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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签字盖章

合同法,签字盖章

  篇一: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

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

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

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

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1—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

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

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

  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

  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

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

  —3—

  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

  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

  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4—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

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

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

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

  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

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

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

  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

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

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

  —5—

  篇二: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及法律责任分析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

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

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

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自然人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

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只要是在个人权限内,就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情形。

此种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对合同成立应该没有异议,只是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应当以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前述第2种情形可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既然视为是单位行为,那么不管是单位盖章在先还是个人的签字或盖章在先,都应视为是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应当认定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借盖印章行为。

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则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私盖印章行为。

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私盖印章,此行为实数越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体到私盖印章行为,除印章单位追认外,一般应由盖章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

但单位应对私盖印章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是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行为无效,但印章单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必须是保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等导致私盖印章行为的发生,单位本身有过错,但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主观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单位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3、关于单位歇业或被注销后,原单位职工用原单位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此种情况,合同的相对方因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审查不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他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

  三、对策

  基于签字、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签字、盖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签字、盖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盖章。

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单位要明确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具体用途,应当盖单位印章的,不能盖单位内部部门的章。

同时,应当严格对公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私盖或者盗盖印章情形的发生。

  3、单位应当对合同经办人的具体权限加以明确,合同承办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签字、盖章。

防止出现越权行为。

授权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便于单位内部管理,同时也便于合同相对方审查。

  篇三: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

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

  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

  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

  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

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臵,加盖印章后将定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篇四:

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什么

  一、合同盖章签字基本知识

  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2、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

  4、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辨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

  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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