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香煤矿瓦斯超限管控措施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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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香煤矿瓦斯超限管控措施文档格式.docx

成员:

雷仲学(通防副总)、朱伦(安全副总)、况春于(采掘副总)、徐法唐(地测副总)、肖红强(机电副总)、幸国远(通防队队长)、舒兴玖(机电科科长)、闻吉财(机电队队长)、罗其书(调度室主任)

瓦斯超限管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矿调度室,罗其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瓦斯超限管控日常事务处理。

瓦斯超限管控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本矿瓦斯治理方案、措施、制度等落实,预防和遏制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2、组长(矿长)为本矿瓦斯治理、预防和遏制瓦斯超限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方案、措施、制度、考核等,建立健全本矿瓦斯治理体系,保证瓦斯治理所需人、财、物的到位。

3、副组长(副矿长)协助组长完成本矿瓦斯治理的技术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瓦斯治理制度、落实瓦斯治理各级岗位责任制,加强现场监管,预防和遏制瓦斯超限事故发生。

4、成员(各副总、部门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二、瓦斯超限分级管理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煤矿瓦斯超限处置管理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13号)文件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分为两类,即计划内瓦斯超限和非计划内瓦斯超限。

计划性瓦斯超限:

指煤矿企业在计划内停电停风、调校传感器、断电闭锁试验、更换风筒等情况下造成的瓦斯超限。

煤矿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前必须报县级监测监控中心备案。

非计划性瓦斯超限:

指煤矿企业“计划内瓦斯超限”以外的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分级:

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其中:

三级预警:

井下用风地点瓦斯超限且浓度在1.5%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级预警:

井下用风地点瓦斯超限浓度在1.5%—3%以内。

一级预警:

井下用风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以上的。

三、瓦斯超限分级报告程序

煤矿监控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矿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驻矿安监员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根据瓦斯超限情况通知井下停电撤人或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企业最终形成瓦斯超限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核(参加调查的人员在瓦斯超限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后,上报播州区工业经济局核查。

瓦斯超限达到二级预警的,矿调度室立即通知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值班矿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驻矿安监员汇报。

煤矿各部门收集好瓦斯超限各原始资料,作好迎接播州区工业经济局到矿调查处理,协助安全监管部门调查瓦斯超限原因调查分析,形成调查处理报告。

瓦斯超限达到一级预警的,矿调度室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值班矿长、总工程师、集团公司、驻矿安监员汇报。

煤矿各部门收集好瓦斯超限各原始资料,作好迎接播州区工业经济局到矿调查处理,协助安全监管部门调查瓦斯超限原因调查分析,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报告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好迎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到矿核查准备。

4、严格瓦斯超限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遵府办函[2020]113号文件要求,煤矿发生瓦斯超限预警的,必须按照分级响应程序进行处置。

(一)煤矿发生三级瓦斯超限预警的,煤矿企业2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煤矿发生二级瓦斯超限预警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负责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三)煤矿发生一级瓦斯超限预警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五、瓦斯超限管控措施

(一)建全稳定、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1.系统合理、稳定。

矿井的开柘部署及采掘布置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合理;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呆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

2.设施完好、可靠。

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要制订明确的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严格按标准设置通风设施并按程序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

已有设施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减少临时通风设施数量,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

井下密闭必须挂牌、上图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1)主要通风机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电源停止供电后,另一回路必须马上投入运行,配备2台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2)掘进头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供电实行“三专二闭锁”。

3)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均为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

4)建立完备的通风设施,保证风流合理分配,不出现风流短路。

5)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提高设施工程质量,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在85%以上。

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3.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循环通风;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推广“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1)建立完备的通风设施和通风系统的检查制度。

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的破坏或异常(如风门该关的未关,风道堵塞、临时改变通风系统、掘进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都会造成局部或区域风量不足甚至无风,产生瓦斯积聚。

出现这些异常,必须及时修复,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2)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3-5人配备,由矿长负责。

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3)巷道贯通前,必须保证停掘巷道和贯通的正常通风;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瓦检员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后,方可恢复作业。

(二)保证工作面有充足风量和合理的风速,防止瓦斯积聚超限

1.风量充足。

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满足通风需要,必须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

保证井下巷道断面及高度符合要求,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

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否则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

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

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2.合理的风速。

矿井各作业点均有足够的风量和合适的风速,防止了循环风的产生;

各条巷道的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保证了各用风点涌出的瓦斯能被风排走。

3.制定风量计算办法,按需分风,确保井巷、硐室及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有足够的风量,风速符合要求,杜绝无风、微风。

4.加强矿井生产中风量和风速计算与测定,确保实际配风量大于需风量,保证风量充足。

(三)确定瓦斯异常区装备、管理标准,防止瓦斯超限

针对瓦斯来源的涌出量与涌出规律的特征,矿井装备不同的设施、设备及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1.及时选送人员参加瓦斯检查员培训与学习,稳定瓦斯检查员队伍,并持证上岗。

建立和明确各工种各岗位管理责任和职责。

2.矿井瓦斯治理应以“一通三防”为基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

3.煤矿要严格履行瓦斯隐患排除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瓦斯隐患排查所需要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总工程师是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瓦斯隐患排除和落实隐患排除工作。

4.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5.瓦斯检查员提前进班,严格按照瓦斯检查操作程序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低于1%,或二氧化碳低于1.5%时,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工作。

6.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技术员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①建立安全议器仪表检验制度。

配齐瓦斯、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并实现超过规定值自动断电控制功能。

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跟班经常检查瓦斯,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监督检查落实妨突措施,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撒出人员。

③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④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表。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2009版)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并实行班报、日报、瓦斯手册三对口。

8.建立建立安全仪器仪表及重大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制度,保证正常使用。

①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

②所有的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固定专人管理和使用。

③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过期不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仪器仪表不得继续使用。

④矿井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仪器仪表检测检验细则,并监督执行。

⑤矿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每年初必须编制重大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或监督实施。

⑥重大安全设施在检测检验前必须由矿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检验方法、技术标准等要求,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措施实施。

9.实行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①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不超过1.5%时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制定措施,可由瓦斯检查工按措施进行排放;

②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5%,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③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并组织排放;

通风、安全、生产、机电部门派人参加,由救护队人员戴机排放。

④排放瓦斯的回风流经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并派人对所有通向回风巷的的入口岗放哨。

11.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四)加强现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超限

1、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经常检查瓦斯并密切观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监督检查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井下其它巷道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1次;

2、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一工作面每班都必须配备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于瓦斯手册、瓦斯牌板、瓦斯台账上,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发现工作面瓦斯超限,必须及时向矿长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该矿配备瓦斯检查员16人(每班4人),光学甲烷检测仪20台。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三级以上资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持有其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并实现断电要求。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7、瓦斯超限必须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8、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六、瓦斯超限考核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特制定如下

1.发生三级预警,经矿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小组调查为非计划性瓦斯超限,对当班带班矿长处罚1000元,有责任的瓦检员、安全员处罚500元,其他责任人员处罚500元。

2.发生二级预警,经矿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小组调查为非计划性瓦斯超限,对矿长、总工程师处罚1000元,通防副总处罚500元,当班有责任的带班矿长处罚2000元,瓦检员、安全员处罚800元,其他责任人员处罚800元。

矿接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处罚。

3.发生三级预警,经矿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分析小组调查为非计划性瓦斯超限,对矿长、总工程师处罚2000元,通防副总处罚1000元,当班有责任的带班矿长处罚3000元,瓦检员、安全员处罚1000元,其他责任人员处罚1000元。

矿接受县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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