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规范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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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规范书Word格式.docx

n)GB/T1337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q)DL/T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p)DL/T720—2000《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q)DL/T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r)GB2900.11—77《蓄电池名词术语》

s)GB13337.1—91《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技术条件》

j)JISC7707—1992《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2.2气象特征与环境条件

2.2.1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

2.2.4温度(户外)-5℃~40℃

2.2.5地震烈度7度

水平加速度0.3g

垂直加速度0.15g

安全系数1.67(同时作用)

2.2.6振动:

应能承受f≤10HZ振幅为0.3mm及f≥10~150HZ时加速度为1m/s2的振动。

2.2.2最大月平均相对湿度90%

2.2.3最大日平均相对湿度95%

对蓄电池的要求

2.3.1蓄电池在环境温度-10℃~+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使用的温度为5℃~30℃。

2.3.2蓄电池结构应保证在使用寿命期间,不得渗漏电解液。

2.3.3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的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2.3.4蓄电池极性应与极性标志一致。

正、负极端子应便于用螺栓连接,其极性、端子外形尺寸应符合厂家产品图样。

2.3.5蓄电池正极板厚度不得低于3.5mm。

2.3.6蓄电池的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污迹。

2.3.7蓄电池组中各蓄电池的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不得超过相关规程的规定值。

2.3.8蓄电池间的连接条电压降应不大于7mV。

2.3.9蓄电池除安全阀外,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蓄电池在使用期间安全阀应自动开启闭合,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

2.3.10蓄电池组容量

容量:

400Ah

蓄电池型式:

阀控式免维护铅酸蓄电池

单体电池标称电压:

2V

浮充电压:

2.23V~2.27V

均充电压:

2.30~2.33V

蓄电池数量:

206只(分两组,每组103只)

单体电池终止电压:

1.77V

使用:

25℃下,浮充使用寿命≥12年,在此时间内不需检查电解液比重或加水。

自放电率:

20℃下,日自放电率小于额定容量的0.1%或月自放电率小于额定容量的4%。

蓄电池组应按相关规程规定的方法试验,并满足其要求。

蓄电池组10h率容量应在第一次循环不低于0.95C10,第5次循环应达到C10,放电终止电压为1.77V。

2.3.11蓄电池应密封良好,无论立放或卧放均无电解液逸出。

2.3.12蓄电池应具有优良的防酸及排气性能,当压力超过正常值时应可靠排气,压力恢复正常值时应可靠密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应确保排出的气体不含酸雾。

2.3.13蓄电池采用组架安装,并安装于蓄电池室。

厂家应标示每个蓄电池的序号和组别。

蓄电池组架要求见2.4和2.5。

2.3.14蓄电池以30I10的电流放电1min,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2.3.15蓄电池静置90d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70%。

2.3.16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2.3.17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不应内部爆炸。

2.3.18蓄电池组事故冲击放电能力应满足相关规定。

蓄电池组以预放电流1I10放电1h后,叠加冲击电流7I10放电1次,冲击放电时蓄电池组端电压应不低于202V。

2.3.19蓄电池用0.3I10电流连续充电160h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2.3.20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相关规程的规定值。

标称电压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应低于210d。

2.3.21蓄电池在-30℃~65℃温度范围内,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密封性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

2.3.22蓄电池组应具有1I10充放电曲线和具有2I10、3I10、(4I10)、(5I10)、(10I10)放电曲线。

2.3.23蓄电池组应具有不同放电电流放电1h后,叠加不同冲击电流(时间为0.5s)的特性曲线。

放电电流:

0、1I10、2I10、3I10、(4I10)、(5I10));

冲击放电电流:

0~15I10、(20I10)、(25I10)、(30I10),冲击放电电流:

0~15I10、(20I10)、(25I10)、(30I10)。

2.3.24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内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蓄电池内阻值一致,允许偏差范围为±

10%。

2.3.25制造厂家应提供的参数值范围及特性曲线:

⑴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值及范围;

⑵蓄电池浮充电电流值及范围;

⑶蓄电池的充电(恒压)电压值及范围;

⑷蓄电池的充电电流值及范围;

⑸浮充电压与温度关系曲线;

⑹蓄电池容量与温度关系曲线;

⑺蓄电池运行时正常的充放电周期。

2.3.26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状态下运行3~6个月,蓄电池端电压与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相关规程的规定值。

标称2V蓄电池端电压与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

0.05V。

2.4清洁程度

2.4.1设备发运前,设备内外必须清洗

2.4.2全部的废物必须从每个部件内清洗出去,如金属片屑或锉屑、焊接余物、灰尘、碎布、破坏物的碎片和其它外物等。

所有的磨鳞片、铁锈、油污、油脂、粉笔迹或油漆标记和其它有害物质等必须从设备的内外表清除出去。

2.4.3如果需要,必须根据有关的规定进行溶剂清洗。

2.4.4如果需要,必须根据有关的规定进行重清洗。

2.4.5对不锈钢表面必须用溶剂、布和不含卤化物的磨研剂进行清洗、用于清洗碳钢,铸铁的原料不能用以清洗不锈钢的表面。

2.5表面处理和涂层

2.5.1供方必须选择一种防腐蚀的涂层系统在运输、储存和本规范书规定的运行中使用。

2.5.2所有外部的铸铁,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表面必须至少采用打底漆和面漆。

底漆和面漆必须同一制造厂,最终的颜色必须得到买卖双方的同意。

2.5.3根据有关涂层的规定及涂层制造厂的建议,所有外部的铸铁、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表面必须用冲洗底漆处理,外表面必须涂一层牢固衬底。

2.5.4打底漆必须冲洗后生锈前3小时内进行。

2.5.5底漆的使用必须根据制造厂书面说明和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差异或矛盾时,由制造厂的说明书指示决定,于塑料薄片厚度的测量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2.5.6不锈钢、镀锌钢、铜和其它非磁性的表面不需要涂层。

2.5.7现场焊接端头100mm以内的表面必须用检验过的焊透底漆,可剥性保护涂层或保护带。

2.5.8所有加工过的铸铁、碳钢和低合金钢表面的涂层必须易于清除(用碱性溶液、蒸汽或热水)的防腐蚀化合物,供方必须通知需方该化合物的名称、制造、型号、特征和清除的说明书。

2.5.9供方必须随投标书提供欲采用的防腐蚀的完整说明书。

包括清洗和涂层的使用方法和使用的涂层材料的特殊说明。

3技术条件

蓄电池容量:

2.23V

直流系统电压:

220V

4供货范围

供方按本规范书和订货要求提供如下:

(1)电气用蓄电池206只(分两组,每组103只),组架安装。

(2)电气用蓄电池组架:

1.6米×

0.6米×

2.5米(高×

宽×

长)2组

(3)通信用蓄电池组架:

0.7米(高×

长)2组

注:

通信用蓄电池不在本供货范围内,但其组架由本投标方供货。

安装地点:

蓄电池室。

投标方投标时需提供蓄电池组架图。

5技术服务

5.1项目管理

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供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图纸文件确认、包装、发运、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5.2技术文件

5.2.1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交以下文件、图纸(2份)供需方审定认可,在完成图纸审定认可后2~4周内,供方应提供4份全部正式图纸的最终蓝图和所有图纸的ACAD软盘(AUTOCAD12/14版2套)及其相关的支撑软件。

a)蓄电池检测试验(或型式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b)蓄电池连接图,蓄电池总装图等。

c)参数值按附件四、附件五填写。

d)设备材料清册

5.2.2供方在发货前应提供指导手册给需方,包括:

a)运输、搬运、吊装时的注意事项。

b)现场安装步骤及注意事项。

c)现场调试步骤及注意事项。

d)各设备投运步骤及注意事项。

e)各设备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f)各设备维护要求、步骤及注意事项。

5.2.3供方随货提供7份成品图纸及文件,包括:

a)产品合格证书和文件

b)产品出厂各种试验报告

c)产品的各种接线图,包括总装图,设备清册等(此项图纸,可由制造厂与设计院协商解决)。

d)产品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参数值范围及特性曲线

5.2.4对供方提供图纸的要求

5.2.4.1供方的电气图纸应符合国标的要求

5.2.4.2要求供方的(包括外购件接线)图纸由CAD完成,图幅统一。

5.2.4.3要求供方图纸的图标中(或附录)标志:

a)工程名称

b)需方名称

c)合同号

并留有需方认可签字的区域

5.2.4.4各种图纸表达内容深度应满足GB6977的要求,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5.2.4.5展开原理图或蓄电池间接线图中要求,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清楚表达蓄电池的端子及端子的编号,极性。

b)清楚表达蓄电池组架至直流控制系统之间的连接方式,安装方式及要求等。

c)清楚表达蓄电池组架间连接方式,安装方式。

d)清楚表达蓄电池组架的大小和安装要求。

5.3现场服务

设备到现场后,由需方进行外部接线、安装,届时供方应派员到现场提供技术咨询及现场服务。

制作过程中,需方可进行现场监造。

6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供方应提供直流系统和蓄电池设备必须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并随标书提供必须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并单独报价。

所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见下表。

表6-1备品备件表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表6-2专用工器具、仪表

生产厂

单价

7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7.1包装

7.1.1供方所提供的设备及元部件应按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有关的包装技术条件用坚实材料包装好。

包装箱应有防尘、防雨、防震、防锈、防腐蚀、防止电气性能改变等措施。

7.1.2供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装箱单应妥善包装好,需方收到的技术资料应字迹清楚,完好无损,文件数正确。

7.1.3供方必须采取措施使设备在运输及今后储存3年内不受损害,除在本规范书中另有规定外。

7.1.4所有的孔和加工过的表面必须装设保护措施,以防在运输和储存中受损、受腐蚀和外物进入。

7.1.5包装箱应连续编号。

包装箱上应有起吊标记,便于卸货搬运。

7.2标志

7.2.1设备标志

一块防腐蚀的字迹清楚的铭牌必须永久性地附在每件设备的装配件上,并位于易看见的位置,铭牌上应标必须的设备信息,但至少必须包括下述信息:

a)设备名称,b)型号;

c)技术参数;

d)蓄电池额定容量Ah、额定输入电压V、直流额定电流A、直流标称电压V;

e)质量kg;

f)出厂编号;

g)制造年月;

h)制造厂名;

I)任何特殊维护说明必须表示在铭牌上或其它合适的地方。

7.2.1.1供方供给的设备包装上,都应贴有标明运单号,设备名称或部件名称的标签,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包装箱上应标明“备品备件”和“工具”的字样。

7.2.1.2对装箱供给的设备,供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两面漆写

a)合同号;

b)装运标志;

c)到货港;

d)收货人;

e)设备名称和项目号;

f)箱号(箱的序号/货物总件数);

g)毛/净重;

h)外形尺寸:

长×

高(cm);

i)发货港;

j)发货人;

为便于装卸和搬运,还应在包装箱上标出“重心”和起吊点”的位置,起立方向等。

供方还应按照设备特点和不同的运输、装卸要求,在箱上标出“小心”、“向上”、“防潮”、“易碎”、“勿侧”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通用标志。

7.3运输和保管

7.3.1设备包装后的外形尺寸及和理量不应超国家的运输限值规定。

如有特殊要求,双方可协商解决。

7.3.3设备保管应按国家标准执行,有效保管期应不少于12个月。

遇到特殊情况,供方应申明并及时告知需方。

需方应遵照供方的要求进行保管。

7.3.4储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存放在-10℃~40℃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不得少于2m;

c)应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有机溶剂接触;

d)不得倒置、不得撞击。

7.3.5厂家应提供蓄电池允许储存时间。

八质量保证和试验

如有质量问题,制造厂免费负责保修。

8.1.1供方必须有质量保证的办法,以确保项目和服务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包括分包商的项目和服务。

8.1.2所有对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加工、测试和检验方影响或关键的工作应接受需方或其他代表的监督。

8.1.3在设备生产之前,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供方一份生产程序单,说明哪些检验和试验要进行,以便需方决定哪些检验项目要求见证,需方对生产前的生产步骤和要求需方见证的工厂检验项目可以向供方提出意见。

8.1.4供方必须在生产步骤和要求需方见证的试验项目进行前五天(工作日)通知需方。

8.1.5供方对本规范书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交需方处理。

要求供方在本工程设备的8.2供方必须提交给需方下列文件备案。

a)合格证书,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材料都符合本规范书和已认可的异议”。

b)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发的资格证书。

c)国家对该产品的有关标准、规定。

d)对该产品的鉴定书。

e)制造厂的数据报告。

f)材料试验报告。

g)材料的合格证。

h)电气试验结果。

8.3试验

试验包括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现场交接验收试验。

试验项目和方法均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8.3.1蓄电池型式试验项目

a)10h率容量

b)浮充电压偏差值;

c)事故冲击放电能力

d)密封反应效率

e)防爆性能

f)封口剂性能

g)安全阀动作

h)耐过充电能力

i)过充电寿命

j)荷电保持能力

k)内阻值

8.3.2蓄电池的出厂试验项目

a)外观

b)极性

c)开路电压

d)10h率容量

e)安全阀动作

8.3.3现场验收试验

在现场安装好了的情况下,按出厂试验项目作试验,试验结果与出厂试验进行比较,不应有较大的偏差。

8.3.4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符合DL/T459-2000和DL/T637-1997的规定要求。

如果制造厂在3年内已作过型式试验,可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而不必再作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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