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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陪审团的使用局限于那些在社会上影响大和涉及政党斗争的重大案件之中。

地方检察官权力稳步增长和独立性的继续加强,使其在刑事诉讼中有了更大的决定权,特别是检察官的起诉权力很少受到限制和引导。

但也不是绝对的权力,还是受到监督的,美国有四种起诉模式,大陪审团审查模式,预审听证模式,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审查相结合的模式,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审查二择一的模式。

表明检察官的起诉决定还是需要审查的,选民的投票也会对其行为起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二、程序细述

1、决定指控

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带到警察局,要登记手续,包括嫌疑人的姓名、住址,逮捕的时间,涉及的罪行。

如果警长认为证据不足,或者罪行轻微不足以提起诉讼者,可以采取适当的“训诫”后送交亲属,如果确认不曾犯罪者,就予以释放。

经过逮捕前和逮捕后的侦查活动以及必要的内部审查手续之后,如果认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而且有必要起诉的,警察部门便可决定提出指控,但是,在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案件中,决定起诉一般要经过检察官审查同意。

决定提出指控时,应向治安法院提交“控告书”。

控告书在可以有治安法院审判的轻罪案件中也就是“起诉书”;

在重罪案件中,只限于向治安法院提出指控,当案件经过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以后,必须以“简易起诉书”或者“正式起诉书”代替控告书。

对多数犯罪来说,控告书是一份相当简单的书面文件,其基本内容是简洁地说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触犯的法条,并由控告人在治安法官面前宣誓保证指控的事实的真实性后签名。

控告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侦查官员,提交控告书以后,嫌疑人身份转变成被告人。

无证逮捕的嫌疑人受到指控的,应当被尽快带至治安法官处就逮捕的合法性加以审查。

治安法官按照签发逮捕证的程序确定无证逮捕是否有合理的根据以及对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关押,当然,对无证逮捕也可以去除此到庭程序一并进行。

2、初次到庭

初次到庭是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开始,其具体时间因被告人是否在押而有所不同,被告人没有被关押的案件,通常会在提交控告书后数日内进行,由治安法院传唤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必须“不迟延地”将被告人带到治安法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司法官面前。

所谓“不迟延”,在多数司法系统指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少数司法系统允许延长至48小时,以满足对被捕人的登记、运送、有限的捕后侦查、审查决定提出指控、起草和提交控告书等的时间需要。

初次到庭通常是一个简短的程序,其内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治安法官应当确认到庭的被告人确实是控告书上指控的人,

(2)治安法官应当告诉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和有关的宣誓书;

(3)治安法官应当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聘请律师或者要求给予指定律师的权力、要求预审的权利,此外,治安法官还应当告诉被告人,他不必做任何陈述,他在法庭上或者警察所说的一切可以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

(4)治安法官应当告诉被告人获得审判前释放的一般条件,并在允许被告人有合理的时间和机会与律师协商之后,根据成文法和法院规则的规定裁定或附条件释放被告人。

但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治安法官可以审判的轻罪,治安法官在告知被告人受到的和指控以及诉讼权利之后,可以经被告人同意,直接听取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答辩。

当治安法官对被捕者进行初次讯问时,还要对被捕者做适当的暂时处置,如决定将被捕者继续关押,或者将被捕者具结释放或取保释放。

3、预审

预审目的在于:

自权利而言,此程序得保护人民免于因滥行起诉而受到公开的控诉,因为审判而遭受羞辱与焦虑;

自个人及公众利益言,此程序得防止滥行起诉造成个人及国家审判费用的浪费;

自公平正义言,此程序在确保非有充足的基础不得起诉原则,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对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与否有合理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以便撤销缺乏根据或根据不足的指控。

不论重罪与轻罪之被告,皆须先经“控诉”,多为被害人或者调查本案之警察宣誓签名所制作成之书类,控诉书之内容通常记载“被控诉方”犯罪时间、地点、行为、违反法条。

轻罪案件的由“治安法官”审判,在由治安法官审判的轻罪案件,此控诉相当于请求法院判决的起诉书。

但由“审判法官”审判的重罪案件,此控诉仅在使治安法官知悉被告有遭控诉之情事,必须有起诉书,审判法官始能受理、审判。

凡受重罪指控的被告人都有要求举行预审的权利,而且除非被告人合法的放弃预审的权利,治安法官应当确定在初次到庭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预审的具体时间,其中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预审,原则上应当在初次到庭后的十日内进行。

由治安法官或者其他司法官(一般也就是签发逮捕证的司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均应到庭,辩护律师也可以出庭。

检察官对指控合理根据承担证明责任,受到传唤的控方证人有出庭的义务,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进行反询问,也有权提供本方的证据。

检察官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目录在预审开始前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一方。

在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会传唤控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辩护方则仅仅对控方证人进行反询问,而不提供本方的证据。

因此,被告人不打算认罪的重大案件中,预审实际上带有重要证据开示功能。

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结果:

一、如果提交预审的证据表明,有合理根据相信发生了犯罪而且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时,治安法官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初审法院或者必要时由大陪审团审查,认定存在指控犯罪的合理根据可以依据传闻证据。

被告人一般也不得在预审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二、如果提交预审的证据表明,被告人仅仅犯有轻罪而不是所指控的重罪时,治安法官可以驳回重要指控,而允许控诉方以轻罪指控取而代之,并裁定将案件交付治安法院审判。

出现上述两种结果时,被告人原来的保释或其他附条件释放继续有效,三、没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发生了犯罪或者没有合理根据相信被告人犯有任何罪行时,治安法官应当驳回指控,立即释放被告人。

救济:

控诉驳回,若检察官不服,救济方式有一、提出上诉(抗告),成功几率小;

二、取得大陪审团起诉书;

大陪审团不受预审决定的拘束,有50%的起诉会判决有罪。

三、重新控诉。

机关内部有严格控制,少数州检察官必须提出新证据才可进行重新控诉。

无需预审的案件:

一、被告人放弃预审权利的,二、检察官在预审开始前撤销指控的,三、检察官在预审开始前吧重罪指控降为轻罪指控,以至于被告人不再有预审权利的,四、检察官在预期日以前获得大陪审团起诉书的,五、轻微犯罪案件。

4、大陪审团审查

根据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一,可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审查起诉;

二、可处一年监禁以上的刑罚的案件,原则上应当经过大陪审团起诉,但如果被告人放弃大陪审团审查起诉权利的,可以由检察官直接起诉。

三、其他案件可以由大陪审团起诉或者检察官直接决定起诉。

一、大陪审团的召集:

由初审法院负责召集,各州法律有关大陪审团组成人数的规定并不统一,最少的为5人,最多的为23人。

例如,印第安那州规定为6名;

俄勒冈州规定为7名;

俄亥俄州规定为9名;

州规定为11名;

联邦大陪审团为23名。

有些州对大陪审团人数的规定具有灵活性。

例如,弗吉尼亚州规定为5至7人;

南达科他州规定为6至8人;

北达科他州规定为8至11人;

马萨诸塞州规定为16至23人。

二、大陪审团一般由非法律专业的人员组成。

各州有关大陪审团成员资格的规定也略有不同,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当地有选举权的公民;

年龄不超过70岁;

心智健全,没有残疾;

没有重罪前科;

适合于参加大陪审团的工作。

三、挑选大陪审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抽签法”,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抽签方式确定大陪审团的成员;

其二是“评选法”,即由一名或数名法官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中间用评议的方式选定大陪审团的成员。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目前美国有42个州采用第一种方法;

有6个州采用第二种方法。

此外,科罗拉多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采用二者结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签法”从候选人中选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官评议确定正式的人选。

四、关于大陪审团的任期,各州的规定也不尽同。

多数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与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为4年;

有些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为1年、6个月、4个月、3个月、60天或4个星期。

此外,有3个州规定大陪审团的任期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即根据案件调查起诉所需要的时间长短来决定大陪审团的任期。

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其任期内发生的多起案件;

不固定任期的大陪审团只负责调查其为之设立的那个案件,因此可称为“专案大陪审团”。

五、大陪审团具体程序

首先,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交一份草拟的起诉书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据,并作必要的解释。

然后,由检察官依次传唤证人到场作证,大陪审团成员和检察官都可以对证人发问。

大陪审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调取任何实物证据,传唤任何人到场作证。

证人作证时一般没有律师在场,但可以要求暂停提问,以便在听证室外的走廊里与自己的律师或者法院指派的律师进行协商。

如果证人主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拒绝回答某一提问的,检察官如果要继续追问,必须报请负责召集大陪审团的法官裁定许可。

最后,大陪审团在听取所有的证人证词之后,于检察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秘密评议,,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做出是否批准起诉的结论。

结论:

一、如果多数成员认为有合理根据相信起诉书草案中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则在起诉书草案背面签字批准起诉;

二、如果多数成员认为证据不足,则签字不批准起诉;

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以指控重罪,但被告人犯有轻罪的,可以指令检查观念依法直接起诉。

对大陪审团不批准起诉的重要案件,检察官在收集到新的证据后认为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同一大陪审团重新审查,也可以要求法院另行召集大陪审团予以审查。

5、检察官审查起诉

在不实施大陪审团制度的州,所有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出起诉,检察官起诉时应提交检察官起诉书。

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多数州要求检察官在起诉重罪案件前应先经过预审程序,如果经过治安法官的预审后认为有必要提出起诉的,检察官才可以提出公诉,如果被告人自愿放弃预审,则检察官可以直接提出公诉。

在实施大陪审团制度的州,对轻罪和微罪案件一般由检察官直接提出诉讼。

并且经大陪审团审查签署的大陪审团起诉书和不经大陪审团审查由检察官以国家或州的名义提起的检察官起诉书都应由检察官签署,并明确陈述构成指控罪行的基本事实,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每条罪状应说明该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并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

如果援引的法律条文存在疏漏,但并未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那么不能以此为借口撤销大陪审团起诉书、检察官的起诉书或推翻定罪。

6、罪状认否程序

经过预审和大陪审团审查之后批准起诉的,必须向初审法院提交正式起诉书或者简易起诉书,以代替原来的控告书。

起诉书必须在被告人被逮捕或初次到庭后的30日内提交法院。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案件是以简易起诉书起诉的,在经过预审案件中,简易起诉书不得超过预审后的批准的指控范围。

含义:

法院收到正式起诉书或简易起诉书后,应当按照迅速及时的原则传唤被告人到庭,在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吧诉讼权利后要求被告人就指控的每一项犯罪进行答辩,即“罪状认否程序”,也就是“传讯程序”。

其是在公开法庭进行的、正式的审理前的讯问程序,通过罪状认否程序获取被告人的答辩,是决定是否进行正式审理的前提,因此,罪状认否程序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基本内容有:

一、传唤被告人到庭,查证被告人的身份;

二、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或者告知其起诉要旨,并向被告人提供起诉书副本;

三、要求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答辩,并予以审查确认。

被告人可以做出三种答辩:

一、有罪答辩:

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经法官查明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作此答辩的后果及意义之后予以接受的,对于已经认罪的指控即不再进行正式审理,而直接进行判刑程序;

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正是审判及相关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二、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三、不予争辩的答辩是一种附条件的有罪答辩,与有罪答辩有形同的效果,而且必须征得检察官同意并经法院批准。

被告人做无罪答辩,最终也不一定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在答辩之后、开庭之前,案件还可能提前终结,一、由于控辩双方的辩诉交易导致被告人该做有罪答辩的;

占大多数。

二、由于检察官的严格审查以及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情况,导致检察官放弃继续追诉的;

三、由于被告人的审前动议,导致案件因控诉证据不足而被法官撤销的。

7、审前动议及其他准备

被告人做无罪答辩的,如果控辩双方在此之后未达成辩诉交易,也未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检察官放弃追诉或检察官撤销指控的,那么,法庭应做好进入正式法庭审理阶段的准备,控辩双方也应为庭审做好准备。

一、审前动议

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2条规定;

能够不经实体审理而予以确定的任何抗辩、异议或请求,可以以审前动议的形式提出。

动议必须在开庭前提出得有:

(1)以公诉的提起存在缺陷为由而提出的抗辩和异议(主要是指以提起公诉的程序侵犯了宪法权利为由而要求驳回起诉)

(2)以正式起诉书和简易起诉书存在缺陷为由而提出抗辩和异议;

(3)要求排除证据的申请;

(4)要求对方开示证据的要求;

(5)要求将指控或被告人分开审理的请求。

法院可以在罪状否认程序或者此后尽可能快的时间内确定提出审前动议的具体时间;

如果需要听证程序,如排除证据的听证程序,还要确定随后举行听证的日期。

二、证据开示

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前互相交换证据和相关资料的专门程序,目的在于主要防止法庭审理中的突然袭击,保证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好和结果准确。

控方的开示义务:

有义务主动或应辩方要求向辩方开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一切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有关的弹劾证据。

开庭前开示的证据有:

被告人的一切审前陈述;

被告人的前科记录;

控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一切有关的文件和物品;

控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人身检查、心里检查、科学测试或实验结果或报告;

专家证词的概要。

联邦法原则上禁止开庭前就开示证人的身份或在审前程序所作的陈述。

州司法系统则允许开庭前就开示证人的身份或在审前程序所作的陈述

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对于“积极抗辩”的预先通知义务,是以积极的主张说明对被告人的指控在事实上不能成立或者法律上不够成犯罪。

不在犯罪现场、精神失常、执行公务。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对于辩方占有、控制和保管的文件盒物品、有个本案的检查和实验报告以及专家证词的概要,如果辩方准备在法庭审理中使用的,在控方已经先行开始了相应的证据的前提下,也应当对等地向控方展示。

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控辩双方在开示的时间、范围、方式等方面有争议的,由初审法院裁定。

三、审前会议

在有辩护律师参加的重大、复杂的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命令召开一次货数次的会议,以考虑有助于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事项,如审前动议、证据开示、对案件事实的约定等,会议结束后,法院应当达成一致的事项制作备忘笔录。

会议中被告人或其律师所作的任何承认,除非形成书面文字有被告人及其律师签字,否则不得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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