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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通常会在春节前两周发放。

员工不论基于何种理由,在年底双薪分发日前离职,皆不得享有双薪。

(津贴)

第二十二条全体员工都享有住房和交通两种特别津贴。

住房津贴和交通津贴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在每年10月份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员工不论基于何种理由,在津贴发放日前离职的,皆不得享有该津贴。

第二十三条主任及经理级以上人员享有培训津贴,但必须是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专业及技术培训或进修课程,培训结束后在财务部报销。

(保险)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公司为正式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员工个人工资所得税在薪酬发放前,由财务人员从薪酬总额直接扣除。

(工资发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员工每月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在下个月5号作为最迟发放日,一般由银行转账存入员工账户中。

员工通过银行电话和其他方式核实后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在电脑系统中签名。

第二十七条员工季度绩效工资在下季度首月20号为最迟发放日,年度绩效工资在春节放假前两周为最迟发放日。

绩效工资以密封现金工资袋的方式发放。

(工资的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密级为B级,绩效工资的密级为A级。

第二十九条对于A类薪酬机密外泄的,或相互打听工资而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核实,对当事人作予以辞退处理。

(薪酬复核)

第三十条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或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与实际金额不符合时,员工有责任立即与财务部联系,申请薪酬复核。

(假期)

第三十一条员工每星期上班时间为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写字楼员工的常规休息日,其他轮班员工则按排班计划进行休息。

第三十二条所有员工每年可享有国家法定的全额法定假期:

即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和国庆节。

第三十三条工作满1年的正式员工可享受7天全额薪酬的有薪假期。

第三十四条经确认为工伤及职业病的员工,休养期间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的有薪假期。

第三十五条员工每年可享有3天全额薪酬的有薪病假。

第三十六条所有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全额基本工资的有薪生育假、节育假、婚假和丧假。

(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于本管理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需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负责解释,员工对本管理制度产生疑义时,由人力资源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部每两年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检讨和修正,确保管理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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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就业规程第79条规定从业人员的工资,但主席以上人员的工资另行规定。

(工资项目)

第二条工资项目如下表所列。

(支付方法)

第三条支付方法原则上采取月薪制。

按日计算工资时以年内月平均上班日数为基础。

(工资计算日期及支付日期)

第四条工资从上月的16日计算至本月的15日,有本月25日用货币直接全额支付给本人。

但工资支付日碰上休息日或因业务关系原则上提前支付。

解雇或退职时尽管有前项规定仍支付一周以内工资。

(支付条件)

第五条工资支付事由变动时按以下款支付工资。

(1)录用、长期休假、复职时由发令之日起按日计发工资。

(2)提拔任用、定级、调动及职务任免时以发令之日为界,按工作日多的月份支付该月工资。

(3)退职或解雇时的工资按规定全额支付该月工资。

但符合《就业规定》第39条第2项第4款(劝告退职)、第5款(解雇)、第55条第1项第5款(监禁以上罚款或按少年法收容到教养院等)、第8款(停职期满不复职)者及按日计算工资的雇员不支付工资。

(非常时支付)

第六条根据就业人员请求,本人或根据本人的收入维持生活者,发生以下事由,可提前支付工资。

其支付额按上月工资额计算。

(1)生育、疾病或灾害;

(2)婚礼或葬礼;

(3)因不得已事由回家一周以上;

(4)其他不得已的事。

(支付工资特例)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支付其标准内工资。

(1)按《就业章程》第71条至73条休假(包括年度休假、积累休假、女职工休假、特别休假);

(2)为了预防传染病按《安全卫生规程》被通知禁止上班,但本人得传染病时按个人伤病缺勤处理;

(3)因业务伤病休假。

(不支付工资特例)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时不给工资。

(1)被通知停职惩罚处分;

(2)长期休假,但被派外出长期休假按每次商定支付工资,而《就业规程》第50条第5项的情况出勤事假你按日计工资支付;

(3)按《就业规程》第43条第2项停止出勤;

(4)因工会活动或劳资纠纷没有从事公司业务;

(5)因选举提名为公职后选人没有从事公司业务;

(6)不符合《灾害补偿规程》第1条第7款通勤途中灾害缺勤及长期休假,适用于《通勤灾害规程》。

1、业务伤病休假按《灾害补偿规程》进行灾害性补偿;

2、海外留学停职按另标准支付奖学金;

3、育儿停职另定标准支付育儿补助金。

(工资扣除)

第九条支付工资时遇到以下情况要预先扣除。

(1)所得税、地方税、公司职工住宅费宿舍费的消费税;

(2)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用;

(3)集体生活保险费用;

(4)公司职工住宅费、宿舍费、伙食费;

(5)互助会会费、互助会贷款得偿还金;

(6)公司内部存款;

(7)工会会费;

(8)垫付金、预付金或贷款,但要扣除以劳动力为条件的情况;

(9)工人财产累积储蓄金、工人财产累积贷款的偿还金;

(10)住宅资金的偿还金;

(11)工会等其他单位商定扣除项目。

第二章标准内工资

(基本工资)

第十条基本工资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年龄工资得合计额。

(雇员技能工资)

第十一条雇员技能工资按下表计算金额。

雇佣往届毕业生时,按毕业年度至雇佣时得年度,每年增发下表的技能工资。

第十二条尽管有前条规定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按其他办法处理。

(提高工资)

第十三条提高工资每年1次,3月16日进行,但年满55岁者除外。

(技能岗位工资)

第十四条技能岗位工资按技能资格和级、档对照下表全额支付。

单位:

千日元

技能资格

6档

7档

8档

9档

10档

岗位工资

1档

2档

3档

4档

5档

副主席

1

155

157

159

161

163

36

145

147

149

151

153

2

131.5

134.2

136.9

139.6

142.3

118

120.7

123.4

126.1

128.8

主管

130

131.2

132.4

133.6

134.8

28

124

125.2

126.4

127.6

115

116.8

118.6

120.4

122.2

106

107.8

109.6

111.4

113.2

3

97

98

100.6

102.4

104.2

88

89.8

91.6

93.4

95.2

特别专务

119

120

121

122

24

113

114

116

117

107

108.2

109.4

110.6

111.8

101

102.2

103.4

104.6

105.8

93.5

95

96.5

99.5

86

87.5

89

90.5

92

高级专务

94

94.5

95.5

96

20

91.5

92.5

93

88.5

89.1

89.7

90.3

90.9

85.5

86.1

86.7

87.3

87.9

81.5

82.3

83.1

83.9

84.7

77.5

78.3

79.1

79.9

80.7

专务

70

71.5

73

74.5

76

16

62.5

64

65.5

67

68.5

55

56.5

58

59.5

61

负责

55.5

56

57

10

50

51

52

53

54

45

46

47

48

49

基于考核结果有在前项岗位工资上增加工资的情况。

(雇员岗位工资)

第十五条雇员岗位如下表。

尽管有前项规定,但雇佣往届毕业生得岗位工资为毕业年度至进入公司经过年数的1/2为准支付定级岗位工资。

(研修生工资)

第十六条研修生按下表支付岗位工资。

千日元

78

83

57.5

59

60.5

62

40

41

42

43

44

第十七条符合《就业规程》第6条第2款者支付其定级岗位资格的岗位工资。

第十八条符合定期升级生档者每年3月16日进行1次。

(年龄工资)

第十九条年龄工资按下表金额支付。

千日元

类别

金额

19岁以下

553.2

满28岁

61.9

满38岁

78.9

满19岁

53.7

满29岁

63.6

满39岁

80.6

满20岁

54.2

满30岁

65.3

满40岁

满21岁

54.7

满31岁

67.0

满41岁

满22岁

55.2

满32岁

68.7

满42岁

满23岁

56.2

满33岁

70.4

满43岁

87.1

满24岁

57.2

满34岁

72.1

满44岁

88.7

满25岁

58.2

满35岁

73.8

满45岁

满26岁

59.2

满36岁

75.5

满46岁

91.9

满27岁

60.2

满37岁

77.2

满46岁以上

年龄以4月1日为界进行。

(附加工资)

第二十条附加工资按下公式计算支付。

基本工资×

4.5%

(抚养津贴)

第二十一条对有配偶及抚养家属支付抚养津贴。

但支付对象的抚养家属包括配偶在内以5人为限。

不以该从业人员为主要生活依靠的配偶,不给抚养津贴。

第二十二条抚养津贴支付额按下表区别对待。

配偶

25000日元

其他抚养家属

7000日元

配偶去世或离别并有配偶以外抚养家属的,第一抚养家属可支取与配偶同额的抚养津贴。

(抚养津贴支付标准)

第二十三条包括:

确定以该从业人员的收入维持生活的,即所得税法上认定的抚养家属。

(1)未满22周岁的子女;

(2)满60岁以上的父母;

(3)满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未满22岁的孙子;

(4)未满22周岁的弟妹;

(5)满54周岁以上的寡妇母亲;

(6)满60岁以上或未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与从业人员同居者,以及满18周岁以上未满22周岁的(姻亲等的姻族)。

前项第2至第6款限于该从业人员抚养义务优先顺序的情况。

但该从业人员抚养义务优先位次符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没有这个限制。

(1)未满18周岁或60岁以上并按税法规定不上税者,且1年所得不足10万日元时;

(2)是从业人员的抚养家属时;

(3)因养子或子女婚姻等事由分开生活时;

(4)客观上明确,事实上不能抚养时。

第1项的第1款至第6款中按税法规定不上税者或高中上学者没有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新领受抚养津贴者必须呈报能证明符合抚养家属条件的证明书。

领受抚养津贴者的家属变动时必须呈报能证明抚养家属变动的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支付抚养家属津贴的条件发生时,有发生的工资截止日开始支付。

但所定申报期间内没有申报时有申报受理的工资截止日期开始支付。

抚养津贴的支付条件消失,由发生的工资截止日期的次月停止支付。

(地区津贴)

第二十六条地区津贴按下表支付。

场所

金额或公式

公司本部

(技能工资+年龄工资+抚养津贴)×

7.19%+3000

青木电厂

630日元

赤松电厂

470日元

汤洛上电厂

青木电厂鹿岛进水口

1750日元

其他支店或工场

(工作地区调转的地区津贴)

第二十七条由前条第1项的工作场所调转其他工作场所者按下表支付地区津贴。

支付率

最初6个月

前条第1项地区津贴的100%

下一个6个月

前条第1项地区津贴的50%

(职务津贴)

第二十八条职务津贴A按下表支付。

级别

12500日元

10000日元

7500日元

4

5000日元

5

2500日元

职务津贴B按下支付。

(1)工长月额5000日元;

(2)工厂被任命为主任,被任命的月基本工资低于上月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的合计额时,在1年内支给不超过前项金额的差额。

(3)负责计划开发者、监督即负责计划开发的雇员不支付第1项津贴。

(从业减轻者特例)

第二十九条因伤病接受从业减轻被任命职务者6个月内支付从业减轻前的职务津贴。

(迟到、早退、因私外除)

第三十条迟到、早退、因私外出达5次或累计计算超过7小时,扣除从累计时间相当的标准工资额。

累计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舍去尾数。

(缺勤)

第三十一条伤病缺勤或按《护理家人休假规程》护理家人缺勤,在一个工资计算截止日期内缺勤1日扣除标准内日工资额的1/2,但第3日以后不作为扣除对象。

因本人原因缺勤时缺勤1日扣除标准内日工资额,但扣除时以一个工资计算截止日期内的10日为限。

(弹性工作制的不足劳动时间)

第三十二条弹性工作制清算期间劳动时间不足时扣除该时间内标准工资的相当额,不足时间以30分钟为单位舍去尾数。

第三章标准外工资

(支援津贴)

第三十三条在职务津贴A额高的岗位顶岗时按下表支付支援津贴,但其顶岗1日实际劳动不足3.5小时不予支付。

与职务津贴A的金额差(日元)

日金额(日元)

12500

620

10000

500

7500

370

5000

250

2500

负责计划开发者、监督即负责计划开发所用雇员不支付给前项津贴。

(传呼津贴)

第三十四条因紧急事由临时参与传呼时一次支付1000日元,深夜传呼增加800日元。

(特别工作津贴)

第三十五条被任命特别工作者实际劳动1小时按下公式增额工资。

(1)早出加班、晚归加班及传呼。

增额基础工资×

1.25

(2)深夜工作。

0.32

(3)休息日出勤。

给与代休时:

公休日增额基础工资×

0.35

特定休息日增额基础工资×

0.75

特别休息日增额基础工资×

不给代休时:

1.35

2.00

《就业规程》第68条第4项换休公休日适用本第1项第3款给与代休的情况。

警卫员实际劳动1小时可视为实际工作1小时。

(增额基础工资)

第三十六条所谓前条的增额基础工资为以下1至3的合计额。

(1)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地区津贴(扣除抚养津贴为基础的计算额)、职务津贴A、B及住宅津贴的总和被月平均劳动时间除的金额。

(2)支援津贴日额、时差工作津贴日额、第2班工作津贴日额的合计额除以1日劳动时间的金额。

(3)警卫员津贴日额除以1日所定劳动时间的金额。

月平均劳动时间,常以白班者157.5小时,倒班者156.4小时,警卫员原则上按271小时计算。

1日所劳动的时间,常白班者为7.7小时,倒班者为7小时,警卫员为12小时。

(值日班、值夜班津贴)

第三十七条值日班和值夜班,一次支付4800日元津贴。

特定休息日值班及值夜班者分别增加500日元津贴。

(警卫员津贴)

第三十八条警卫员工作1日支付680日元警卫员津贴。

因有年度休假缺勤视作出勤。

(监视、继续工作津贴)

第三十九条符合《劳动标准法》第41条第3款中警卫员以外人员的津贴按工作场所另定。

(时差工作津贴)

第四十条时差工作1小时以上者时差工作1次支付100日元津贴。

前项所谓“时差工作”不是指倒班工作,与常白班工作的工作时间长短相同,只是上班下班的时间有所不同。

(第2班工作津贴)

第四十一条倒班制第2班工作者第2班工作一次支付780日元津贴。

(第3班工作津贴)

第四十二条倒班制第3班工作者第3班工作一次支付1950日元津贴。

(工作调转分居津贴)

第四十三条因工作调转与同居家属分居单身赴任者每月支付40000日元。

从第二十六条第1项工作场所被任命调转至其他工作场所工作者符合前项时支给第二十六条第1项的地区津贴和第二十七条地区津贴的差额。

(住宅津贴)

第四十四条居住公式住宅、宿舍以外的户主按下表支付住宅津贴。

有抚养家属

12000日元

无抚养家属

6000日元

第四章其他工资

(通勤费)

第四十五条乘公共电、汽车通勤的从业人员由公司发放所需车票和定期车票。

用自有汽车、摩托车或自行车者及徒步通勤的从业人员支付通勤津贴。

前2项的细则按《通勤费支付细则》处理。

(紧急作业慰问金)

第四十六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临时紧急作业时支付紧急作业慰问金。

(奖赏)

第四十七条根据业绩在上期及下期支付奖赏。

(实行日期)

第四十八条这个规程从平成6年6月16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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