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监督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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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自有或租有一年期以上办公场所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物流企业仓储加工场所房地产证明或仓库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市场采购、物流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附件2)。

第十条综合处收到企业的备案核准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的工作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资质情况的审查,形成备案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核准条件的企业,综合处发放加盖公章的《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附件3),并根据申请企业的采购市场、仓储加工场所所在地或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指定相应的管辖分支机构,在《管理手册》上注明“仅限于在×

×

局报检”。

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备案核准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报检要求

第十二条已备案核准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时,应当向准予报检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出口报检手续。

第十三条对企业报检出口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分支机构应当认真审查,确定发货人或报检单位属已备案核准企业、出口货物属可受理报检范围、生产企业栏目内录入各受理单位对应的特殊报检单位代码(各单位的特殊报检单位代码为4位检验检疫机构代码+“000000”),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受理未经备案核准在本辖区受理报检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的报检。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认真审核出口商品报检单,并要求企业提供以下单证:

(一)外贸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贸易性单证;

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二)发货人对货物的检验合格报告或收货人对货物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涉及“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应提供正本或加盖发货人印章的复印件;

(四)无法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应提供包装质量合格声明;

(五)无法提供《型式试验确认书》的,应提供有关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或3C证书;

(六)属市场采购商品的,应提供深圳辖区商业发票核验正本,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和加盖发货人印章的市场采购声明;

属物流商品的,应提供经深圳物流园储存、加工、整理后的证明。

(七)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报检价格,要求企业以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

对发现商品报检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章检验放行

第十七条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按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进口国没有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应按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约定不明确的,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质检检函[2006]82号)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深圳局对从事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产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市场采购、物流商品是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项目,将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划分为高、中、低三类风险。

根据企业信用程度不同,将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划分A、B、C、D四类等级。

凡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商品风险类别的划分由各相关业务处负责,具体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高、中、低风险见目录表(附件4),目录表由各相关业务处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和公布。

企业信用等级的初评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专家评审由综合处组织。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根据商品风险分析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方式,包括批批检验方式和抽批检验方式。

(一)对高风险的或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商品,实施批批检验方式。

(二)对中风险商品,A类企业实施抽批检验方式中的合格保证模式;

B类企业实施抽批检验方式中的符合性验证模式;

C类企业实施批批检验方式。

(三)对低风险商品,A、B、C三类企业均实施抽批检验方式,其中A、B类企业采用合格保证模式,C类企业采用符合性验证模式。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应当及时出具通关单,予以放行。

需要出具检验证书的,按规定出具。

对需出具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经检验发现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存在盗用商标、假冒产地标识,存在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重要项目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严重缺陷数量超过10%的,应当判定该报检批不合格,不准出口。

第二十三条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的出口商品可作技术处理的,经返工整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合格后可放行。

对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返工整理后检验仍为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不予放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深圳局对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实行手册监管制度。

(一)《管理手册》是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放行、监督管理等有关手续的依据。

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如实填写《管理手册》。

(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检验结果记录在《管理手册》内。

(三)分支机构应定期将物流企业的《管理手册》及其出入库台帐进行核对,确保报检货物品名、数量等与出入库台帐一致。

(四)《管理手册》由综合处统一核发和更换。

更换时企业应将原《管理手册》递交审核。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备案核准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实行资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处。

对年度资质审核不合格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取消备案核准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市场采购、物流企业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深圳局将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取消备案资格、调低企业信用等级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情况的质量分析工作,并于每年6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上报综合处及相关业务处。

业务处应根据全局统计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市场采购、物流商品风险等级和检验监管模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关于“检验批”的确定,市场采购直接出口的以“报检批”为检验批,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以“仓储批”为准,“仓储批”可视为同一入库单下的货物。

第二十九条批批检验方式是指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申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每一批次都实施具体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十条抽批检验方式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以申报的批次为单位,抽取部分批次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对未抽取到的批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管理状况和商品的质量水平,对该批次商品质量做出判断评定并出具检验结果。

抽批检验方式包括型式试验模式、过程检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符合性评估模式、合格保证模式、备案登记模式等。

第三十一条符合性验证模式是指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证单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这里的证单和凭证可包括3C证书、发货人对货物的检验合格报告、收货人对货物的验收合格证明等。

构成要素包括查验单证+抽样+检验+检查+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格保证模式是指在实施监督管理基础上,通过审核供货或收货方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样本见附件5)和必要的抽样检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构成要素包括监督管理+符合性申明+抽样+检验+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采购、物流出口商品的检疫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市场采购、物流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

3、《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手册》

4、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风险目录表

5、企业符合性声明样本

附件1:

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报检单位登记号

委托代理报

检单位名称

市场

采购物流

商品

出口

经营

情况

1、主要产品

(HS编码)

2、储存、加工、整理能力及面积

3、基本设备及数量

4、业务开展整体情况

检验

检疫

机构

意见

初审

签名:

年月日

评审

组意

审批

备注

附件2:

市场采购、物流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

为顺利开展市场采购、物流出口商品通关业务,本企业郑重保证如下:

一、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市场采购、物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规定,如实申报,主动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有关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本企业申报出口的商品经检验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企业如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附件3:

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

检验检疫管理手册

企业名称(全称)(盖章)

报检单位登记号

核发单位(盖章)

核发日期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手册》使用说明

一、为方便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对深圳地区从事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实行《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管理制度。

二、《管理手册》是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放行、监督管理等有关手续的依据;

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如实填写《管理手册》。

三、《管理手册》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处统一核发、审核和更换。

四、《管理手册》使用完毕,企业应将《管理手册》送原核发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并更换。

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电话

公司地址

报检单位

注册登记表

联系人

传真

主要产品

主要输入

国家(地区)

储存、加工、整理、集散场所地址

备注

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登记表

企业填写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序号

申报

日期

报检号

商品名称

及规格

H.S.编码

数(重量)

/箱数

总值(美元)

输往

国家

(地区)

查验情况登记

A

B

C

D

施检人员

1

2

3

4

5

6

7

8

A:

批批检验B:

符合性验证C:

合格评定D:

其它

检验检疫监管记录

年月日

注:

由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填写

附件4:

市场采购、物流商品风险管理目录表

产品种类

商品风险等级

重点检验项目

检验要求

化矿产品

高风险商品:

直接涉及安全、健康的化工矿产品。

中风险商品:

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等涉及卫生、环保项目的产品。

低风险商品:

上述商品以外其他适用市场采购和物流出口检验的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的产品。

如工艺陈设陶瓷等。

一般检验项目:

包装、标识、产品功能、外观等。

安全环保检验项目:

节水性能、冲洗性能、放射性等。

高风险商品采用批批检验方式;

中风险商品采用批批检验方式或抽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不低于20%;

低风险商品采用抽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不低于10%。

对于陶瓷产品,还应提供一年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轻纺产品

与食品接触的塑胶制品、不锈钢餐具、出口欧、美、日等国的服装、鞋类产品。

出口非欧、美、日国家服装、鞋类产品、电池、塑胶制品(与食品接触的除外)等。

安全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中交收项目,必要时按标准进行全项目检测。

中风险商品采用抽批检验或批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A类企业20%,B类企业40%,C类企业批批检验;

低风险商品采用抽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A类10%,B类15%,C类不低于20%。

机电产品

总局规定实施型式试验管理模式的产品、家用电器、IT产品、音视频设备、电动工具、小型电机、变压器、低压电器、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消防及报警装置等涉及电气安全的产品。

生产设备、木工机械、纺织机械、加工机床、轴承、电光源及灯泡、电气装置、焊接设备、检验测量器具等特殊场所特定人员专用产品。

五金工具、磨具磨料、泵类、扬声器、安全低电压电器、阀门等不涉及电气安全的产品。

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露电流、接地电阻、温升、电源线、IP等级等。

中风险商品采用批批检验方式或抽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不低于30%;

低风险商品采用抽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不低于15%。

竹木草制品

高风险产品:

食品容器;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用具、清洁用品,婴儿床、儿童家具等,直接出口欧、美、日、澳大利亚的竹木草制品。

中风险产品:

出口非欧、美、日、澳大利亚的竹木草制品(与食品、人体直接接触的除外)。

低风险产品:

包装、标识、外观、产品性能等;

有害性挥发物质、重金属等

高风险的采用批批检验方式;

中风险产品采用批批检验或抽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不低于30%;

低风险产品采用抽批检验方式,抽批比例不低于15%。

附件5:

市场采购、物流出口商品符合性声明

报检单位(盖章):

发货人

报检号

收货人

输往国家/地区

品名

(规格)

HS编码

报检

数量

金额

随附单证或凭证

3C

证书

电池备案

本公司以上所列之商品,经检验保证符合中国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收货人:

公司(章)

以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情况:

□符合要求,同意放行。

□不符合要求,不放行。

检验员:

审核: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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