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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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地址设在贵州省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工作;
(二)保障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或授权进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规范执业行为;
(四)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
(五)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经验,开拓基层法律服务业务领域;
(六)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法制建设及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建议;
(八)对违规违纪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作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九)完成贵州省司法厅和XXX司法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个人会员。
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按规定取得执业证书;
(三)参加本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和准则;
(五)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本会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会员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
对违反法律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为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XXX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必要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可增补或免去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理事无故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XXX司法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于每年年检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交流活动等;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四)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五)基础法律服务工作事业的宣传;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政策原因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