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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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凭证及报表

  一、会计科目

(一)在“1123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开设“存放农信银款项”账户(省中心专用账户),顺序号为“1800”,专门用于核算省中心与农信银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款项。

(二)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农信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顺序号为810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手续费以及对账后发现的长款。

(三)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9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凭证

  

(一)储蓄(卡)业务凭证。

作个人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

  

(二)记账凭证。

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回执。

  三、报表

(一)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

  记录他代本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

分别作“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凭证附件。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

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柜台冲销(补正)清单

记录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业务明细,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第二章通存业务

  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

  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

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办理无折(卡)转账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

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2.付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

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代理社(行)收到客户提交的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

  1.付款人个人账户存折(卡)为本社(行)开立账户;

2.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业务办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贷记业务信息。

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付款人账户借方凭证(通存金额+手续费)、清算账户贷方凭证(储蓄(卡)业务凭证),并由客户分别签名确认,借、贷方凭证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分别交收付款人;打印手续费收入贷方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

  代理社(行)(以网点办理业务为例,下同)

借:

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储蓄(卡)业务凭证]

或借:

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贷:

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

  贷:

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省中心

  借: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贷:

1123存放同业款项

2.交易失败的,若系统已产生会计分录,则自动更正处理;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按交易成功的规程办理,业务回单联留存代理社(行),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

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会计分录与交易成功业务相同。

  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

  

(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通知客户在30日内凭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领取业务回单联;

(2)经对账确认交易失败的,由省中心通过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平台(以下简称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进行业务贷记调整1次,确实无法完成交易的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作业务冲账处理,并向代理社(行)发出业务冲正通知书,代理社(行)凭其补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并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

  会计分录:

  代理社(行)

  借:

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转账借方凭证]以CCIS发出的业务冲正通知书作附件

或借:

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红字

贷:

46416清算资金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贷:

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代理联社

借:

46416清算资金--XX网点红字[转账借方凭证]

贷:

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省中心

  借: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红字[转账借方凭证]以CCIS发出的业务冲正通知书作附件

  贷:

1123存放同业款项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二、本代它现金通存业务

  本代它现金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现金存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现金存款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办理无折(卡)现金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

账号或卡号、户名、存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存款人身份证件资料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2.办理无折(卡)现金存款业务的,还需提供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1.办理无折(卡)现金存款业务的,审核存款人填写的身份证件资料信息与原件是否一致;

2.需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业务处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收妥现金(通存金额+手续费)并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CCIS自动发起贷记业务。

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清算账户贷方凭证(储蓄(卡)业务凭证)和手续费收入凭证(记账凭证);清算账户贷方凭证经客户签名确认,回单联(通存金额+手续费)加盖业务章交存款人。

  会计分录:

  代理社(行)

  借:

1011现金

   贷:

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存金额)

   贷:

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省中心

  借: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贷:

1123存放同业款项

2.交易失败的,若系统已产生会计分录,则自动更正处理。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按交易成功的规程办理,款项及业务回单联留存代理社(行),并与客户互留联系方式。

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记账凭证代)并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会计分录与交易成功业务相同。

  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

  

(1)经对账确认业务交易成功的,通知客户在30日内凭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领取业务回单联;

(2)经对账确认交易失败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进行业务贷记调整1次,确实无法完成交易的作业务冲账处理,CCIS向代理社(行)发出业务冲正通知书,代理社(行)凭其补制转账借、贷方凭证。

  会计分录:

  贷:

46416清算资金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贷:

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红字[转账贷方凭证]

贷:

2621其他应付款[转账贷方凭证]以CCIS发出的业务冲正通知书作附件

  代理社(行)应按客户建立暂收款登记簿,并及时告知客户携带原打印记载“农信银通存业务未应答,款项留存”的业务回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取回现金。

  会计分录:

  借:

2621其他应付款[现金付出凭证]以收回的原交易业务回单作附件

  贷:

1011现金

  三、它代本通存业务

  它代本通存业务指跨省农信机构代理本社(行)折(卡)的现金或转账存款业务。

  CCIS收到跨省农信机构发起的贷记业务信息,自动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

审核有误的向代理社(行)发出“拒绝受理”信息;无误的向代理社(行)发出“同意受理”信息,待收到确认信息后,自动完成账务处理。

开户社(行)根据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补制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

  会计分录:

  省中心

  借:

1123存放同业款项

  贷: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开户社(行)

  借:

46416清算资金

  贷:

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转账贷方凭证]

  或贷:

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第三章通兑业务

  一、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

  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付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

  1.付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2.收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

办理无折(卡)转账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

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

  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代理社(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应审核下列内容:

  1.客户提供的收款人个人账户信息是否与本社(行)登记信息一致;

2.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业务办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借记业务信息。

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清算账户借方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收款人账户贷方凭证,并由客户分别签名确认。

借、贷方凭证回单联加盖业务章后分别交收付款人;打印手续费收入贷方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

  省中心

  借:

1123存放同业款项

  贷: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代理社(行)

借:

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

贷:

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兑金额)

或贷:

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贷:

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

2.交易失败的,告知客户;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视同交易失败处理。

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经确认跨省农信机构业务交易成功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请冲账处理。

  二、本代它现金通兑业务

  本代它现金通兑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现金取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现金取款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付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2.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需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代理社(行)应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人存折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三)业务处理

  代理社(行)审核要件无误,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取款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借记业务信息。

根据接收到的回执信息,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成功的,打印“46416清算资金”借方现金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经客户签名确认,回单联加盖业务章与现金一并交客户;打印手续费收入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

  省中心

  借:

1123存放同业款项

  贷: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代理社(行)

借:

46416清算资金[储蓄(卡)业务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

贷:

1011现金(通兑金额+手续费)

借:

1011现金(手续费)

贷:

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记账凭证](手续费)

  2.交易失败的,告知客户;

3.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未收到成功或失败信息的,视同交易失败处理。

待系统对账完成后及时进行检查,经确认跨省农信机构业务交易成功的,通过农信银差错处理平台提请冲账处理。

  三、它代本通兑业务

  它代本通兑业务指跨省农信机构代理本社(行)折(卡)的现金或转账取款业务。

  

(一)收到正常业务信息的处理

  CCIS收到跨省农信机构发起的借记业务信息,自动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及预留密码是否正确,账户可用余额是否足够支付。

审核有误的向代理社(行)发出“拒绝受理”信息;无误的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并向代理社(行)发出“受理成功”信息。

开户社(行)根据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补制转账借、贷方会计凭证。

  会计分录:

  开户社(行)

  借:

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转账借方凭证](通兑金额+手续费或通兑金额)

或借:

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

  贷:

46416清算资金

  省中心或县中心资金清算的会计分录见《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省中心

  借: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

  贷:

1123存放同业款项

  

(二)收到冲正及调账业务信息的处理。

  1.当日收到农信银清算中心的冲正业务信息,CCIS自动更正原交易;

2.次日收到农信银清算中心的业务调账信息,CCIS作业务冲账处理,并向代理社(行)发出业务冲正通知书,代理社(行)凭其补制转账借、贷方凭证。

  会计分录:

  开户社(行)

  借:

21115个人银行结算户--XX户红字

或借:

20171个人信合卡存款红字

  贷:

46416清算资金红字

  开户联社

  借:

46416清算资金红字

  贷:

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红字

  省中心

  借:

232363上存省中心清算资金--XX联社红字

  贷:

1123存放同业款项红字

第五章账户信息查询

  一、本代它信息查询

  本代它信息查询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个人账户余额信息查询。

该业务仅限于账户持有人本人办理。

  

(一)提交要件

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个人账户余额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查询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

2.个人账户持有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审核要件

代理社(行)应核查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个人账户存折查询的,存折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通过个人账户银行卡查询的,查询户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一致。

(三)业务办理

  代理社(行)根据屏幕提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经客户输入密码确认,CCIS自动发起查询业务信息并返回查询回执,代理社(行)打印记载查询结果的信息回单(记账凭证代)交客户。

  二、它代本信息查询

  它代本信息查询指跨省农信机构代理本社(行)个人账户余额信息查询业务。

  CCIS收到跨省农信机构发起的查询业务信息,自动完成下列操作:

  

(一)检查个人账户账(卡)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二)收到查询业务信息,实时返回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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