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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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doc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所作规定的主要差异

一.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股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

二.股东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

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在章程中予以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为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发起人人数;

股东一部分在章程中确定,另一部分需要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三.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以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资本充实责任:

a.缴纳担保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虽然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现物的,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财产价额的义务。

履行缴纳担保责任的股东只是代行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全部或部分取得履行责任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虽然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现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财产价额的义务。

履行缴纳担保责任的发起人只是代行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全部或部分取得履行责任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b.差额填补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股东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认购出资现物的实际价额不足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c.认购担保责任:

(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履行认购担保责任的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自然取得认购部分的股权。

3.损害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a.对公司: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对第三人: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懈怠其任务,使第三人利益受损时,该发起人应与公司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对认股人以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c.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发起设立(公司的资本有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形式:

定向募集:

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特定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

社会募集:

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发行。

五.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资本的总合,可以依法在任教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公司设立人订立章程并依法缴纳出资后,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或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其中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2.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即公司所募集的股份总额。

股东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时依法缴纳章程规定的股款,股东的出资方式也仅局限于先现金、事物及其他财产权利,禁止股东以信用和劳务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这章程规定其人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资。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设立人订立章程并依法缴纳出资后,还需要履行发行股票所需的各种复杂的程序和手续,才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六.股单与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

1.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2.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被称为“出资证明书”,亦称“股单”。

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

3.出资的转让

a.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c.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想社会募集股份,其会计账簿亦无须公开。

5.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以股份来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

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份的转让

a.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同时,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不得进行该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不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c.除了可以在一般交易场所转让交易外,还可以通过申请成为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股份转让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只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

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和广泛性,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必须公开。

5.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七.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1.投资受益权: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增资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知情权:

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股东会召开提议权: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自行召集和主持的权利;

6.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1.投资受益权:

按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增资认购权:

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

3.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只能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4.知情权:

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5.股东会召开提议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自行召集和主持的权利;

6.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7.股东派生诉讼权:

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八.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在制定公司的章程时,已经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了规定,并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

2.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是必设机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也比较简便。

定期会议:

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即行召开。

临时会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的;1/3以上的董事提议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的。

召集程序通知的时间: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决议的通过:

普通决议: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董事会:

可设董事会,也可只设1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首届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定期会议:

未对会议召开的次数予以规定。

4.监事会

可设监事会,也可设1至2名执行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设监事会的,监事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制定公司的章程时,已经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了规定,并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的董事会成、监事会成员等。

2.股东会会议:

股东大会是必设机构。

定期会议:

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程序通知的时间: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议的通过:

普通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董事会:

董事会为必设机构。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上市公司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定期会议:

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

下列人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独立董事。

临时会议的召开,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也可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而对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设置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自主决定。

4.监事会

监事会都为必设机构,监事成员不得少于3人。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其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九.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不一定要有发起人协议,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应订立发起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参与制定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发起人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a股东会的定期会议的具体次数、时间和程序等内容;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d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定;e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个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意记载事项:

股东会法定以外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日期;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签名即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只有在公司募集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举行的创立大会上,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才生效。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a股东会的定期会议的具体次数、时间和程序等内容;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d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定;e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个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任意记载事项:

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法定以外的情形作出规定;就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进行规定;可以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作出规定;规定监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就公司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价格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就采取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作出规定。

十.章程的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的绝对多数(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

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后,以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

但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除非章程的变更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变更章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可以将章程置备于本公司。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尽量满足交易对方查阅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申请发行方式债券时,投资者也有权知悉公司章程的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方面,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的绝对多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

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后,以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

但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除非章程的变更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变更章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章程置备于本公司。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尽量满足交易对方查阅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章程也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申请发行方式债券时,投资者也有权知悉公司章程的内容。

十一.公司资本的变动

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

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然后提交股东会决议,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是否增加资本。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视角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增资方式:

外部增资(增资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内不增资(同比增资、不同比增资和分配性增资);混合增资(外部增资与内部增资相结合)。

股份有限公司:

由董事会制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开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且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和程序。

增资方式:

增加公司的股份的数额,但不改变单位股份的金额;增加单位股份的金额,但不公司的股份的总数;既增加公司的股份的数额,又增加单位股份的金额。

减资(仅有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决议,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二.股份发行、筹办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仅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发行的条件、发行的原则、发行价格、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股份的审核、公告、招募股份和股票的交付等。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章程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由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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