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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三)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按照规定提供职工有关情况;

(五)做好职工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七)制定规章制度,搞好职工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办理其他涉及职工人事档案有关事项。

第四章管理范围

第九条在职职工人事档案,按照职工管理权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职工在离(退)休后,其档案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管理;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按社会化管理相应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其原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同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职工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开除公职,在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期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等情况,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对其人事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履历材料:

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五条自传材料:

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十六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考察材料;

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

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后备领导人员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十八条审计材料: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材料: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中专毕业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

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二十条培训材料:

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二十四条政审材料:

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

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

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

各类政审表。

第二十五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

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

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

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

退党、自行脱党材料;

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表彰奖励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

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涉纪涉法材料:

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

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招录、聘用材料:

录(聘)用审批(备案)表;

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

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第三十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

领导人员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

领导人员试用期满审批表;

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领导人员调动审批材料;

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

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

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

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

罢免材料。

第三十二条工资、待遇材料:

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

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三十三条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

代表登记表等。

第三十五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

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治丧材料:

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职工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职工人事档案报送单;

职工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其他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六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九条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建立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职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职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职工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职工人事档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职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四十二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四十三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相应层级职工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四十五条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四十六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七章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按照安全保密、利于工作、便于查找的原则,对职工人事档案严密、科学地保管。

第四十八条库房要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坚固、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档案在铁质档案柜内保存。

第四十九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档案盒的样式、规格按有关统一制作标准制作。

第五十条职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职工人事档案。

对利用职工人事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职工人事档案查阅、借用、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查阅职工人事档案要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经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第五十四条职工人事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确需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组织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十五条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八章档案的转递

第五十六条职工调动或因职务变动需要转递职工人事档案的,原单位应及时将职工人事档案转给新的单位。

第五十七条职工人事档案转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职工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职工人事档案转递要及时,不得人档分离。

(三)转出的职工人事档案要严密包封,并加盖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公章或调配章。

(四)转出的职工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转递职工人事档案必须填写职工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五)接收单位收到职工人事档案,经核对无误后,要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职工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六十条对违反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原相应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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