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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

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

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

 

山西锻造厂第十四届二次职代会

第三次正副团长、工会委员联席会议

2009年12月20日通过

 

厂长:

工会主席:

(签字)(签字)

 

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山西锻造厂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团结一致,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山西锻造厂(以下简称企业)和山西锻造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企业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合作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是企业和全体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第六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热爱企业、关心企业、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动员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山西锻造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厂长)、职工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双方签字后十日内将合同文本由企业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同时由工会报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八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依法招工,并以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鉴证后生效。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和工会都有责任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工会有权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企业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属经济性裁员的,应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之外,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按照政策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开发职工技能,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与职工签订专项协议,做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聘用职工试用期(不含培训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企业与职工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确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第十八条:

企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降幅度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降而增降,职工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在岗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按《山西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执行。

其标准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夜班、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规章制度对职工予以扣罚的款项,每月从工资中扣减时,应保证职工所领工资不低于当地地最低生活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日期间,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劳动部发(1995)143号《<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的可以不实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规定企业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实行每日7.5小时工作制,但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时间应基本相同。

发生以下情况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其报酬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假期制度。

第五章社会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和必要手续,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会积极协助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有条件时还可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或其它互助基金会,企业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要不断改善和兴建群众文化体育设施,依据经济效益状况,有计划、有目的的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

工会应积极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生活。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依照《山西锻造厂安全卫生规则》等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法规、规程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发展和保障职工身心健康的需要,结合山西锻造厂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加安全环保经费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三十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关于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不同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制定本企业内部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发给不同使用期限和不同作用的防护服、防护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按期发给并按规定使用。

根据有关规定,患有某些疾病的职工不得从事高空有害作业。

严禁使用童工。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体格检查。

同时对患有职业病中毒者做身体复检工作,体检和复检的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考核。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并应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和定期体检工作(每两年一次)。

体检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每年夏暑季节,负责实施防暑降温措施。

在冬季实施取暖防寒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和工会都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职工因个人违章造成事故损失的,要承担个人责任。

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个人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并配合企业行政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合山西锻造厂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工作,参加山西锻造厂的安全监督检查及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条:

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都应遵守国家法律、企业制度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同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工会积极支持企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

企业下属单位制定的同类规章制度,应征求同级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报企业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根据企业奖惩制度及办法,对做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工会应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事先应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职工按程序申辩。

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六条:

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合同期限与变更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条款,但应提前通知对方(重要的修改要书面通知)。

修改合同的程序仍按集体协商谈判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企业停产、转产或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布生效日起),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续签合同事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副本分别呈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协商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西锻造厂第十四届二次职代会第三次

正副团长、工会委员联席会议

议程

一、工会主席周喜萍同志做关于《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

《山西锻造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

二、宣读《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

三、宣读《山西锻造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四、审议通过《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山西锻造厂女

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决议

五、双方代表签字

六、厂长程华荣同志讲话

 

 

山西锻造厂第十四届二次职代会

第三次正副团长、工会委员联席会关于

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

决议

(2009年12月20日山西锻造厂第十四届二次职代会

第三次正副团长、工会委员联席会议)

山西锻造厂第十四届二次职代会第三次正副团长、工会委员联席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会议认为:

它的签订对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团结一致,共谋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通过《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会议指出,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体现了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是依靠广大员工办好企业的保证。

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协商双方应共同认真履行好集体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会议要求:

全体员工、全体女工要模范遵守《山西锻造厂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树立以厂为家,爱岗敬业的高尚情操,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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