涠洲岛旅游区特色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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涠洲岛旅游区特色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行放弃经营权,其经营权由运证部门无偿收回。

第九条涠洲岛旅游区特色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4年。

特色出租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涠洲出租”标志牌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特色出租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经营者驾驶员乘客

第十一条特色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特色出租经营者必须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100辆以上。

(一)组织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

(二)人员条件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驾驶入员。

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财务会计、统计各岗位上分别有1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三)资金条件

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营运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

(四)车辆条件

1.经营的车辆达到一级车况;

2.具备有效车辆行驶证;

3.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4.安装有“广西一卡通”系统;

5.车身喷绘有主管部门规定的涠洲特色图案;

6.车辆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五)设施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

3.租赁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2年;

(六)其他条件

1.拥有电召服务平台,提供特色出租车电召服务;

2.为驾驶员配备统一服装;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特色出租车产权及经营权必须为企业法人财产,企业直接经营,由企业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

(二)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实行驾驶员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向运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三)不得将特色出租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和《涠洲出租车上岗服务证》(以下简称《上岗服务证》)的人员营运或承包;

(四)聘用的驾驶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建立健全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进行法制、安全、业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六)自觉维护特色出租车行业稳定,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疏导、缓和、化解工作,保证公司所属特色出租车不参与5辆以上,驾驶员不参与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保证公司所属特色出租车不参与任何规模的罢运、滋事、和非法游行;

(七)特色出租车经营者实行24小时服务、晚上随叫随到。

(八)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情况,经营者当服从运政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九)非涠洲岛旅游区许可的特色出租车经营者不得在涠洲驻地经营。

第十三条特色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级别驾驶证、资格证;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涠洲户籍,熟悉旅游区地理位置和线路;

(四)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上岗服务证》。

第十四条《上岗服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持有《上岗服务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上岗服务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特色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二)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按规定放置《上岗服务证》,自觉接受乘客监督;

(三)着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四)保持城市卫生,不向车外吐痰、丢垃圾;

(五)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其他乘客;

(六)在接到电召服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电召服务;

(七)正确使用计费设备,并严格按照计费额数收费,严禁利用计费设备弄虚作假多收租车费,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遇到招揽要求乘车的乘客,不得拒载;

(八)在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线路;

因故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乘客同意;

(九)不得利用特色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拾到乘客遗失物品,应主动交还失主,无法交还的,应在24小时内上交所属公司或运政部门;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六条特色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驻异地经营;

(二)将特色出租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和《上岗服务证》的人员营运;

(三)参与5人以上的群体上访;

(四)聚众闹事、停车罢运。

第十七条特色出租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中断服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载:

(一)在停车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问清去向而不载客的;

(三)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四)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乘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色出租车驾驶员可拒载客、中断服务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精神病人无人监护或酗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的;

(二)要求在禁止路段行驶或禁止路段停车的;

(三)要求超载的;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危险品的;

(五)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费的;

(六)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特色出租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乱纪法行为的;

(七)向车窗外吐痰、丢垃圾等违反城乡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按规定的计费设备显示额数支付车费及过路费;

(三)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四)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不得污损车辆设施、标志;

(六)不得在车辆行驶时和禁止停车路段强行拦车;

(七)不得向车外吐痰、丢垃圾;

(八)精神病人、酗酒者须有人随车监护。

第二十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拒付租车费:

(一)不使用计费设备或不按计费设备收取租车费的;

(二)不按规定付给租车乘客专用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四)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乘客租乘特色出租车过程中与驾驶员发生争议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选择以下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

(二)向运政部门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车辆管理站点建设运价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色出租车除符合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身两侧喷有经营者名称,运政监督电话号码;

车后张贴经价格主管、运政部门监制的运价标签;

(二)在车辆规定位置悬挂“涠洲出租”标志牌;

(三)安装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四屏以上的计价器、空车待车标志、统一标准的出租车顶灯;

(四)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价目表;

(五)车身按规定统一颜色和图案,车身上不得做任何广告;

(六)车辆保持整洁卫生、技术状况良好,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七)车辆应配备垃圾收集箱具并贴有提示乘客不要向车外吐痰和丢垃圾的警示标语。

第二十三条新增或更新车辆必须报运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特色出租车必须更新:

(一)特色出租车运行年限达到6年;

(二)车辆检验不合格,经调整维修后仍无法达标的。

第二十五条特色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年必须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计价器检定,每6个月进行1次车辆二级维护。

第二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套建设充电桩、驿站、停车场等设施;

特色出租车停靠站点及候客点建设应本着安全、方便、有序的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旅游区主、次两侧及公交车上落站前可以设立特色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供特色出租车临时停靠上下客,临时停靠站严禁特色出租车停车候客。

特色出租车在候客点泊车候客,在停靠站上、落乘客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收费。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特色出租车停泊费,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特色出租车在候客点、公共场所侯客时,应依次排队,按序租乘,严禁乱停乱放。

第二十八条特色出租车租费标准含计时和计程两种,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过路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乘客支付。

第5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运政部门应加强对特色出租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旅游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运政部门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运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暂扣营运牌证。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一)制度不健全,经营、安全管理、岗位人员不落实的;

(二)管理不到位,经营秩序混乱,经营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5辆以上特色出租车被取消经营权的,驾驶员10人以上被取消从业资格的;

(四)乱立收费项目加重驾驶员负担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将《上岗服务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七)拾到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的;

(八)参与5人以上集体上访的;

(九)参与非法游行、滋事、罢运的;

(十)串联、煽动其他驾驶员集体上访、非法游行、滋事、罢运的;

(十一)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二)敲诈勒索、侮辱、殴打乘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旅游区交通主管部门及运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运政部门和经营者应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投诉人应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日内提出投诉或举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车牌号、特色出租车发票等;

(三)投诉内容及依据。

第三十四条运政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乘客污损车辆设备和标志的,应当赔偿;

不按规定支付租车费和其他应由乘客支付费用的,驾驶员可要求公安部门处理或向110报警。

第三十六条运政部门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对在特色出租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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