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车间安全检修制度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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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现场应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4.检修机具安全管理

各类检修机械的防护装置、制动装置应符合相应安全规定。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登高用具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国家相应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气焊作业使用的各类气瓶均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起重机具:

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并有记录。

  5.检修现场个体防护器具、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安全管理

检修现场应根据大、中修和抢修的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长管防毒面具)、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检修现场小型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与化工车间常规要求相同。

确保检修现场的消防用水。

  6.检修前的安全教育要求

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包括:

检修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安全措施,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个体防护用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检修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作业人员还需进行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教育。

检修教育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做好记录。

  7.检修人员行为的安全要求

检修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才能上岗检修。

从事夜间检修作业或零星项目检修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

从事特殊检修作业的人员(如二级以上高处作业、高温作业等)在检修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疾病或职业禁忌证者,不得从事该项检修作业。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厂区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条件:

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和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和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分厂(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公司)领导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电焊机电焊钳手把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

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

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

溶解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

与氧气瓶也应有一定的距离。

在检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置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在现场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

  n 

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

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 

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动火时要将动火证悬挂在动火点附近备查。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2.设备内作业

  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备内作业管理规定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隔绝、清洗并置换干净。

在进入设备前30分钟必须取样分析,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设备内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的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设备内作业应采取通风、安全电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在检修作业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大型设备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和高度搭设置安全梯或架台,并配备救护用具,保证应急撤离。

在设备内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设备内作业规定的安全要求。

检修完毕后必须清查设备内部,应无检修废物及遗留的工具和零件。

并办理封罐手续。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23014-1999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23011-1999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分厂(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厂区盲板抽堵作业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管理规定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

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

气体温度应小于60℃。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参加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并应使用防爆电动工、器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23014-1999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切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清理现场。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部门管理。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安全部门审核,由主管厂(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经过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4.厂区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高处作业具体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须坚固,结构必须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

垂直运输接卸料的楼层平台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栏杆和挂安全网。

在检修现场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告红灯。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在高处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进行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防滑的脚手板。

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由分厂(车间)负责审批;

二级、三级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及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分厂(车间)审核后,报厂(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由厂(公司)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公司)领导审批。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5厂区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厂区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在检修过程中,需起重(吊装)重20吨以上,或重量虽在20吨以下,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或施工条件复杂的设备和构件,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方案,经检修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报总工程师(或厂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装)也需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票。

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进行试吊。

严禁利用厂区管道、管道架、电杆或机电设备做起重(吊装)锚点,

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时禁止人员在下面通行。

在起重(吊装)现场,检修人员登高作业,必须按厂区高处作业相关规定执行。

露天起重作业,遇有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2)《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6厂区断路作业

  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按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厂区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栏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按要求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办理。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7厂区动土作业

  检修过程中需要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危险性较大的动土作业应制定动土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1)厂区动土作业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动土作业中,当遇有地下情况不明时,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开挖没有边坡的深沟、坑、渠等必须装设牢固的支撑。

开挖前应排除地面水。

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排水措施。

当发现土层有可能坍塌时,应立即离开作业面,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后再进行工作。

开挖沟、渠、坑等要在作业点周围设立围栏及警告标志。

在坑、沟内动土作业,应注意有毒有害有气体的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并配备一定的防护器具,如遇有毒气,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厂(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动土申请单位在设备管理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管理部门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厂(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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