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作业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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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作业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被审计单位的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

会计报表;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

过去已审计过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见附件1)。

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主要是审计年度项目计划。

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审计方式、审计种类、审计项目、审计目的;

(三)审计内容和范围;

(四)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审计起止时间,包括:

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的时间;

(六)审批人、编写人、审计组长签名和填写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所在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重要事项审计方案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然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事项是指上级交办的审计事项和群众集体上访要求审计的审计事项。

审计方案实施中发现与实际不相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调整审计方案应向审计组所在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经审计组所在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由审计组填写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送审计通知书要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8)和《被审计单位概况表》(见附件2),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及时填写和退回。

审计通知书可直接送达或者邮寄。

直接送达的,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填写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收件人签收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需要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的应准备一定数量的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听取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介绍内部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单位规模、工作范围、资产状况,财务管理和收支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

第十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在调取有关资料时,应填写《借用资料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借用手续;

归还时应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清查现金、实物;

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集体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核实被审计单位填写的《被审计单位概况表》。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审计组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线索,应及时向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并移送所辖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查处。

审计组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明材料。

收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时,填写《审计工作记录》(见附件4)。

对作为证明材料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复印、复制和现场拍照、录像。

复印件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上提供者的姓名或盖上有关单位的印章。

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合法、充分;

(二)证明材料要有被审计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情节,明确责任;

(三)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单位公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场;

填写《审计调查记录》(见附件5),要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

发函调查要进行登记,复函附贴在调查记录上,以便查对并作为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证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要按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见附件6)。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照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稿。

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审计过程记录,包括: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鉴定意见;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

(三)索引号及页次。

(四)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签名及编制时间。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一)标题:

每个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要有明确的标题,一事一题,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内容名称;

(二)日期:

每页审计工作底稿应写明审计记录的具体时间;

(三)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格式:

审计工作底稿要用附件6统一的格式;

(五)文字:

审计工作底稿要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文字要简明扼要;

(六)引证:

审计工作底稿引证的资料要引用原话、原文,注明资料来源;

(七)附件:

审计工作底稿可附有说明或有关的原始证据、复印件、《审计工作记录》等,并在底稿上注明附件的件数和来源;

(八)签名:

每页审计工作底稿要有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签名;

(九)编号:

每页审计工作底稿都必须按一定顺序编号;

(十)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要与证明材料相适应,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要做到一稿一取证,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根据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分类、归集。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程序:

(一)各审计人员将取证材料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形成系统性材料。

(二)根据审计事实寻找适用性法律、法规依据。

(三)根据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客观正确的定性分析。

(四)作出审计结论(评价、建议或处理移送决定)。

(五)审计组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重点是审查证据资料和引用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处理决定的适当性。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审计工作底稿一经确定,应对其进行归类整理,收入案卷,待审计工作结束后归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终结

第十四条 

审计组就地审计完毕,应即对审计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于撤点后七天内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口头交换意见,如有特殊情况,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十日。

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经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十日。

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编写,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作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的附件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应以审计组名义对外发送,发送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没有异议,审计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报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充分考虑,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对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的结果一并送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审核后,报所任职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定审计报告。

审定审计报告要点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引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

(二)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三)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四)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词是否恰当简练;

(五)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有没有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七)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均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一)对被审计单位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同时,应当指出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责令自行纠正,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有必要提请有管辖权的单位或组织依法处理的事项应发出审计建议书。

下列情形应出具审计建议书:

1.被审计单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2.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认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提出依法处理、处罚意见的;

3.被审计单位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之一,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组织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理、处罚建议的。

以上所称组织是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审计建议书可以根据情况,发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单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由审计组依据经审定的审计报告代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草拟,经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负责人核稿后,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发。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审计决定应抄送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要附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并应当要求收件人签名、盖单位公章和填写签收日期后退回。

第十八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触犯刑法的,应向司法部门发出移送处理书。

移送处理书应写明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以及移送处理的理由,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审计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审计单位应将执行结果报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审计组应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被审计单位索取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或调帐帐簿、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或县级以上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上一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向其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政府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负责复议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审计决定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不影响复议。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由审计组按有关规定装订成册,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7)按下列顺序排列:

第一单元 

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逆顺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

2.审计(含复议)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处理、处罚的情况报告或调帐帐簿、凭证的复印件;

4.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

5.审计报告(含复议意见)及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复议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摘要;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对审计(含复议)决定的申诉材料;

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议)的决定的申诉材料;

8.封存有关帐册资料的书面回执;

9.有关本项目的通报;

10.移送处理意见书;

11.审计建议书。

第二单元 

证明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先后次序排列:

12.审计证实问题总记录(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汇总文字或表格);

13.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证实报告所列问题之一的原始凭证、审计工作记录及调查证明材料);

14.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依据。

第三单元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产生的先后顺序排列:

15.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批示部署意见;

16.群众来信来访的记录;

17.本项目的审计计划或方案;

18.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案卷内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指示在前,报告在后;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两种。

永久保管的审计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档案;

长期保管的审计档案是指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档案。

以上所称重要审计事项包括:

1.上级交办、群众集体上访的审计事项;

2.实施审计后,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或出具审计建议书,建议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或作出移送处理书,将有关当事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

以上所称一般审计事项是指除重要审计事项以外的审计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审计事项要使用规范格式的审计文书。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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