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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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作业.doc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学》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

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撰写课程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2003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处理。

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

1.过错责任原则

答: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竞合

答:

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产生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

而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将导致不同的责任后果。

3.安全保障义务

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4.共同危险行为

答: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5.定期金赔偿

答:

定期金赔偿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

二.简答(每题7分,共35分)

1.简述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不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构成要件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

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

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

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

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2.简述因果关系。

答:

中国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传统理论的指导思想是强调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研究因果关系,要把原因与结果与事物的普遍联系人为的孤立起来,否则就不能达到解决法律责任的目的,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前提下,传统理论要求在确定民事责任是首先必须区分原因与条件。

总言之,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基本论点为:

(1)强调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2)要求在因果关系认定时必须应用必然性标准区分出条件与原因。

(3)主张在决定责任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3.简述物件致害的侵权行为。

答: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

4.简述替代责任。

答: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替代责任法律特征:

1.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者致害物相分离;

2.致害人为致害人或者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A.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的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

B.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的所有/占有/管理等物权关系。

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替代责任类型:

1.对人的(典型)替代责任:

是指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替代责任;

2.对物的替代责任:

是指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

三、替代责任赔偿法律关系构成要件:

1.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者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2.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支配性)地位;

3.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

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监护等。

四、替代责任赔偿关系当事人:

1.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

2.赔偿义务主体是替代责任人(非致害人)。

五、替代责任赔偿形式:

1.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即责任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

2.可追偿的替代责任:

即享有追偿权的替代责任。

六、替代责任免责条件:

1.一般免责条件:

只有不可抗力。

2.特殊免责条件:

A.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原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B.责任人没有过错(适用于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C.第三人过错;

D.其他免责条件。

七、替代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实行推定过错的事实;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事实。

5.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答:

1、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注: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1.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注: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1.2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不能参加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三.案例分析(共50分)

1.甲以司机为业,但生性粗疏曾有车祸记录,乙因其所索工资较低雇其充当汽车司机,某日甲私自驾驶乙之汽车外出访其女友经过某街,适有4岁幼童丙,因天气炎热,其母丁令其在街中游玩,甲驾驶到来,远距离即发现丙在街中心,遂按喇叭示警,但既未减速慢行亦未停车或避让致将丙撞伤,问:

(1)乙应否与甲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2)能否减轻赔偿?

乙如履行赔偿义务,能否向甲求偿?

(3)甲如履行赔偿义务,能否向乙求偿?

(18分)

答:

1、根据设问就可以知道,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然后边的两个问题不能成立.2,既然连带责任成立,那么丁既可以向甲提出请求,也可以向乙,也可以向两者.那么如果一方赔了,当然可以向另一方就其责任范围内追偿.责任可以减轻,因为丁显然有监护的过错.相关法条: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说感觉上面那条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还可能有争议的话,也可以适用下面这条: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系乙货运公司司机,于2003年6月6日驾驶该公司卡车自子地运煤至丑地,在途中与丙驾驶出租车互撞,出租车乘客丁因伤重致死,经某汽车肇事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出租车应风85%责任卡车应负15%责任。

丁之父以其子被撞伤重死亡,曾支出殡葬费5万元,又以其子正就读某医学院竟遭横死,其精神上所受痛苦甚大,甲丙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乙为甲之雇员,均应负连带责任,诉请法院判命甲乙丙连带赔偿殡葬费5万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法院应如何判决?

(16分)

答:

上述案件已有司法鉴定双方的责任,甲方只需承担15%责任即可,丁父亲可向法院提起对丙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诉讼,要求丙和其出租车公司一并承担。

3.甲乙丙合伙经营出租车营业,购进出租车一辆,由甲乙丙三人轮日驾驶,某日,甲驾车载客丁,丁因急于赶往某地,命甲违规超车,甲听命照办。

适迎面有属于戊所有由戊自己驾驶之卡车侵入对面来车道,致与甲驾驶之出租车碰撞,卡车,出租车均有损毁,甲丁身体亦受有伤害。

经有关机关鉴定,此次车祸之过失责任,甲驾驶出租车占35%,戊驾驶卡车占65%。

问此次车祸何人对何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其责任范围如何?

(16分)

答:

丁对甲赔偿百分之十,因为是他要求加速的,而甲应该自负二十五的责任,因为国家规定在先,他违规,不按照常理行驶,丁只需要赔钱,没有责任,甲需要承担交通事务,违反交通法规行驶的责任,需要拘留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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