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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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六条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评审组负责审核抽查规范编制建议,拟订抽查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九条承担编制的单位负责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规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规范,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和编制说明,由主编单位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抽查规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
评审抽查规范应会审或函审,评审后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一条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
必要时,由各专业组组长单位组织专业组进行二次会审或函审。
评审通过的抽查规范由各专业组组长单位提交监督司。
第十二条监督司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审核、公示、批准、发布抽查规范。
第三章修订管理
第十三条抽查规范原则上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经评审组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按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主编单位应及时跟踪抽查规范的实施情况,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检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评审组通报,经评审组讨论确定要修订后报监督司,修订按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部分条款的修订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主编单位组织修订,填写修订条款申报表(见附件7)提交评审组。
(二)评审组负责组织会审或函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由组长单位汇总提交监督司。
(三)监督司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审核批准,发布修改单(见附件8)。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
序号
一级分类名称
二级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
主编机构
参编机构
附件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10年指南)
CCGFXXX.X—2010
(编号方法:
CCGFX[产品一级类别代码]XX[产品二级分类代码].X[产品三级分类代码]—XXXX[版本年号])
XXXXXXX
(编写说明:
XXXXXX采用《编制计划》中的“规范项目名称”,即产品二级分类名称或产品名称[三级分类名称],如饮料;房间空调器。
产品名称原则上用标准上的定义。
)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XXXXXX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XXXXXX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适用时,如抽查不能覆盖全部型号产品时)。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
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编写说明:
一级分类代码为1食品、2日用消费品、3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农业生产资料、5工业生产资料,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代码按下达的编制计划填写。
)
2.2产品种类(适用时)
……
(编写说明:
如果产品中分为多种产品类型(或质量等级)时,对产品分类进行描述,如饮料分为瓶装水、碳酸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等,应分别说明。
产品类别名称或产品名称原则上用标准上的定义。
)
3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
(编写说明:
本规范中涉及到需要解释的词语时,可以在本条中给出定义解释。
)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XXXXXX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XXXXXX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编写说明:
以表格表述。
为方便统计分析,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及根据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按年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若产品行业中生产企业普遍为小规模(与类似产品行业相比),划分尺度应适当,不必硬性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尺度可将产品行业中的生产企业均定位为中、小型企业或小型企业。
)
5检验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编写说明:
注明年代版本号)
……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编写说明:
如对产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可以列出。
例如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
通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则不需要列出,例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不需要列出。
)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编写说明:
原则上应执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三章抽样的规定。
包括抽样地点、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和样品处置、抽样单,以及其他抽查样品所需要符合的条件。
)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
(编写说明:
原则规定或具体指定。
)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
(编写说明:
原则上依据被抽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如果标准没有规定抽样方法,或者规定的抽样方法不适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须对抽样方法做出规定,并加以说明〈可参照有关的抽样方法标准或公认的做法,为表述清楚、直观应尽量采用文字说明和列表方式〉。
必要时,应对取样工具及随机抽样方法等辅以图示。
)
……
(编写说明:
标准中规定了抽样基数的,原则上执行标准的规定。
如果标准没有规定抽样基数,或者规定的抽样基数不适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须根据行业情况、生产情况及一般的库存情况或公认的做法,对抽样基数做出规定并说明理由,要保证抽查的产品具有代表性。
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
……
(编写说明:
应具体准确,宜采取表格形式按产品种类〈或型号〉列出。
不得超过检验、备用〈复检〉样的合理需要。
可研究参照采用GB/T15482-1995《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和GB/T14437-1997《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等。
)
注:
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样品处置
……
(编写说明:
包括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的封装器皿、封样方法(特别要考虑防拆封措施)、运送方法或保存方法、接收样品查验方法等。
宜采取表格形式描述。
必要时,应附图示。
)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XXXXXX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
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豆制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豆制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发酵豆制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发酵豆制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腐乳,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腐乳年销售总额。
(编写说明:
此处的注解可根据编写的具体产品进行说明。
)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注:
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
(编写说明:
①检验项目应突出安全、健康、节能、环保、重要使用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②不要把标准中的工艺参数项目、一般指示性项目〈如不涉及安全的标识〉、一般的外观尺寸项目以及较难以评定的定性项目等作为抽样检验判定项目。
)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编写说明:
①为及时判别产品是否存在严重的、系统性质量缺陷,对于产品安全项目,如可以现场检验试验的,应制定现场检验方法。
如嵌入式燃气灶,是否安装熄火保护装置;钢筋表面是否有强度级别标志。
②采用的检验方法需要详述或特殊规定的。
③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试验方法,如产品标准中规定有快速检验方法和仲裁检验方法,或规定有不同频次、周期、时长的检验方法等,应在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优先采用的方法。
④对应注意、不明确、易混淆的质量指标、检验能力(设备,精度等)要求、检验过程、检验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等须做出明确规定。
如当检验步骤可能会影响检验结果或者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影响试验安全时,应对检验程序做出规定。
例:
车辆需先磨合再进行行驶性能测试,先做空运转试验再做密封性检查。
⑤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
如,样品封样状态破坏问题、样品异常损坏。
例:
小型汽油机样品不能启动、助听器样品状态无异常但开关失灵不工作等问题,无法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的判定。
⑥检验后样品〈特别是不合格样品〉保存注意事项。
⑦适用时,对样品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尤其是检验后不合格状态〉的记录,特别是影像记录的要求。
)
8判定原则
……
(编写说明:
①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同时,应说明是属于“严重不合格”或“一般不合格”。
②若标准中有关条款规定的产品质量判定原则可操作性差,那么抽查方案中要将判定原则细化,或抽查中对标准规定不明确的条款不予考核。
③若本规范中规定的判定原则与标准规定存在差异,需说明理由〈如:
按照某种抽样检验标准〉;如果标准中没有规定判定原则,请解释本规范中判定原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④应统一表述口径。
例如: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或者,有A类项目或2项以上B类项目不合格,其他可根据具体产品进行表述,)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情况:
(编写说明:
根据产品或产品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哪种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复检的质量项目。
)
10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XX—XX—(XX~XX)—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编写说明:
编写单位应按照“主编单位、参编单位”顺序填写。
括号里填写该单位一位主要参编人。
如:
国家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明)。
)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附件3: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表
抽查规范名称
反馈人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单位
章节
修改意见
附件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抽查规范名称:
主编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章节
修改意见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备注
说明:
1.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个。
2.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个。
年月日
附件5: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
抽查规范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结论
□一、评审通过,建议批准发布。
□二、评审通过,建议修改后批准发布。
建议作以下修改(可多条):
(1)
(2)
(3)
□三、评审不通过,建议主编单位重新制(修)订。
参加评审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
职称
签字
评审组组长签字:
日期:
附件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函审评审意见表
抽查规范名称
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
评审意见
章节
修改意见
评审结论
□一、评审通过,建议批准发布。
□二、评审通过,建议修改后批准发布。
□□三、评审不通过,建议主编单位重新制(修)订。
专家签字:
日期:
附件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修订条款申报表
抽查规范名称
主编单位
联系人
职务/职称
电话
电子邮箱
原条款及内容
修订条款
及内容
申请修订理由
申请修订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修改单
抽查规范名称
修改单发布时间
修改内容
章节
原内容
修改内容
注:
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