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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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提出人和签发人。
《审计项目书》经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组成审计组。
审计立项批准后,农村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的审计人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
第八条下达《审计通知书》。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正本)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副本)由农村审计机构存档备查。
《审计通知书》由农村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应当由被审计单位签收。
送达人应当将《审计文书送达回执》交农村审计机构归档,妥善保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施审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要求;
(四)审计人员;
(五)审计机构签章及签发日期。
第九条审前调查。
《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组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组织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审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及审计项目有关情况。
审前调查的主要方式:
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汇报,查阅被审计单位账簿、报表、过去审计资料,走访有关人员。
第十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由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发后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编制依据;
(四)审计目的;
(五)审计内容及重点;
(六)审计方法及步骤;
(七)审计方式和种类;
(八)审计起止时间(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的时间);
(九)审计组成员及分工。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向其说明意图,提出审计工作要求,并听取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情况汇报。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签订承诺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三条调取资料。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指定专人向被审计单位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并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测评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会计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修订审计方案。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测评情况,审计组长认为必要时,审计组应当对原定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步骤和方法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收集对审计事项有重要影响及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对审计事项有重要影响及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书面原始资料和实物的复制、复印件及照片、音像等资料;
(二)现场勘验、盘查、询问、调查、鉴定、函证取得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审计人员分析、判断审计事项形成的计算分析材料及参加被审计单位相关会议取得的书面证明材料。
收集审计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能够反映和说明被审计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或者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等客观事实。
(三)书面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和取证人的共同签名(单位提供的证明应当有单位公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不影响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原因。
(四)现场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关证明或证件。
第十八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特定的审计事项编制,一事一稿。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附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二)审计事项和审计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总体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及定性的依据;
(五)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附带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审计终结
第十九条编写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组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签署审计组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报告完成时间。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审计概况和被审计单位情况。
审计概况包括:
实施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种类和方式、方法和步骤等;
被审计单位情况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及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情况。
表述被审计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财务收支及其他各项活动,承诺书中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和承诺事项。
(三)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定性依据。
(四)对查出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
(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组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签发征求意见书,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当作出说明或复查。
第二十一条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附件、被审计单位意见及复查结果一并报送派出其审计的农村审计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审定审计报告。
农村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进行审议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审的期限和方式。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定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列示存在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恰当;
(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理、宽严适度,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
(三)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用词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说明或复查情况是否准确、完整。
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农村审计机构作出审计报告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对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不涉及处理处罚的,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对应当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处罚的,由农村审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的审计意见,向其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有关材料。
应当由其他部门或组织处理、处罚的,由农村审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建议,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相关部门或组织报送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作出审计决定。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意见,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农村审计机构。
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应当根据农村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农村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下达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书应当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认为有必要的,要向农民群众公布,以便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审计决定书应当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审计特情处理。
在审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当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利益和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时,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有意阻挠破坏审计工作行为的,审计人员应当首先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说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并纠正该行为;
拒不纠正的,审计组应当报请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采取封存会计资料等保全措施;
仍不纠正的,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2、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3、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
4、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但农村审计机构难以独立进行有效的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时要积极进行审计调查,尽可能取得犯罪事实的书面证据和其它证明材料。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将有关经济犯罪线索及证明材料及时移交司法或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审计报告的农村审计机构的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复审内容主要包括: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问题定性是否准确。
第二十九条复审的特殊要求。
(一)提交审计资料。
原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复审机构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填写答辩书。
(二)实施审理。
复审申请对原审计机构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不恰当或有错误的,复审机构可就运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和恰当性进行书面审理。
复审申请对原审计机构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由复审机构调查核实。
(三)做出复审决定。
复审机构应当在受理被审计单位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及时送达给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应在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延长的具体期限和理由通知复审申请人。
第三十条复审的程序和文书格式参照审计的一般程序和文书格式执行。
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六章审计执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农村审计机构提出的改进意见,并书面向农村审计机构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决定书下达后,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作出审计决定的部门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农村审计机构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完结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存档管理。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审计项目书、审前调查资料、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执、承诺书、现金库存清查表、开立账户情况调查表、资料交接清单、询问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案件移交函等。
第三十六条审计资料的整理应按审计项目立卷,一项一卷。
卷内目录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排列: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有关本项目审计情况的报告;
2.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
3.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检查情况报告,调整账务的账簿、凭证的复印件;
4.审计机构、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向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
5.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或记录摘要;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7.被审计单位的复审申请。
(二)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产生的先后顺序排列:
1.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审计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
2.群众来信来访的记录;
3.本项目审计计划或方案;
4.审计通知书。
(三)证明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先后次序排列:
1、审计证据;
2.审计工作底稿;
3.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法规目录或摘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