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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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解析Word格式.docx

5000万元—1亿元

Ⅲ级较大事故 

3—9人 

10—50人 

1000—5000万元

Ⅳ级一般事故 

<3人 

≤10人 

较小

注:

同一等级中,三项指标中只要满足一项即为该等级事故。

  1.3.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即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较大事故。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突发事件要加强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加固活动中发生的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3)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4)先期处置,协同应对;

  (5)资源共享,平战结合。

  2.1领导机构

市委、市政府是本市包括公路工程在内的建设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处置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之一,承担本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处置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负责本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监测、监控,以及相关监测资料的传输、收集和分析;

  (3)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前期的工程安全风险预评估的管理工作;

  (4)负责及参与对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评估与处理;

  (5)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本市处置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

  (6)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相关保障和宣传培训;

  (7)承担国家交通部和市政府、市建交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市政府、市建交委根据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一旦应急处置结束,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撤消,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期间治安秩序,组织事故现场(含地面、水上)安全警戒,协助抢救伤员,排除爆炸物和扑灭火灾,必要时启动交通应急配套方案。

  

(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组织开展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市民防办负责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清洗稀释,并提出处置建议。

  (4)市卫生局负责在事故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救护点,组织医护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和伤员转运,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收治和抢救伤员,并负责灾后疫情防范和控制;

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汇总上报抢救和伤亡情况。

  (5)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

  (6)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市政局对新闻报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7)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做好事发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群众疏散、安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相应后勤保障。

  (8)市公路管理处和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抢修相关区域的公路设施,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应急管理。

  (9)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本项目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资金预算。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现场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监理单位负责核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事故,各参建单位应实施先期处置,待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接受指挥。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发展势态,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市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

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组建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地下工程、工程机械等领域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专家组参与公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并负责提供应对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完善公路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3.1.2根据各类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分析和研判,建立监测预警预防制度。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按照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根据市建交委预警的工作要求和程序,按权限适时向有方面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告示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相应调整。

  3.3预警预防措施

  3.3.1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重大危险源分析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警,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3.3.2一旦进入预警期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影响的警告或劝告信息;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本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及时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或通过其他通讯方式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

  4.1.2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接到公路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在接报后立即分别向市政府、市建交委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分别向市政府、市建交委总值班室续报处置情况。

  4.1.3各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应加强协作,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

  4.2先期处置

  4.2.1一旦发生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单位接警后,应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

在处置过程中,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研判,确定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安怃工作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路工程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将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根据事故的扩展性决定响应等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等级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如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提高一级响应等级。

当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提高一个级别。

各类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措施

序号 

公路工程事故类别 

应急技术措施及程序 

可能涉及的物资

、坍塌类事故(包括桥梁、基坑、地下构筑物、公路基础等坍塌) 

1、设置事故区域和安全警戒区域;

2、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3、确定是否有被淹埋人员,如有,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通知民防等专业部门进行抢救;

4、通知卫生急救中心(120)到现场抢救;

5、通知有关技术专家到现场,拟订抢险方案;

6、Ⅰ、Ⅱ级响应由公安、武警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造成不必要伤害;

7、如坍塌影响道路交通,通知交警部门对现场周边交通进行重新组织,确保交通畅通;

 

8、如坍塌影响管线,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抢修;

9、如坍塌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由事故所属地区政府人员协助公安部门通知疏散建筑物内居民,紧急时直接实施紧急撤离;

10、实施应急技术方案,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控制事态扩展。

1、大型起重设备;

2、挖掘设备;

3、拆除、切割设备;

4、生命探测仪;

5、围护(隔离)设施;

6、桁架式钢便桥;

7、钢路基箱;

8、注浆等加固设备;

9、钢支撑(或桐木);

10、水泥、粗细骨料;

11、聚胺脂、水玻璃等;

12、其它

大型设备、大型施工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等)倒塌、起重吊装事故 

1、设置事故区域和安全警戒区域;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通知卫生急救中心(120)到现场抢救;

4、组织拟订抢险方案,实施抢险;

5、Ⅰ、Ⅱ级响应由公安、武警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造成不必要伤害;

6、影响道路交通,通知交警部门对现场周边交通进行重新组织,确保交通畅通。

1、大型起重设备;

2、拆除、切割设备

施工现场的火灾事故 

1、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2、组织自救抢险;

3、通知并配合消防部门实施抢险 

2、抽水设备;

3、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黄砂

5、其它

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4、通知并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公安等部门实施抢险。

1、 

大型起重设备;

2、 

拆除、切割设备;

3、 

其它

工地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3、采取送排风措施;

4、若遇易燃气体,应及时切断电源和停止动火作业;

5、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通知卫生急救中心(120)到现场抢救;

6、通知并配合卫生、防疫、公安、民防等相关部门实施救援抢险。

1、 

轴流风机等送排风设备;

气体检测仪;

防毒装具;

4、 

抽、排水设备;

5、 

隧道工程的火灾、爆炸事故

1、设置事故区域和安全警戒区域,对隧道出入口设置警戒;

2、组织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3、确定是否有被困人员,通知消防、民防等专业部门实施救援;

4、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通知卫生急救中心(120)到现场抢救;

6、通知有关技术专家到现场,拟订抢险方案;

7、影响道路交通,通知交警部门对现场周边交通进行重新组织,确保交通畅通;

8、如影响管线的,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抢修;

9、实施应急技术方案,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控制事态扩展。

挖掘设备;

切割设备;

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 

黄砂;

7、 

8、 

支撑设施;

9、 

隧道工程渗漏、透水、冒顶事故 

1、组织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2、设置事故区域和安全警戒区域,对隧道出入口设置警戒;

3、切断危险区域电源;

4、确定是否有被淹埋人员,如有,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通知民防等专业部门进行抢救;

5、通知卫生急救中心(120)到现场抢救;

6、关防护门;

7、通知有关技术专家到现场,拟订抢险方案;

8、Ⅰ、Ⅱ级响应由公安、武警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造成不必要伤害;

9、如坍塌影响道路交通,通知交警部门对现场周边交通进行重新组织,确保交通畅通;

10、如坍塌影响管线,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抢修;

11、如坍塌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由事故所属地区政府人员协助公安部门通知疏散建筑物内居民,紧急时直接实施紧急撤离;

12、实施应急技术方案,采取加固等措施,控制事态扩展。

1、起重设备;

3、切割设备;

4、抽、排水设备;

5、电焊机;

6、液氮;

7、注浆等加固设备;

8、钢支撑(或桐木);

9、水泥、粗细骨料、砼;

10、聚胺脂、水玻璃等;

11、其它

4.5信息发布

4.5.1发生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市市政局要及时向市建交委、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新闻媒体采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做好信息发布和现场媒体活动的协调和管理。

4.6应急处置结束

重大、特大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较大、一般公路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1在控制事故态势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并协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1.2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件调查后的现场清理;

因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建筑、供气、供水、供电、信息、环保等有关单位到场处置。

5.2善后处置

5.2.1公路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查统计公路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同时,按规定和权限向社会公布。

5.3事故调查

5.3.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2较大和一般事故,由区县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相关电信企业,对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和加强以公路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公安、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

建立并强化与民防、通信、供电、水务、燃气、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公路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域交通运输方案,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根据“分级救治”原则。

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发现场,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就近医院或专业医院救治。

6.5治安秩序维护

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预案措施。

6.6经费保障

公路建设工程事故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

建设项目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纳入专款专用的安全资金投入概算内。

6.7技术保障

6.7.1建立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决策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6.7.2设立公路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防范对策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供决策建议。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形式(会议、讲座等)多种媒体(文件、报刊杂志、网站等),加强对公众的应急知识教育,基本防护知识和自救与互救基本常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意识。

7.2培训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抢险专业知识和相关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

7.3演练

7.3.1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应适时组织相关联动单位开展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演练。

7.3.2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本项目、本单位应急队伍的训练,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7.4奖惩

在公路建设工程事故防范、预警和处置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未按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解释。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并报交通部、市应急办、市建交委备案。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和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上海市公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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