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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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档格式.docx

较重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三)项:

逾期不补办的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水工程的;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实施<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0003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000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物体在50立方米以下;

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物体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100立方米以上,种植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5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五万元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006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方以下,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方以上100方以下,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方以上50方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0方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方以上的。

0007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0008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3、《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下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经责令限期缴纳,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以上的。

 

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0009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五万元罚款;

停止使用但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

不停止使用,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0010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1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012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影响的;

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影响的;

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0013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也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0014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实施<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影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0015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占用水库库容1000立方米以下,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停止违法行为,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占用水库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入海口围海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占用水库库容5000立方米以上的。

0016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逾期不改正,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0017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未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且未在限期内申请验收的。

0018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的;

不予处罚;

0019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挖砂、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挖砂、采石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土、挖砂、采石五十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020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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