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字或盖章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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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或盖章工作范文
合同签字或盖章
篇一:
合同约定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是什么意思是只签字或盖章就行呢,还是既要签字又要盖章?
1、双方当事人都是个人的,双方签字即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
方合同约定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方式使合同成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个人一
方签字即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即可使合同成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确授权的人代为签字也可使合同成立。
3、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个人,一方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双方
合同约定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须通过盖章的方式才能使合同成立的。
法人单位一方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已经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4、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单位或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的,双方可以选择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都采用签字使合同生效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双方都盖章的方式使合
同成立,还可以选择双方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专
用合同章的形式使合同成立。
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审判论坛责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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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1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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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及法律责任分析
邓广平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达形式,是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标准。
合同的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因此可以说,签字盖章是一项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不一致或私盖、盗盖印章的情形。
基于此,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签字、盖章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
1、合同上只有当事人签字或者只有当事人盖章的情形。
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合意,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加盖单位印章的情形。
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特点,其意志要靠具体的自然人来表达,签订合同也要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完成。
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只要是在个人权限内,就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已经确认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时间不一致的情形。
此种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对合同成立应该没有异议,只是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如何确定,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应当以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前述第2种情形可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个人签字或盖章,既然视为是单位行为,那么不管是单位盖章在先还是个人的签字或盖章在先,都应视为是单位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因此应当认定首先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几种非正常盖章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借盖印章行为。
借盖印章的情形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用人与出借
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且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仍与借用人签订合同,则出借单位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合同相对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私盖印章行为。
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私盖印章,此行为实属越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越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体到私盖印章行为,除印章单位追认外,一般应由盖章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
但单位应对私盖印章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如果是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印章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行为无效,但印章单位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必须是保证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由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等导致私盖印章行为的发生,单位本身有过错,但担保合同由于担保人主观要件欠缺而不成立,印章单位只能承担过错责任。
3、关于单位歇业或被注销后,原单位职工用原单位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此种情况,合同的相对方因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审查不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其他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私刻印章、盗盖印章等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具体行为人承担。
三、对策
基于签字、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签字、盖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在签字、盖章前,相关人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字、盖章。
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单位要明确印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具体用途,应当盖单位印章的,不能盖单位内部部门的章。
同时,应当严格对公章和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私盖或者盗盖印章情形的发生。
3、单位应当对合同经办人的具体权限加以明确,合同承办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签字、盖章。
防止出现越权行为。
授权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便于单位内部管理,同时也便于合同相对方审查。
作者单位:
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合同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
20XX-11-13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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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律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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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
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
(一)合同书上盖什么样的章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
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
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
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
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
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
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
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书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的印章后将合同书交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未盖章,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2、签定合同人并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书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于是拒绝在合同书上盖章。
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否则,合同不成立。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
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篇二:
合同盖章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章时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章时,除双方在签章处正常签字盖章外:
客户为自然人(个人)的,合同中每一页均需自然人(个人)签字;客户为公司(法人)的,需要在合同几页之间加盖骑缝章(骑缝章要完整)。
合同上已注明签订日期的,签字时千万不要再填写日期(尤其是贷款合同,如填写上则承诺书中相应的合同签订日期也需修改)。
正常情况下我公司需要备案合同三份,对方需几份另加几份;对于贷款合同,如银行需要原件的,需加银行一份(贷款合同的附件如承诺书、关于贷款的协议等应各一式二份)。
2、对于我公司合同盖章的,合同及附件要齐全(如分期合同需要提供担保的,须附担保公司(人)承诺书或在合同保证人处盖章;贷款合同需附承诺书、关于贷款的协议或者减免报告),业务经理需在每一份合同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根据公司内控要求必须本人签字,不允许代签)。
对于分期及贷款均需彭总或陈总在合同上签字(一式二份),全款合同填写合同盖章申请表,彭总或陈总在申请表上签字。
如条款特殊的(如管辖地不在聊城,交期、价格、配置等不能满足,违约金不对等或过高等),需出具法律意见,由彭总或陈总签字同意后再盖章。
我公司合同盖章时需在合同章使用情况一览表上登记。
特别提示: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盖章!
请一定按此办理。
篇三:
关于XX公司合同签字盖章要求的通知
关于XX公司合同签字盖章要求的通知
(20XX)XX法通字第x号
XX公司子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下属子公司合同盖章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法律事务部做出如下通知:
1.对于公章管理:
申请盖章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申请,由办公室严格审查盖章的内容,并报主管和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并做好用印的登记工作,对重要内容材料,要复印留存并整理存档;
2.接到本通知后,你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只要盖有你公司公章,就必须由你公司经理签字,方能生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篇四:
合同盖章要求
合同盖章要求
具体盖章要求详见下表: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公司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人员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投标的相关活动,该委托代理人在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处理等有关的一切事务之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一体承受。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委托人:
(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年月日
篇五:
如何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如何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盖章签字的重要性劳动合同上,通常都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印鉴。
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合同的内容和宣示双方遵守合同条款的承诺。
因此,几乎所有的合同上,都毫无例外地要写上一句: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签字、盖章即生效,是订立各类合同的一般规则。
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假如不十分清楚和同意合同的内容,就不要急于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2)按照惯例和法律常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的人,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即经理、厂长之类的老板本人,必须是企业的一把手。
而企业的副职,如副厂长、副经理和党、团负责人均无权在劳动合同上签名。
当然,如果一把手不在或无法实施签名盖章时,由一把手出具文字授权文书,副职或其他人也可代为签名。
(3)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须加盖公章才有效而这个公章只能是该企业的办公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除此之外的党、团、工会、妇联、财务和其他二级机构,如公关部、人事部、人力资源部之类的企业下属机构的专业用章,加盖在合同上,均不被司法程序认可。
(4)在劳动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标志着劳动合同的生效因此,你在签名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必须签上与自己身份证和户口本相同的名字,不得签署假名、小名、有别字、有错字的姓名;二是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5)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顺序一般而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只要双方都在场,无论其用人单位,还是打工者,是谁先在劳动合同上签字都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依笔者之见,为使打工者能够较多地争得一些主动权,建议你应主动要求或请用人单位先签,而后打工者再签,这样,既显得礼貌,又留有余地。
篇六:
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什么
一、合同盖章签字基本知识
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2、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
4、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辨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辨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
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
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篇七:
合同盖章签字应该注意什么
一、合同盖章签字基本知识
1、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2、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即在每一页的空白处签字。
4、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检查。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篇八:
合同协议书(盖章页)
十一、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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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篇九:
签字盖章注意事项
公司,单位签字盖章注意以下事项
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的,最好按照同时期惯常的书写方式完成签名,而不要刻意书写正楷等字体。
如担心签名字体不清晰,可先打印或书写正楷姓名,再正常签字。
2
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以及画押、画圈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
3
重要的合同尽量面签。
面签时也要注意签字的对应关系。
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持有效委托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相关的职务代理人也可签字。
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表见代理人”的签字虽然缺乏正当性,但亦可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配偶可能被认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进而有权签字。
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签字。
5
代理人应签署自己的姓名,但应注明被代理人是谁。
6
自然人的私章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
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或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自然人签名如系伪造,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
但如能证明该自然人知晓且未表示反对,则发生与本人签名相同的后果。
印章伪造或变造如系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则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8
签字或盖章,一般构成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明。
有时,也可代表当事人确认某一事实。
9
债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可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重新获得保护。
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函等文件上签字的,一般不认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根据催款函的内容及签字盖章的具体情况,也有可能重新成立保证合同。
10
捺印与签字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捺印与签字、盖章与签字,在位置上应尽量靠近,但最好不要相互覆盖。
11
签约时间应写到具体日期,即注明年月日。
多人签字时,最好签章时间相同。
如果不同,应以最后签章时间作为合同成立时间。
12
正式文件签署宜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宜使用铅笔。
13
在签字盖章之前,应注明“以下为合同签署栏”或“以下无正文”,且不要预留过多空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字对外负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对于一方的重大举债,如举债方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5
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个人担保债务。
但在另一方知晓担保事实且未提出异议等情形下,或者确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担保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的结论。
16
夫妻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以结婚证明文件为准。
但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可能认定事实婚姻。
1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