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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

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场(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是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制定和适时修订《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接;

负责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协调,配合或开展特种设备的事故、事件调查和分析。

第五条维修中心为电梯、压力容器、场内叉车的管理部门,车辆中心为起重机的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年检、保养与故障处理全面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负责新增特种设备的接管;

建立健全所辖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程;

立相应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及人员台账;

制定所属特种设备的专项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指导下,做好迎检资料准备,配合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各市(区)质监局的检查;

负责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停用、注销、过户、迁移等登记工作;

负责制定并落实所管辖特种设备的年检计划;

每半年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负责将特种设备台账、维修保养合同、操作检修规程等资料的最新版本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所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其中车站、定修段、停车场、生米南基地、地铁大厦裙楼等场所电梯使用部门为相应属地部门,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落实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正确使用设备、故障申报,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施和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配合管理部门完成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修、年检等工作,每半年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的取证、复(审)证组织工作,组织各部门作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同时应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统一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申请办理复审,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台账。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

章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对特种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中心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

(四)保证不投入使用“三无”(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特种设备;

(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设备;

(六)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过户、注销、检验等手续,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工作,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台账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八)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九)现场监督并且配合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如下:

(一)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不违章作业,操作的设备项目必须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所规定的作业项目相对应,严禁操作不在资质范围内的设备;

(三)掌握特种设备的日常点检内容,对所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四)认真填写特种设备的相应记录;

(五)定期参加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

(六)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故障排除、应急演练、年检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七)保证不操作使用“三无”(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电梯安全管理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首要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人名称、联系电话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

(三)建立电梯层门钥匙、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启动钥匙的管理制度。

钥匙由电梯管理人员使用,启动钥匙由使用部门使用。

(四)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制止不安全乘坐电梯的行为

(五)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六)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

(七)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三章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采购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

购买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维修、维护保养资质许可证,其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其中电梯应当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在用起重机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

第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应立即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报告,电梯管理部门应立即向质量安全部报告。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六)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之内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

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八)不得故意设置电梯故障或者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大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六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整理。

第十七条新购置特种设备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合同确定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向具备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

检验合格后,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施工单位须向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原始资料、技术文件、检测检验报告、注册登记证等资料移交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证明、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移交接管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后30日内,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确认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办理情况,未办理登记使用证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设置兼职或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叉车、起重机使用部门应设置兼职或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其中电梯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所辖范围内特种设备台账(附件1)及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台账(附件2),并向质量安全部报备。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必须按照所使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状态检查、确认,如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填写故障或事故记录单(附件3),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严禁带故障运行,建立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台账及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台账。

第二十七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应检查该设备是否有使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其复印件质量)应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与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

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及时予以报废处理。

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由质量安全部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安全隐患,申请监督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需要封停且封停期限超过半年时,或未经定期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共同在停用的设备上张贴停用标识和采取相关防止设备启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电梯管理部门应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锅炉: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检验,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起重设备:

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十三条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包括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

对检验发现问题,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检验检测机构;

对存在重大隐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立即组织整改后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复检。

安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封停。

第三十四条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至少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出自行检查记录,并在每月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检或自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或故障应当及时整改处理,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安全有效的临时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质量安全部应不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所辖范围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每台特种设备应单独建立档案,档案盒(袋)内应建立文件资料目录。

为便于管理,过程资料可一年一收集,也可自行调整档案形式,但安全技术档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使用注册登记表及登记证;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自行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自行检查及维保记录档案至少保存4年,其他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所辖类别特种设备的专项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质量安全部备查。

在用电梯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其他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九条当在公司所辖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件、事故,相关使用、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参照《地铁运营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序处理。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质量安全部进行事故调查。

第四章奖惩与考核

第四十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奖惩分明。

对于违反公司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情况,质量安全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

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质量安全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宣贯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V2.0)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登记证号

注册代码

设备型号

管理编号

出厂编号

制造单位

安装地点

维保单位

管理单位

年检日期

下次年检日期

备注

附件2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台账

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台账

姓名

中心(部门)

性别

作业类别

类别代码

档案编号

初领日期

有效期限

复审日期

附件3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单

特种设备类别:

部门/中心:

日期

型号

内部编号

故障、事故情况记录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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