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跨越公路安评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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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塔(39m)

~43#塔(30m)

2F-SZ2-39

/2F2-SJ1-30

336

K14+735

22

(气温为40℃时)

82

项目地理位置图

本报告评价X围内,长和公路按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属于县道公路,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8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19.5m。

路幅布置为:

土路肩0.75m+硬路肩1.75m+行车道2×

3.5m+中间带0.5m+硬路肩1.75m+土路肩0.75m。

长和公路路基标准横断面图

2、跨越处基本情况

XX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42#~43#铁塔跨越长和公路,其中42#塔位于长和公路左侧,距路基边坡坡脚256.0m;

43#塔位于长和公路右侧,距路基边坡坡脚40.0m。

42#~43#塔跨越长和公路K14+740m(左侧),K14+730m(右侧)现场实景

3、评价依据和内容

为顺利完成XX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确保本项目安全、可靠进行,XX*******电力集团XX电力集团XX公司委托XX***********XX公司对浙能~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42#~43#铁塔跨越长和公路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我公司技术人员通过现场踏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在业主、设计及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得到很好的解决,顺利完成该项目的安评报告编制。

3.1评价内容

本报告为浙能~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42#~43#铁塔跨越长和公路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对现场调查以及业主提供的资料分析,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X进行检查,比较输电线路建设前后长和公路公路的运行状况,从而评价该线路的建设对长和公路公路交通通行、环境等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以减少工程建设期间及运营期间对公路的交通影响。

3.2评价依据

本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下:

1.我公司现场调查、测量的数据、资料及拍摄的现场照片;

2.XX电力XX编制的《浙能~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

3.XX*******电力集团XX电力集团XX编制的《XX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线路工程42#~43#跨长和公路专项施工方案》(2014年01月);

4.XX*******电力集团XX电力集团XX编制的《XX浙能长兴电厂-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线路工程42#~43#跨长和公路应急预案》(2014年01月);

5.XX*******电力集团XX电力集团XX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

6.XX电力XXXX电力行业乙级资质证书。

本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X标准:

1.《中华人民XX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XX国公路法》,1998年1月(2009年8月修正);

3.《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实施,2011年4月修正);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实施);

5.《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4月实施);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7.《公路路线设计规X》(JTGD20-2006);

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X》(JTGD81-2006);

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X》(GB50217-2007);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2.《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5106-1999);

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1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X》(GB50545-2010)。

15.《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

16.《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JTG/TB05-2004);

4、资质符合性检查

4.1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检查

本项目设计单位为*******XXXX,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编号为*******,有效期至****年11月27日。

资质等级为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X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经检查,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4.2施工单位资质符合性检查

本项目施工单位为********集团XX,资质证书由XX省建设厅颁发,证书编号为*********。

资质等级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本项目电压等级为220千伏,经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

5、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5.1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XX国公路法》(2009年8月修正)

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X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X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X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正)

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实施)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m;

(二)省道不少于15m;

(三)县道不少于10m;

(四)乡道不少于5m。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X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X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X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X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4月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X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涉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请事项的许可,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5.2符合性检查和分析

根据对上述法律条文的理解,检查结论如下:

1.综上所述,根据对《中华人民XX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项目属于“跨越公路架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为“长兴县公路管理机构”,该项目施工“如给公路管理部门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项目架设和拆除封顶网需临时封闭交通,属于“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所以“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2.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建设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障公路及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同时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施工过程中如出现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3.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道不少于10m”。

经检查本项目三处跨越点两侧铁塔对于长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X围明细如下表:

公路用地X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检查明细表

项目

距长和公路公路用地X围净距(m)

是否侵入公路

用地X围

是否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

浙能~昌硕线π入妙西变220kV输电线路工程

42#~43#塔

42#塔

254.0

未侵入

43#塔

38.0

输电线

/

侵入

跨越架

距硬路肩边2.0m

侵入(临时)

——

经检查,本项目输电线路跨越处新建铁塔均未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输电线路侵入公路用地X围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跨越架临时侵入公路用地X围。

6、标准规X符合性检查

6.1标准规X条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第条规定:

“”。

图公路建筑限界(单位:

m)

图中:

W—行车道宽度。

L1—左侧硬路肩宽度。

L2—右侧硬路肩宽度。

S1—左侧路缘带宽度。

S2—右侧路缘带宽度。

L—侧向宽度。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L1或L2);

二、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

隧道内侧向宽度(L左或L右)应符合本标准隧道最小侧向宽度的规定;

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

等于或小于100km/h时为0.25m。

M1—中间带宽度。

M2—中央分隔带宽度。

J—隧道内检修道宽度。

R—隧道内人行道宽度。

d—隧道内检修道或人行道高度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当L≤1m时,E=L;

当L>1m时,E=1m.

H—净空高度。

1、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慢车道、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2、八车道及其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建筑限界应包括左路肩的宽度,如图中2)

所示。

3、桥梁、隧道设置检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4、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

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5、检修道、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

“公路用地X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少于1mX围内的土地;

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X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X围”。

“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

”。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公路路线设计规X》(JTGD20-2006)

“公路建筑限界是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一定宽度和高度X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X围。

在公路横断面设计中,公路标志、护栏、照明立柱、电杆、管线、绿化、行道树以及跨线桥的梁底、桥台、桥墩等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限界以内”。

“公路从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过时,应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间通过,并使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下表的规定值”。

表架空送电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

35~110

154~220

330

500

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0

“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设施形成潜在威胁”。

该规X条文说明第解释为:

“条文中所要求的各种管线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这是公路正常行车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是指:

如高压输电线路,虽然未侵入公路限界,但若跨越公路的高度不够,则会妨碍公路的交通安全;

水渠、水管虽不在公路限界之内,但经常漏水,也会损害公路路基稳定或引起边坡失稳。

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威胁是指:

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管道挂附在公路桥梁上,或者敷设于公路隧道内,都会对公路及其设施构成潜在安全威胁;

各种管线的设施,如水池、油气管线的加压站房等,对公路亦可能构成安全威胁,故不得建在公路用地X围内或附近”。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X》(GB50545-2010)

第条:

表输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铁路

公路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标准轨距:

不得接头

窄轨: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二、三、四级公路:

不限制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检验

窄轨:

不检验

邻档断线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m)

标称电压(KV)

至轨顶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至路面

110

2.0

6.0

最小垂直距离(m)

标准轨

窄轨

电气轨

220

750

7.5

8.5

9.5

19.5

13.0

18.5

11.5

12.5

13.5

16.0

21.5

3.0

4.0

5.0

7.0(10)

10.0

11.0

12.0

6.5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

开阔地区

路径受限制地区

交叉:

塔高加3.1m,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

平行:

塔高加3.1m,困难时双方协商确定。

8m

10m(750KV)

最高杆(塔)高

8.0(15)

10(20)

附加要求

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括号内为高速公路数值。

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排水沟

备注

公路分级见附录G,城市道路分级可参照公路的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第规定:

“一般规定:

1.跨越架的型式应根据被跨越物的大小和重要性确定。

重要的跨越架及高度超过15m的跨越架应由施工技术部门提出搭设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搭设或拆除跨越架应设安全监护人。

3.搭设跨越重要设施的跨越架,应事先与被跨越设施的单位取得联系,必要时应请其派员监督检查。

4.跨越架的中心应在线路中心线上,宽度应超出新建线路两边线各1.5m,架顶两侧应装设外伸羊角。

5.跨越架与铁路、公路及通信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跨越架与被跨越物的最小安全距离(m)

被跨越物名称

跨越架部位

通信线

与架面水平距离

至路中心:

至路边:

0.6

与封顶杆垂直距离

至轨顶:

至路面:

5.5

1.0

6.跨越架上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7.重要跨越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强风、暴雨过后应对跨越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9.拆除钢管、木质、毛竹跨越架应自上而下逐根进行,架材应有人传递,不得抛扔;

严禁上下同时拆架或将跨越架整体推倒。

10.所有跨越架架体的强度,应能在发生断线或跑线时承受冲击荷载。

6.2符合性检查和分析

根据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X》和《公路路线设计规X》上述条文的理解,检查结论如下:

(1)公路建筑限界:

经检查,跨越架与长和公路硬路肩边的净距为2.0m,封顶网与路面垂直距离均大于9.0m。

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净高5m的要求,均未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2)公路用地X围:

经检查,两处铁塔均未侵入公路用地X围;

新建输电线、跨越点跨越架(临时性设施)均侵入公路用地X围。

(3)交叉角度:

经检查,42#~43#塔跨越点输电线与长和公路公路交叉角度82°

,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角度的要求。

(4)架空输电线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经检查,跨越点输电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42#~43#塔输电线弧垂至长和公路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为22m,满足规X220KV架空输电线路距地面最小垂直距离8m的要求。

(5)跨越架与被跨越物的最小安全距离:

经检查,跨越架两侧与长和公路公路路边线的垂直距离为2.0m,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规X跨越架至路边最小安全距离0.6m的要求;

跨越架封顶网与路面垂直距离为9.0m,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规X跨越架封顶杆至地面最小安全距离5.5m的要求。

(6)杆塔外缘至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

经检查,长和公路跨越点输电线路施工完成后,本项目42#、43#塔距长和公路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分别为256m,40m,根据省里相关规定,电力铁塔等构筑物,在路侧设置时,构筑物与公路路基边线的最小水平应满足一倍倒杆距离的要求,杆塔高度分别为39m、30m,能满足要求。

(7)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要求,跨越架施工技术方案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报批后方可施工,使用前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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