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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平

(二)、副组长:

何振生张军山马忠平

(三)、专职负责人:

严宝年王宏斌朱军

(四)、成员:

王振华羊晓刚吴军张保玉范双鹏

(五)、工作职责:

1.制定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厂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厂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厂长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厂长是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

2、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经常深入了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级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并布置和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9、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10、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开展厂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12、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2.副厂长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对分管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负责组织制定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4、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日程,每月应研究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

5、组织并参加本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6、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负责组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7、负责督促、检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和专项经费的有效实施情况,为职工无偿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8、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责任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10、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向厂长提出奖惩意见。

3.厂长助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编制厂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5、对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

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

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7、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定期组织厂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

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0、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

11、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

12、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13、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14、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15、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保护工作。

1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

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8、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5.安全环保科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负责全厂各涉危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警示、公告牌的安设工作;

负责职工职业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防护设施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3、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制订厂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负责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厂及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对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6.综合办公室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真实情况。

2、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或者有职业禁忌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3、协调组织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

4、做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

5、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6、每年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根据体检结果,对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应调离原岗位。

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离岗体检。

7、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8、为离职人员无偿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

7.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搞好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8.作业长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对生产作业区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并落实国家、本市和本企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其规章制度。

3、在生产(经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

4、每周至少检查、分析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于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确保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工作。

5、定期对职工进行部门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对新职工,复工人员、转岗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6、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设备、设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7、发生职业卫生伤亡事故,应立即抢救伤员,撤离人员,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及次生、衍生伤害、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8、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贡献者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9、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0、做好本部门女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9.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具体布置职业卫生工作。

3、对新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健康监护。

4、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5、生产活动中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

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工作员工,做好现场保护,立即上报,并详细记录。

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10.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从业人员应本着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的规章制度。

2、认真参加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知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认真检查本岗位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

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发生事故要立即抢救、报告、保护现场,参加对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综合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厂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各有关部门即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综合办公室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2.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安全环保科负责厂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2.3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工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2.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度培训计划,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有关部门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3.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防护相关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应急防护等有关职业知识的培训。

4.可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每1-2年进行一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培训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控烟教育、限制饮酒、营养与合理膳食等教育。

(4)现场急救知识的应急措施培训,使职工遇险时可及时合理的进行自我急救和自我保护。

5.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6.因岗位变动接触与原岗位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要重新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7.职工培训档案要与其它职业健康档案一起,由专人负责保管。

2.4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2.5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单位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

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6、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7、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9、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

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10、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2.6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安全环保科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一)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二)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巷道及主要作业场所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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