典型性则不同于“总体代表性”。

  在传统的研究实践中,这一类探索性个案研究常常充当了定量研究的辅助手段。

一方面,在进行大规模的定量研究之前,通过对一些个案进行先期试点研究,可以帮助澄清定量研究的问题,了解主要变量,形成定量研究的假设,并消除定量研究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遗漏(试点性个案研究)。

另一方面,在运用定量研究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或之后,还可以从研究对象的范围中选择某些关键部分进行深入的个案研究(关键性个案研究),从而加深对定量研究结果的理解和认识,弥补定量研究的不足。

  以积累资料为目的的描述性个案研究对样本的代表性要求同样也不高。

这一类个案研究被看作具有积累资料、案例和事实的作用,也就是说,被当作一点一滴地积累经验材料的工具,研究结论也不是为了外推到更大的范围。

许多“非理论性”的描述性个案研究主要就是以此为目的的。

  描述性个案研究也可以作为一种揭示性研究。

通过对某些鲜为人知的个案的描述,可以揭示某种隐秘现象、新鲜事物或发展趋势,消除人们的认识盲区,扩大人们的视野,甚至可以对某种刻板认识或片面的话语霸权进行挑战。

尽管这一类个案研究不具备“总体代表性”,它们却具有重要的认识功能。

  一些结论性的个案研究也可以不涉及代表性问题。

例如,诊断性(或运用性)个案研究的结论必须是确定性的,属于结论性个案研究。

根据项目委托人的要求,研究者运用现有的理论,对某个特定的个案或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找出问题和症结,为委托方提供决策依据。

但是,这一类个案研究中的个案本身就是其全部研究对象,即是说,它本身就是“总体”,因此,这一类个案研究类似于普查,不存在所谓样本代表总体的问题。

  2.个案研究样本的“类型代表性”

  个案研究虽然常常以探索为目的,探索性研究却不是它的全部目的。

在一定条件下,个案研究的结论是可以外推和扩大化的。

这种外推性个案研究就涉及代表性问题,因为它涉及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可以代表所外推的其他个案的问题。

但是,它所涉及的代表性,显然不是“总体代表性”,因为个案抽样很难确保这种代表性。

那么,个案研究所能要求的是怎样的代表性呢?

  我们有必要从方法论逻辑上进行分析。

上面说过,由于个案研究的样本太小,在统计的意义上往往难于具备“总体代表性”。

但是,这个命题有一个例外:

假如所研究的总体是高度同质的,那么,从中抽取的样本规模尽管很小,却依然具有总体代表性。

例如,从一池水中装一杯水作为样本对化学污染物进行检测,由于化学污染物在水池中是均匀分布的(即:

同质的),所以,从一杯水(样本)化验所得的结论可以推论到整池水(总体)。

  但问题在于,总体往往是异质的。

在异质的总体中,如果样本量太小(如:

一个或少数几个个案),样本就可能与总体不一致,就难以代表总体。

因此,个案研究的样本在事实上常常不具有“总体代表性”,因此,个案研究的对象不能是异质总体。

显然,解决个案样本代表性问题的出路,不在于提高个案研究的样本数量,而在于界定“个案究竟要代表什么”。

  事实上,个案研究的对象其实就是个案本身,但它的研究结论有一个外推(向个案以外的其他个案推广扩大)的问题。

因此,个案研究中的样本与“所要代表的东西”的关系,不同于问卷调查中的样本与总体的关系。

在后者,总体的边界是清晰的,因此就有一个样本是否代表总体的问题。

但在前者,个案“所要代表的东西”的范围是不清楚的,因此,对个案样本的代表性的评价,不能套用问卷调查的标准。

也就是说,问卷调查的代表性的确立,是先了解总体的边界和抽样框,然后按照特定抽样程序来决定样本的代表性。

而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的确立的程序有所不同,它是先选择个案样本,然后考虑个案研究结论的外推范围或适用范围,即:

“个案代表什么”。

  很显然,所谓个案样本的代表性问题,其实就是个案研究结论的外推范围的问题。

那么,如何确定个案研究结论的外推范围呢?

前面说过,如果总体是同质的,那么,从中抽取的任何样本都具有代表性。

同样道理,如果能将外推范围“同质化”,那么,个案的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就可以推广到这个同质化范围。

所以,解决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这个“同质化外推范围”(与所研究的个案同质或同类的其他个案的集合)。

  这种转化如何可能?

一个可行的途径就是根据某种分层变量(或少数分层变量的组合)对某个异质性总体或现象进行分层。

在理论上,任何复合或异质的总体,都可以按照一定的分层变量分成几个相对同质的“层”或“类型”。

个案研究结论的外推范围不可能是异质总体,因为它没有“总体代表性”。

但是,个案研究结论却可以向“同质化类型”(即那些与所研究的个案同质或同类的其他个案)进行外推。

这个外推过程,叫做“分类同质化”外推(或“分层同质化”外推)。

这种“可外推性”,叫做“类型代表性”。

  个案研究的“同质化类型”概念与问卷调查的“总体”概念是不同的。

在问卷调查中,研究总体的范围和边界是具体的、实在的,个案研究结论的“同质化类型”却是抽象的、虚拟的。

也就是说,问卷调查的样本要代表什么,是一个实在的、具体的总体。

而个案样本要代表什么,却只是按照理论上的分层变量而定义出来的抽象类型,其具体边界有多大,包含多少个体数,是不清楚的。

  尽管哲学家断言“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莱布尼茨),任何个案同其他个案之间都拥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共性和普遍性。

换言之,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

在一定范围内,个体或个案总是某种层次的共性或普遍性的载体。

所以,在理论上,任何个案研究的结论都可以或多或少地向个案以外的其他个案推广。

而这个外推范围,就是与所研究的个案具有某种共性或普遍性(即同质性)的其他个案的集合体。

它们的范围有多大或许难以搞清楚,但它们的“同质化”特征却是清楚的。

在此意义上,这个外推范围也可以叫做“虚拟”类型。

  显然,与问卷调查的样本追求“总体代表性”不同,个案研究追求“类型代表性”。

但是,个案研究与问卷调查在代表性问题上的差别并不限于此。

在“代表者”(样本)与“被代表者”的关系上,二者也是不同的。

在问卷调查中,样本与总体的关系是单一的关系。

即是说,样本是当作某个总体的替身来进行研究的。

从样本所得到的结论可以按照事先计算好的概率(如:

95%的信心)直接外推到总体。

与之不同,在个案研究中,个案样本与外推范围的关系,是双重的。

即是说,个案样本首先与“类型性质”(即:

抽象类型)发生关系(形成关于某一类型现象的理论),然后再同“类型范围”(即:

类型的具体范围)发生关系(将该理论外推到个案以外的同类个案范围)。

  个案样本与类型性质的关系,可以叫做“典型性”。

也就是说,个案集中体现了某个类型的特征和属性。

通过对该个案样本的研究,揭示和穷尽有关某类现象的主要要素及关系。

达到了这样的目标的理论,就意味着“理论饱和”,即穷尽了某类现象的所有相关属性和维度。

在这里,个案成为理论或理论命题得以抽象出来的“载体”。

而能够承担开发某种理论的功能的个案,就具有了“典型性”或斯特劳斯和科宾所说的“概念的代表性”[3]。

  个案样本与类型范围的关系,可以叫做“可外推性”。

也就是说,从个案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可以外推到多大的范围。

上面说过,由于个案样本所代表的类型往往是一个虚拟的抽象类型,符合这一类型的个体集合体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并不清楚。

同时,尽管其他个案与所研究个案之间具有某种共性或同类性,但由于其他个案处于不同的背景中,会具有一些新增的变量。

而某个个案研究的结论的适用范围,是与背景密切相关的。

将某个个案研究的结论扩大转移到其他个案上,就可能脱离了该个案原来所在的背景(或背景性)。

由于其他个案可能处在不同的背景中,因此,个案研究结论的“可转移性”,受到背景变异这个干扰变量的影响[4]。

因此,与问卷调查的扩大化外推不同,个案研究结论的扩大化外推需要借助读者的“接力”来完成[5]。

即是说,个案研究的“可外推性”依赖读者的判断:

第一,其他个案是否与该个案属于同一类型;第二,其他个案的背景变异对该个案研究的结论的适用性是否以及有多大干扰和影响。

由于这一类判断需要读者来做,因此,个案研究结论的外推也可以叫做“认同性外推”。

  由于个案研究并不要求个案具有“总体代表性”,而是要求“类型代表性”,因此,个案研究的抽样逻辑明显地不同于问卷调查的抽样逻辑。

个案研究不采纳问卷调查中的随机或系统抽样等方法,而是采取扎根理论所说的理论抽样[6]或典型抽样的方法,也就是说,寻找那些最能揭示某种类型的现象的个案。

  个案研究中的“类型”与问卷调查中的“总体”的关系,其实就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按照某种分层变量(或某些分层变量的组合),可以把一个异质总体划分成不同的层次或类型。

所以,个案所要代表的不是总体,而是总体底下的一个层次或类型。

在此意义上,个案所涉及的类型在经验层次上不过是“总体”的一个“子群”(subpopulation)。

所以,在逻辑上,单一个案代表异质性总体是不可能的,但是代表“分层同质”的子群或类型却是可能的。

  事实上,总体与子群(或类型)的区分是相对的。

相对于总体,子群是一个分层后的群体,但相对于进一步的分层,子群又变成总体。

但无论如何,判断一个子群是否成为个案研究所要外推的范围,在于其同质性。

但是,任何子群或类型的同质性都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同质中存在异质。

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了提高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可以用多个案来代替单一个案[7],以便使每一个个案代表一个“亚类型”(subtype);也可以运用比较研究法[8],以便发现导致异质或差异的变量或原因。

为达此目的,学者们指出,在多重个案研究中,样本的抽取要遵循个案样本“最大化变异”的原则,以使这些个案样本的组合能最大程度地穷尽某个现象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和层面[9]。

否则,多个案的组合依然可能重复单个个案的局限。

  三、个案研究中的抽样逻辑革命:

证伪逻辑

  上述所论述的个案的代表性问题,都是从证实或正向的角度展开的,即:

个案A代表类型T。

也就是说,从个案A的研究所得到的结论,可以外推到T(即:

与A相类似的、具有某种共同性的其他个案的集合体)。

在此意义上,个案A的代表性,不是“总体代表性”,而是“类型代表性”,即:

“典型性”。

然而,当个案A的研究结论外推到T(其他类似个案)的时候,其结论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受到其他类似个案的背景差异和新增变量的影响。

因此,正如前面说过的,个案、尤其是单一个案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的扩大,需要借助读者的“认同性外推”。

但是,这样一来,就引出了读者的主观判断性问题。

而主观判断是否准确,却没有客观标准。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困扰,我们应该另辟蹊径。

我认为,波谱的证伪逻辑,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既然从正面的角度来“确认”个案的典型性(或类型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因素的影响,那么,我们能否换一个角度来看问题呢?

既然通过单个个案来揭示“一般”是困难的,那么,通过单个个案来否定“一般”,却是可行的。

根据波谱的证伪理论,无论有多少个个案,都难以“证实”某个普遍命题,而一个典型个案却足以否定一个普遍命题。

例如,不论有n个白天鹅,都难以完全证实“天鹅都是白的”这个普遍命题,因为每一次这样的“证实”,都面临着第n+1个天鹅不为白的可能性。

相反,一只黑天鹅就足以推翻“天鹅皆为白”的普遍命题。

这种对普遍性的否定和驳斥,恰恰就是个案(反例)的力量所在。

它不是要去代表什么,而是要去否定或限定以往理论的普遍性或代表性(可外推性)。

  这种证伪性个案研究从逻辑上绕开了代表性问题。

它不是要去追求代表性和普遍性,而是要去否定现有某种研究结论的代表性(或可外推性)和普遍性。

证伪性个案研究包括两种不同的形式。

第一,否定性研究。

通过与现有某个理论或理论命题相矛盾和抵触的个案进行研究,推翻现有理论或理论命题,提出新的理论或理论命题。

第二,限定性研究。

通过某种与现有某个理论或理论命题相偏离的个案进行研究,限定或缩小某个现存理论或理论命题的适用范围和边界,同时提出新的亚类型或新的变量。

  在学术研究中,这种证伪性个案研究往往是一种“对话性”研究。

也就是说,个案研究的问题往往来源于对现有的文献或理论的普遍适用范围的质疑,因为这些文献或理论不能有效地解释某个(些)与它们相矛盾的个案或现象,或者说,这些个案与现象同以往文献的结论或理论的抵触和冲突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这种矛盾意味着,要么这些文献或理论是错误的,要么这些文献或理论的适用范围必须重新加以限定,必须缩小其适用范围。

而对这些个案或现象进行研究,提供了发现新的变量与亚类型、或提出可替代的理论解释的可能性和机会。

例如,科尔奈提出了前苏联、东欧社会中存在的“软预算约束”理论命题。

但是,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却存在与此相矛盾的现象。

美国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周雪光教授据此提出了“逆向软预算约束”的命题[10],从而限定了科尔奈的命题的适用时间和范围。

在这里,一个典型的反例足以推翻科尔奈命题的普遍适用范围,并足以从中提出一个新的“亚类型”。

可以说,这种由“反”而“正”的方法,从逻辑上解决了个案研究的抽样困难。

与其去寻求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样本,不如去追求否定普遍性或代表性的否证性个案。

可以说,波谱的证伪逻辑,是个案研究抽样逻辑上的一场革命。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个案研究中的个案样本的代表性,不能同问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混为一谈。

它们各有不同的代表性(总体代表性和类型代表性),并遵从了不同的抽样逻辑。

用问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来要求个案样本的代表性,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逻辑。

同时,由于个案研究的类型代表性依然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困难,个案研究可以采取证伪研究的方式,这种证伪研究不是要去直接追求某种普遍性或代表性,而是要去否定某种普遍性或代表性,因为用一个个案证据来否证某个普遍命题或理论,比用同一个个案去证明一个普遍命题或理论,在逻辑上更为充分。

  

【参考文献】

  [1]DeVaus,David,2002,SurveysinSocialResearch,5[th]edition.London:

Routledge.p70.

  [2][5]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

——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J].社会学研究,2002,(5).

  [3]Strauss,AnselmandJulietCorbin,1998,BasicsofQualitativeResearch:

TechniquesandProceduresforDevelopingGroundedTheory,2[nd]edition.London:

Sage.p214.

  [4]Flick,Uwe,2002,AnIntroductiontoQualitativeResearch.London:

Sage.P230.

  [6]Strauss,AnselmandJulietCorbin,1998,BasicsofQualitativeResearch:

TechniquesandProceduresforDevelopingGroundedTheory,2[nd]edition.London:

Sage.p73.

  [7]Yin,K.Robert,2003,CaseStudyResearch:

DesignandMethods,3[rd]edition.London:

Sage.P3.

  [8]Ragin,Charles,C.,1987,TheComparativeMethod:

MovingQualitativeandQuantitativeStrategies.Berke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9]Creswell,JohnW.,1998,QualitativeInquiryandResearchDesign:

ChoosingamongFiveTraditions.London:

Sage.P120.

  [10]周雪光.逆向软预算约束:

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

(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