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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程管理制度

其他工程管理规则

承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公司外包工作(营建工作除外)的承包人及其雇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承揽工)的管理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外包工作范围

本公司原物料及产品的包装、搬运、装卸、厂区环境清洁以及其他以由外人承包较适宜的工作均以外包方式为之。

第四条承揽工性质

承揽工概不属于本公司编制内正式人员与本公司无主雇关系,不得享有本公司一切津贴、奖金及福利。

第五条外包工作申请

各部门内工作需外包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外包工作申请书"并会人事、会计部门及检附工作承揽书呈总经理核准后召请承包人,承包人仍须呈总经理核定。

第六条承揽书内容的订定

承揽书应视外包工作的性质拟订,但应包括下列要点:

工作项目、酬金、工作规定、验收、安全、罚则、承揽期限、保证等(请参考"工作承揽书范式")。

第七条承揽工雇用

承揽工由承包人负责雇用,并依"出入厂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代工作人员名册)一式四份由人事、守卫、主办部门及事业关系室各存一份。

第八条出入厂管理

承包人及其雇用的承揽工出入厂门经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呈经理核准后比照从业人员出入厂门的规定办理,但其使用的"工作证"应予标明"承揽工"字样。

第九条劳工保险

承揽工的劳工保险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已列入工作承揽书条款内)。

第十条承揽工的工作督导

承揽工由承包人负责指挥及管理,主办部门亦应派员指导并检查其工作质量,必要时通知承包人辞退不良人员或纠正其行为。

第十一条工作验收

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每日或每件工作完成后会同承包人检验工作量及质量,签具工作验收单(格式由主办部门依工作性质自订)以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酬金给付

每月定期(依承揽书所载付款条件)由承包人检具发票或合法收据,经主办部门呈经理核决后连同工作验收单并送会计部门复核后给付酬金。

第十三条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管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表19.5.2××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作申请书

申请部门:

部厂处课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总经理经理厂处长科长

注:

本申请表须附工作承揽表。



工作承揽书

立承揽书人兹向××公司承揽工作,愿依照下列各项条款规定办理,并以为连带保证人,如承揽人未能履行下列条款,由连带保证人负责连带赔偿贵公司一切损失,并自愿抛弃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一)工作项目:

工作项目如下(按工作性质及内容详细填列):

(二)酬金及计算方法:

(三)工作规定:

1.工具规定:

承揽人在工作上所需的设备、工具及应用材料悉由××公司供给,如有毁损或遗失,承揽人愿照价赔偿。

(如工具、设备等由承揽自备,则另予订明)。

2.人员雇用:

工作人员绝不低于××人,由承揽人负责雇用,于工作前造具工作人员名册一式四份送×××公司核备,人员如有变动需事先通知××公司。

3.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时间为××小时,承揽人及所属工作人员需按时上班,并照贵公司指定的工作量及时间完成工作。

4.出入厂:

承揽人所属人员出入厂区及在工作场所均愿遵守××公司的规定办理,空闲时绝不越区游荡。

工作时的服装需适宜作业,而不着奇装异服。

(四)工作验收及请款:

1.承揽人于每天(或每件,视工作内容而定)工作完毕,需填具工作验收单两份交××公司主办人员签认后由双方各存一份。

2.酬金于每月××日领取,于领取日5日前承揽人开具统一发票(或收据)连同工作验收单送贵公司主办部门请款。

(××公司代扣的营业税或其他税捐需由承揽人负担而由酬金内扣除)。

3.承揽人除向××公司请领酬金外,承揽人与所属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司编制内人员与××公司无主雇关系,绝不再向××公司要求任何津贴、奖金及福利。

(五)安全

1.承揽及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投保劳人保险均需由承揽人负责办理,并于工作期间由承揽人亲自或指派代理人常驻工作地点管理及负责雇用人员的安全,如有任何意外伤亡,概由承揽人自行负责与××公司交涉。

2.承揽及所属工作人员遵守××公司工作安全规则并严密防范火警。

(六)罚则:

1.因承揽人所属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时概由承揽人赔偿并需负法律上一切责任。

2.承揽人及所属工作人员在××公司厂区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发现者,愿由××公司于承揽人酬金内每次扣罚××元并禁止该违规工作人员进厂工作。

(七)承揽期限及终止承揽:

1.承揽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公司因工作目的在期限未届满前完成或其他重大事由而于30日前通知承揽人终止承揽,承揽人愿意接受绝无异议。

3.承揽人因故在期限未届满前无法继续承揽工作时,愿在30日前以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始得终止承揽。

(八)保证:

承揽人为履行本承揽条款,愿觅妥经××公司同意之保证单位为连带保证人,保证因承揽人未履行本承揽书所订条款而致××公司蒙受损失时,负连带赔偿责任,并自愿抛弃政府有关法规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必须至损害全部赔偿完毕始得终结。

(九)附则:

本承揽书正本一份由承揽人贴足印花送交××公司存底副本份除一份由承揽人自存外余份由××公司收执。

此致

公司

立承揽书人:

负责人:

签章

身份证字号:

地址:

连带保证人:

负责人:

身份证字号:

资本额:

地址:

年月日

工程客户变更工程处理准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处理客户变更工程特定本准则。

第二条客户申请变更工程的范围以内部隔间为限,以不影响外观及结构为原则,但不得接受房屋外部变更及违章工程施工的请求。

第三条客户变更事件原则上在买卖契约书所添附隔间装修变更期限内以一次为限。

期限内由设计科主办人员负责办理,期限外如客户坚持要求变更时,由业务科尽可能说服客户不得变更,如不能说服时,请客户至工地,由工地主任视工程进度等情况负责办理。

第四条公司内接受变更条件,主办人员应自备理客户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达业务科,由业务一科整理送达客户签章后分送工地、供应科、工程管理科,再由业务一科报备,并于收款记录卡上记载金额。

第五条工地接受变更条件,须经客户签章及注明日期后三天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回公司(如估价单无客户签章者,不得送回公司,亦不得径行变更)。

第六条自提出申请使用执照之日起不论公司或工地皆不得再接受客户变更工程为原则,但如因特殊情形并经公司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变更工程以不减少买卖总价为原则,倘变更扣减较变更追加金额为多时概不退还。

但在买卖契约书中无订立"倘变更工程仅为减少工程时概不退还"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供应科于每月5日前将报价单送达设计科,再由设计科分析后经主管协理核定,于每月10日前将统一单价表送达工地,尔后受理变更工程、追加、扣减均依同一单价行之,如无统一单价的项目随时由设计科分析后,呈主管协理核定补充。

第九条变更工程款的计算以变更增加项目扣减变更减少项目后的余款,加收10%"税捐及管理费用"为应收款。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随时呈请总经理裁决。

第十一条本办法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工程看寮人员服务准则

 

第一条看寮人员应恪遵工地主任、工程管理员及材料管理员的指挥,巡视工地,认真完成交办工作,使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条勤务中必按规定服装整齐、精神饱满执守岗位。

第三条日间工作细则如下:

1.经常保持办公室清洁,并负责公司派驻人员茶水供应。

2.清理并收集工地通路上什项材料(如废铁、木材、红砖、砂石等)使卡车及行人通行无阻。

3.协助房屋的出售事项。

4.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四条夜间工作细则如下:

1.工地每日下班至第二日上班为止,负责看管工地所有设备、工程用材及各种帐簿、文书,不得擅离职守。

2.代理材料管理员验收工程材料并于下班时向工地主任或材料管理人员请示储放地点,便于夜间材料入库,上班后并将材料入库数量交予材料管理人员复核记帐。

第五条看寮人员于办公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如有急事需外出时应先登记于外出簿,经工地主任核准后始得离开,私事不得超过一小时,倘若超过一小时,工地主任应另派人代替。

第六条看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范围内,每月日间休假一天,事前应经工地主任转呈人事单位报备,否则一律以旷职论,但在工程必要时工地主任得酌免其休假。

第七条看寮人员应善尽职责,看管材料倘有发现盗窃而经擒获者,得由主任签呈核准发放奖金以示奖励,如材料失窃时依工地材料管理规则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看寮人员在办公室禁止酗酒及其他干扰秩序妨碍公益等情形,违者从严议处。

第九条看寮人员一律禁止招来非公司职员住宿。

第十条看寮人员服务成绩优良者,依公司需要于工地结束后可转调其他工地继续服务,如有特殊技术与表现者得签订提升。

第十一条工程结束后倘看寮人员不予继续雇用时,其服务满六个月以上者需支给遣散金以示慰劳,其办法如下:

1.服务满六个月未满二年者支给半个月薪资。

2.服务满二年未满三年者支给一个月薪资,以后增满一年加发半个月薪资,但最高以10个月为限。

第十二条看寮人员离职后再被雇用时其服务年资得以往年资合并计算,在最后一次遣散金中扣除已支给的遣散金。

第十三条看寮人员服务满六个月未满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领遣散金:

1.曾受任何一种惩诫者。

2.未尽职责,致失窃材料经签请处理者。

3.违反本准则任何一项者。

第十四条看寮人员服务满一年以上,于离职前一年内曾受惩诫者,得依下列情形扣发遣散金:

1.申诫一次扣1/9。

2.记过一次扣1/3。

3.记大过一次停发遣散金。

第十五条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建筑工程公司发包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本小组系依据本组织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营建部经理为召集人,发包管理科科长主办。

指导人员:

总经理

其他参加人员依发包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本小组的职能如下:

1.由主办人提交审议的各项发包工程的估价,承包能力、施工优劣等事项以拟定承包人。

2.其他奉令交办的各项工程的发包审议事项。

第四条本小组的开会,主办人应于一天前将有关发包审议资料汇集整理,指定召开时间通知小组人员开会审议,如遇特殊急要审议案者当日由主办人提前通知。

第五条通知厂商的估价单内应注明工程期限及详细施工说明,便于明确承包。

第六条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建筑工程验收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订定的。

第二条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企划部经理为召集人,设计科长主办之。

指导人员:

总经理。

其参加人员依验收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本小组职能如下:

1.根据工地主任初验的验收表对照实地完成数量及成果,如发现须改善之点必需补修部分一一列举交工地办理并将工头工作优劣呈报发包小组备查。

2.如发现依照设计施工尚发生工作困难或不理想者,小组检讨后移技术改进小组研究。

3.所用材料品质经查验不良者签具意见移采购小组处理。

第四条每项工程完工先由工地负责初验后作成工程数量计算表三份工程竣工验收表三份,呈报工程管理科审核后,由营建部经理指派人员交设计科限期验收,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召集。

第五条工程费增减必须依照实做数量办理。

第六条验收后所有结果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以备抽查之用。

第七条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建筑工程查验收交屋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确实履行"按图施工"、"如期交屋"提高施工水准及确保公司信誉,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有关工程的查验、验收、交屋事项悉依照本办法办理。

□工程查验

第三条各种工程的查验分为配筋查验、重点查验及抽查等三类。

(一)配筋查验

第四条各种工程的配筋查验工地人员应于灌注混凝土前两天填表向建筑主管机关报备,并接受监造建筑师的查验(或由设计科派员查验)。

其工程用途若属供公众使用者并应按建筑主管机关派员查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条自领取建筑执照或杂项执照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开工,并应于开工前会同承造人及监造人将开工日期连同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证书字号申请该主管建筑机关(工务局或建设局)备查,因故不能于前项期限内开工时,应叙明原因、申请展期。

但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依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六条呈报查验时,应注意该执照是否已逾开工或竣工期限,如已逾期应按依规定办妥展期后再行呈报。

(依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展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执照作废。

)

第七条工程进行至下列必须查验部分时,应先由工地主任填写勘验申报单,经主任技师签章证明确实依照核准图纸施工后送设计科,由设计科通知监造人前往查验。

(该申报单由设计科核办)经查验无讹方得继续施工,若查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依指示修正,再报请复验,未经核准擅自继续施工者除依人事管理规则及人事管理加强办法的规定处分外,若因查验不合格必须拆除重建或予补建,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工地人员应负赔偿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1.放样查验:

建筑物放样后未开始挖掘基础土方以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建筑的配置与地界线,建筑线的相关位置是否与设计图相符,防火巷的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地面高度的选定是否恰当,排水系统是否合适。

2.基础查验:

在挖掘基础土方配置基础钢筋完毕,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核对基础位置,各部分的主要尺寸及配筋是否与图面符合,地下室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妥当。

3.钢筋配筋查验:

各层楼板或屋顶配筋完毕后,捣制混凝土前。

在此阶段应注意各部分尺寸、配筋、水电瓦斯等配管是否与设计图相符。

第八条各楼层梁板配筋查验时间相距不得少于21天,惟经混凝土试体压力强度试验,其14天龄期的压力强度达170Kgcm2(约合2.5000PSI)以上者,可减少不得少于14天,但于报请勘验时,应检附14天龄期的试验报告表,且于申请使用执照时,应将该试验报告表与申报单送工务局核办。

(混凝土质量的控制及试验依建筑技术规定构造编第三三一、三五一条规定)。

第九条建筑工程如使用预拌混凝土,于竣工使用执照时,应检送预拌混凝土的订购单,并应注明工程名称、建造执照号码及混凝土压力强度。

第十条防火巷如有围墙,为他人所有或共有者,施工中应申请地政主管机关勘界并报请工务局建管处派员会勘,其处理原则如下:

1.位于申请基地内者应予拆除。

2.位于基地外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尚未改建的平房,应具结等邻房改建时拆除,绝无异议,如邻房已改建(视为新违建或具结核发使用执照者)通知限期拆除,若非位于邻房防火巷上者,另行处理。

3.围墙为共有,经复丈确实者,如邻房为未改建的平房,准予暂缓拆除,并具结等邻房改建时负责共同拆除;如邻房已改建应予拆除。

但非位于邻房防火巷者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施工场所周围应设置适当的安全围篱,二层以上建筑施工部分距离巷路境界线不足2.5米的或五层以上建筑物施工时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适当围篱。

第十二条施工中不得将建筑材料及机具堆置于围篱外或道路上或防火巷中,或阻塞原有排水系统,一楼结构体完成后应即维持骑楼人行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中,或申领使用执照时,已完成部分工务局将于必要时检查其混凝土强度或拆除查对钢筋尺寸及数量。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承造人应将工地临时棚屋、围墙及鹰架拆除,并修复道路、沟渠及整理现场完毕后始得检附有关文件申领使用执照。

(二)重点查验

第十五条各项工程进行至下列重点工作时,须在施工前通知设计科派员查验,经查验人员查核通过后始得继续施工。

未经核对擅自施工或未按查验指标改善继续施工者,该期估验款应予扣留,而工地人员则依公司规章办理。

1.屋面防水层查验。

2.给水卫生配管查验。

3.电气配管查验。

4.冷气配管查验。

5.化粪池埋设检验。

其查验重点参照工程管理规则各项工程施工时应注意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工带料承包商在开工前应依照合约内容检送样品送存工地以备工地人员或查验人员随时核对,如经发现与样品不符时应将不符规格的材料运离工地,不得留存混用。

第十七条公司供给的材料经工地人员或查验人员核对所采购的材料不合格时,应即时通知采购单位退回,不得让工人取之混用。

(三)抽查

第十八条各种工程的范围估验于送回公司请款时,营建部经理需指定专人前往抽查其施工水准及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若经抽查未达标准者,该期估验款需等工程修补完善后始得给付。

□验收

(一)工程验收配合工作及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工地报请验收时应将开工报告表、竣工报告表、变更追加减工程验收表(单价比照原合约)数量计算表(小数点二位为准,第三位四舍五入)、合约书、工程期限登记卡、施工记录卡、中间查验卡等有关报表及下列附件汇集齐全,经送工程管理科核符后,报请验收小组派员验收。

1.水电工程:

水电表号码、竣工图。

2.瓦斯工程:

检验合格证明。

3.化粪池工程:

保固书。

4.地下室防水工程:

保固书。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必须于竣工报告书所载明的日期起算七日内报请公司派员验收,不得推诿延误。

第二十一条验收前验收人员应事先与工地人员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会同,倘承包商不携带印章前往会同时,第一次列入记录,第二次以后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验收案件每月由设计科汇集有关缺点作成资料表,提出于验收小组研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验收小组检讨会订于每月3日下午4时召开,逢例假日顺延。

(二)初验

第二十四条每项工程竣工的初验人员由该实际负责监工的工程管理员或接任的工程人员充任。

第二十五条初验人员施行验收时应按户检查其施工情形,如遇有已无法补修的施工缺陷时,应列明于竣工验收表上。

第二十六条每项工程经承包商报竣工后如需补修时,初验人员应将补修项目及期限列明于补修三联单上,由承包商盖章承诺。

倘承包商未能按期补修完妥的,其迟延日期视为逾期论,依承包合约按日罚款,如逾补修期限仍不进行补修工作时,工地以不合格论,呈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工地初验合格报请公司派员验收,倘发现实际未完成时,除将案件退回外,工地人员应以处报论处(先行验收数量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八条工程未报请验收前已交屋部分由初验人员负责验收。

(三)验收

第二十九条验收人员的验收范围采用抽验方式,由验收人员自行选定20%的户数按户验收,并列明于验收报告内,倘尔后在此范围内发现施工不良的情形时,其责任由验收人员与初验人员共同负责,其余80%的户数内发现施工不良的情形时,其责任仍由工地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粗木、细木、水电、瓦斯及其他合约书订明实做实数者,其验收期限为五天,其他工程的验收期限为四天。

第三十一条验收人员至工地验收时,初验人员应会同承包商配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验收经发现需补修或改善事项的,除应列明于验收总表外,应将缺陷详细按户逐条填入工程补修三联单上,一份于验收总表至验收通过后供设计科存查,另两份由承包商及工地各执一份补修备用,补修期限为三天,不得逾期。

第三十三条初验不合格者,验收人员除依前两条办理外,另列入该承包商考绩。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若未能于验收人员所指定日期全部补修完成,并经复验通过时,除应继续补修外,其超过的天数应即按合约中的逾期罚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包商逾补修期限仍未前往补修者,工地人员应即按雇工补修办法代雇工人补修,其工资按时价加50%由尾款内扣除。

第三十六条复验的竣工报告应记明承包商补修或雇工补修竣工日期,并于竣工3日起两天内送达工程管理科(以证件齐全收文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工地呈报工程数量若经验收人员核对相差达5%以上者,除更改外初验人员的责任依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验收人员遇有已无法补修的施工缺陷时,除令其拆除重做外,需另计公司供给材料损失费,由验收人员视工程情形,初拟扣款计算办法,附于验收报告中送验收小组裁决。

□交屋

第三十九条工程总竣工的标准订定如下:

1.外部秀面及前后围墙全部完成(包括瓷砖、马赛克、洗石子、喷壁材、水泥粉光等)。

2.内部平顶、墙面、地坪(包括磨石子)泥水部分全部施工完成,厨厕瓷砖、厨台等全部完成,但塑胶地砖、油漆、及壁纸等配合交屋施工部分不在此限。

3.内外门窗、铁件(包括地下室、梯间及前后围墙门)、玻璃等安装油漆完成。

4.防火巷地坪粉光及人行道浇灌混凝土完成。

5.屋顶防水层经试水确无漏水现象。

6.给水工程所有配管、水龙头、卫生设备须送水并试水完成为原则,若因零件保存有困难则最少须留水龙头一只,落水头亦须全部装妥,试水完成。

7.电气工程须配管穿张,所有出线匣、开头插座、平顶灯头、避雷针等须安装,送电并试电完成。

8.室内清洁、室外环境、排水沟及屋顶清理完成。

9.其他应具备的配合完工事项。

10.因外来因素致使用执照领出逾20天,仍无法送水或送电,而其余部分已达竣工标准时,得申报竣工。

第四十条工程符合前条标准时,应填报工程总竣工报告,于工程竣工的第二日径送工程管理科,由工程管理科股长、科长切实负责勘查该工程情形是否符合完工标准后(期限为两天),呈营建部经理转知营业部经理于三天内会同前往工地查勘通过后认定竣工日期。

第四十一条工程总竣工并完成接水、接电后由工程管理科转请业务一科通知办理交屋手续。

第四十二条工地人员未撤退前由工地人员协助业务一科办理交屋。

1.工地接到业务一科交屋通知书通知联后,按约定交屋日期准备交屋事项。

2.交屋通知书收回联收回时应经客户盖章认定零件、五金、纱门窗玻璃齐全,工地人员撤退后交业务一科留存,以供(资)服务科备用。

3.交屋时,如有客户请求补修事项发生,应向客户说明补修方式及补修日期,使客户了解其情形,避免发生争执。

第四十三条工地人员撤退后有关补修事项由服务科办理。

1.如有客户无理要求的事项发生时,由业务一科负责办理。

2.如公司因业务上需要调动工地人员时,未验收通过的补修事项,由工程管理科负责办理。

3.工地人员撤退时,客户未办理交屋或未迁入房屋的给水零件器具由工程管理科保管,房屋由业务一科管理,但客户办理交屋时,工程管理科应即负责派员安装给水零件及器具。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规则

 

第一条凡本公司各种工程的发包于签订合约时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

第二条承包商觅保时应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1.保证人的职业尽觅与被保人的职业相同者为原则。

2.工资承揽合约的保证人应选择信用可靠的同业包商一家或有确实资产的成人一人。

3.工程合约(包括工带料)其保证人则依该承包总工程费的多寡分别订定如下:

(1)总工程费在2万元以内其保证人则须资本额1000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

(2)总工程费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2万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1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

(3)总工程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5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2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

(4)总工程费在20万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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