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行教育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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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行教育奖惩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工作人员实行以精神鼓励和经济奖惩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起行教育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股东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六条起行教育设立如下奖励办法:
一、教师公众表扬制度:
工作认真,教学效果良好,受学生欢迎,教学效率高的教师,可以当众表扬。
二、教师奖金奖励方法:
1、调查学生,学生喜欢率达90%以上的奖励50元;2、学生续报率达80%教师奖励50元。
3、通过考试检查教师所教学生学习情况,学习效率高,教学效果良好,优生能做有难度和深度的题目,后进生进步快,掌握基本技能与知识的奖励100元;4、月满勤的教师奖励50元,(以上几点每月考查一次);5、所教学生每节课超过8人的超过部分每人每天一元。
6、所教学生一年以上,考上八中的所有科目教师共同奖励5000元;所教学生一年以上,考上一中的所有科目教师共同奖励2000元;所教学生一年以上,考上五中的所有科目教师共同奖励500元;所教学生一年以上,考上十中的所有科目教师共同奖励500元;所教学生考上重点大学的所有教师5000元。
6、工作满一年还继续为起行教育工作的教师基本工资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200元。
7、年度设有“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杰出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起行教育组织评选活动,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获奖者发奖金100元。
8、年满勤的教师奖励200元;
三、学生奖励制度:
1、小学生在起行教育学期满一年的学生考上八中的奖励3000元;学期满二年的学生考上八中奖励6000元;学期满三年以上的考上八中的奖励10000元。
2、中学生在起行教育学期满一年的考上八中的奖励2000元;学期满二年的学生考上八中奖励4000元;学期满三年以上的考上八中的奖励8000元。
3、高中生在起行教育学期满一年的考上重点的学生奖励500元;
学期满两年的学生考上重点的奖励1000元;学期满三年以上的考上重点的奖励2000元。
4、高中生学期满半年以上考上清华、北大的奖励10000元。
5、中小学生在起行教育学期满一年的学生考上一中的奖励1000元;
学期满二年的学生考上一中奖励2000元;学期满三年以上的考上一中的奖励3000元。
6、中小学生在起行教育学期满一年的学生考上五中的奖励500元;学期满二年的学生考上五中奖励1000元;学期满三年的学生考上五中奖励2000元。
6、中小学生在起行教育学期满一年的学生考上十中的奖励500元;学期满二年的学生考上十中奖励1000元;学期满三年的学生考上十中奖励2000元。
第七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为起行教育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的。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的;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的;
4.积极向起行教育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起行教育采纳的;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
6.维护起行教育利益,为起行教育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的;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的;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的;
10.其他对起行教育作出贡献,教师变为管理人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奖励程序如下:
1.由起行教育组织;
2.组织教师代表参与考核;
第三节处罚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起行教育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起行教育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起行教育秘密,把起行教育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起行教育声誉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的。
15、在禁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的。
16、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起行教育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起行教育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50%-8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起行教育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书》共同讨论处理。
第十二条给予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
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教师意见,并允许受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调查处罚工作人员的时间,从证实工作人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出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周。
第十四条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处罚决定不服的,允许按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法院申诉。
第十六条受处罚的工作人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私自离开起行教育(起行教育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七条受处罚的工作人员,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个月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十八条:
教师处罚细则
(1)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5元;当月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罚款30元。
(2)旷工一日,除扣发当日基本薪资的100%外,另罚款30元。
(3)禁烟区抽烟的罚款20元。
(4)与学生发生纠纷,影响起行教育名誉及招生的罚款50元。
(6)损毁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金50元;如查实属故意行为,视情节轻重加罚100元。
(7)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礼金,给起行教育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罚款200元。
回扣或礼金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