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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农业保险的补偿功效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偿债能力和贷款地位,保障农民的资金来源渠道。

2、农业保险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农业保险对于农民个人的生活具有较大的安定作用。

偶然发生的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如果都由农民自己承担,可能导致农民生活来源的减少或生活水平的降低,甚至破产无法生存。

农业保险则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1、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的农业再生产,对农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都具有较大的影响。

首先,农业保险对生产的影响。

农业风险可能中断农业生产过程,缩小农业生产规模,破坏农业生产活动的连续性。

参加农业保险后,农业风险造成的资金运用的中断或停滞,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得以恢复。

可见,农业保险有助于保证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保护农业资源。

第二,农业保险对分配的影响。

农业保险处于农业再生产过程的分配环节,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农业保险基金的运用则改变了国民收入的用途,实现了资金使用权的转移。

第三,农业保险对交换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

农业保险为投保农户补偿意外经济损失,安定其经济生活,稳定其还贷能力,从而保证农村信贷收支的平衡和资金的正常周转。

同时,农业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使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供求保持协调,市场趋于平稳,物价得以稳定。

农业保险的实施,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较之农户个别处理风险,可以节约部分开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农产品的物价。

第四,农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

农业保险通过分散农业风险,可以保障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利用规模经营,降低产品的成本和价格。

而对农业风险损失的保险补偿,则可以使农民及时恢复因风险损失中断的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的供应,保持农产品供求的平衡,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2、农业保险有助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户投入到生产中的人财物力增大,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增加;

一旦农业风险发生造成经济损失,就会影响农民及其家庭的生产劳动的继续进行,也会影响集体经济主体的巩固。

农业保险则可以解除农民及其集体生产的后顾之忧,促使其以更大的精力与热情推广生产新品种,采用新技术,承包经济任务,保证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继续稳定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三)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1、农业保险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

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而且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相应的,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2、农业保险有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

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其劳动所得,农民的生产因灾害事故而萎缩或中断会使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

农业保险就可以使农民及家庭摆脱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上的困难,维持正常的生活。

同时,农业生产的停滞,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失衡,价格上涨,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

农民保险的介入,则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的稳定,从而安定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生活。

3、农业保险有助于为扩大社会再生产积累规模。

农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后备基金(用于对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的一种,退出了生产过程,需要在保险保障期间逐渐地用于各种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农业保险基金中都有一部分用于经常性的赔款支出,而一部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

处于暂时闲置状态的资金,经过保险人的储蓄活动和其他保险融资行为,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能使社会资金的积累规模扩大、作为间接的资金积累方式对扩大社会再生产发挥作用。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困境

(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数量大幅增加,业务快速发展,但赔付率高。

1、从保费收入来看:

我国的农业保险于八十年代初开始恢复,二十多年来农业保险在困境中艰难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中国统计年鉴》上的数据可以看到:

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仅23万元,迅速攀升到1993年的8.3亿元,占当年全总保费收入的2.1%,1999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6.3亿元。

2004年特别是2007年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07年-2012年,农业保险6年累计保费收入超过840亿元,年均增速超过80%。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经稳居世界第二、亚洲第一,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2、从赔付情况来看:

我国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据资料显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82-2000年的18年中,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较高,其中超过80%的有11年,超过100%的有7年,均分布在1995年以前,人保在1982年至2001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总收入为70亿元,总赔付额就高达62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8.6%,加上15%-20%的经营费用,近20年间亏损约6个亿。

2007年-2012年,全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共向全国近1亿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550亿元,6年来,农业保险的总体赔付率已经超过66%,在部分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已经超过了70%,这一数字明显高于其他险种的赔付率水平。

3、从经营机构的数量看:

已不再局限于以往“4+2”的结构(即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4家专业性农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保险公司2家综合性保险公司),而是扩展到了总共22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且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大省都有2家以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初步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二)、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制约了对农险的有效需求。

尽管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概率很高,以现有的农业技术条件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预测和抵御能力也十分有限,但长期以来,农户们一直沿袭着靠天吃饭、靠政府救济的习惯思维,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观念尚未形成,参保意识不强。

同时,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农业条件和所面对的风险差异很大,在灾害较多的地区,农户投保热情较高,但较高的费率标准往往向那些寻求保险的农户望而却步,而低风险地区的农户侥幸心理很强,不愿意承担高额保费而参加保险。

此外,还有两大原因影响了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一是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就整体而言,农业是“弱质产业”,遭受损失的概率极高。

但就具体的某个农户而言,风险发生的概率是无法预测的,有可能一连多年没有灾害,即使遭受灾害,其损失也可能不大。

风险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对农险的需求。

二是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用。

根据保险理论,保险费率的厘定基础是实际风险的发生率,农业保险各险种的费率厘定主要取决于农业生产风险的发生率及由此导致的生产损失。

保险公司据此厘定的保险费率通常较高,农户们往往难以承受。

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而一般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只有1%左右,农业保险费率远高于后者。

农业保险的投保人都是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户,花太多的代价为不确定的风险投保,显然不在情理之中。

(三)、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作为商业性农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并不强烈,而影响供给的主要原因恰恰又是农业保险的价格即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面临两大困境:

一方面,保险费率的正确厘定本身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单位是以家庭户为主的小农户,其生产方式、生产技术各不相同,加上布点分散,不同地区、不同农户可能遭受的风险种类、风险发生频率等都各不相同,影响保险公司经验数据的获取,这对保险费率稳定、适应和公平的厘定带来很大困难。

另一方面,即使保险公司按市场惯例厘定了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该保险费率也高于农户愿意支付的心理价格,无法形成有效供给。

若按农户们愿意并能够支付的价格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显然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肯定不愿经营农业保险。

(四)、农业保险损失率高,风险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多灾害国家,农业灾害每年对农业部门造成重大损失,在灾种繁多且不断恶化的条件下,我国农业灾害损失也不断上升。

据统计,在1961-1990年30年间,全国农作物生产遭受旱、洪、风、雪、冻、病和虫灾害的面积年平均3700多万公顷,成灾面积1967万公顷,分别占平均播种面积的29.8%和17%;

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的幅度年平均为5%,减产量250亿公斤。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国研网1982-2003年农业灾害损失情况相关数据表明,我国农业具有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大的特性。

农业损失率在10%以上,进入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态势,农业灾害损失不仅巨大,而且有着扩大化、严重化的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这必然导致农业保险损失率高,风险大。

(五)、政府的支持力度不足,保险制度不完善。

在世界范围内,鉴于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各国都采取多种措施对农业给予专门的保护,农业保险作为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得到各国政府的特殊扶持,虽然各国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差距很大,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主要包括单独的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和农业信贷衔接等。

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蓬勃发展起来,为农民转移农业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战略以及经济实力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

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而且,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长期没有扭转。

保险法第149条规定: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另引规定。

”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造成了我国没有政策补贴和扶持,而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的局面,直到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费补贴作为财政预算科目列入预算,2012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作为中央政府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规,《条例》的颁布将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农业保险的发展,既需要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环境的优化;

既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更需要国家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从农业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

它们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赔偿办法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和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律在促进各自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得不到国家应有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很小,因此,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等性质,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使农业保险活动真正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才能促进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才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农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如果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费补贴作为财政预算科目列入预算,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正式起点,作为中央政府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规,就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二)、建立多层次分工协作,低成本高效率的经营组织和管理体制。

目前各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大体有政府扶持、政策性机构为主经营,政府组织专业保险公司经营或商业保险公司代理和政府扶持、合作经营等三类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适宜设置政府予以必要支持并统一管理监督,专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与互助合作组织共同参与经营的体制模式。

1、将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或商业保险公司列为重点政策性险种的市场经营主体。

一方面农业生产作业地域广阔的产业特性及有效分散风险必须集中足够数量危险单位,以扩大承保面释放风险的技术要求,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空间布局高度分散,由政府新建庞大机构直接经营需要耗费巨大公共财力,加大制度成本;

另一方面在我国农村交通通讯落后现实环境下,农业保险的风险损失统计,费率计算、展业签约、勘查定损、理赔兑付、风险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等业务环节又存在保持信息对称透明、减少交易成本的专业难度。

从我国实际考虑,商业保险公司具备现成的组织体制,长期从事农业保险积累的专业经验和人才队伍,由其担当经营主体既能满足政策性、专业性要求,又符合精兵简政原则。

具备条件的省市可组建专业保险公司经营。

2、鼓励合作保险组织、相互保险公司以及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一般政策性险种。

对供需弹性较大而对国计民生影响相对较小的农产品,应积极鼓励农民和经营企业组织民间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合作性质的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组织。

保险合作在自愿基础上,按耕作面积入资或缴费,实行民主自治管理,政府给予信贷、税收优惠并适当补贴管理费用。

其组织方式以镇为基本单位,县组建联社,横向之间鼓励跨地区分保,纵向由财政逐级给予再保险,达到小险损失本地消化,中险损失区域内解决,大险损失全国分摊。

(三)、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1、财政补贴。

借鉴国外的一般做法,政府给予农险的补贴主要有两类:

一是保费补贴。

如美国政府在2000年对农业保险投保人的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其中,对巨灾保险补贴率为100%,对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多种风险的保费补贴率约为40%。

我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村经济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以缴发他们投保的热情;

二是业务费用补贴。

美国的做法是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收入的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此外,美国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我国农业保险的业务费用大约在保险收入的20%左右,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财政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补贴农业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

两种补贴的实施,将会有效缓解农业保险投保双方的利益磨擦,推动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2、税收优待。

我国目前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并未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待遇,这与农业保险风险高、收益低的状况极不相称,未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原则和调节功能,因此,应在一段时期内,一是适当减免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的所得税和其他税种;

二是对农户收入中用于投保农险的部分应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三是地方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征收地方农业保险税,作为政府用于农业保险补亏抗损的资金。

(四)、建立政府再保险与风险准备基金的风险终极安全屏障机制。

不论是采用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模式,各国运用再保险与风险准备基金保障农业风险是体现政策性和增强政府调节与保障能力所必不可少的共同措施,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石,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两项制度,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

1、建立政府政策性机构专营、统一管理的农业再保险制度。

再保险既能扩大风险承保面,在全国范围分摊风险,又是政策引导模式下调节政策力度和市场供求的间接扶持与调控手段,国家应出资组织农业再保险公司或指定政府政策性机构(如农业发展银行)执行相关业务,凡纳入政策性范畴的险种均实行法定再保险,但不同险种的再保险比例可依政策需要而有所不同,起步时应重点健全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由国家直接控制,其保障资金除原保险的分出保费外,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2、建立来源充足稳定、运转规范和管理透明的农业保险准备基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实施保险补偿职能的经济基础,农业保险安全有效运转有赖于风险基金制度的完善。

按照“政策扶持、多方筹集、专项费用、封闭监管”原则,建立多级次的农业保险准备基金。

其中,由中央为主、省级为辅的财政补贴和强制性保费收入组成重点政策性险种的全国性风险准备基金;

由各级地方财政补贴与合作保费收入组成一般政策性险种的省级或区域性风险准备金;

非政策性险种则按商业保险方式筹集风险准备金,所有对农业保险优惠免除的税收也应充入准备基金,并实行定向支出,节余滚存、封闭动转管理。

(五)、商业保险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当调整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员多、关系国计民生,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符合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发展“三农”经济的方针政策。

因此,商业保险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益,要从思想上、行动上,加大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关注、研究,加大对农业保险市场的投入,重点调整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和投保方式。

首先,应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

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类目和低灾害发生率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类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保安全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业务形象。

其次,坚持总体下调、体现差异的原则,调整保费费率,保费费率过高会挫伤农户投保意愿,在我国农户投保没有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整体下调农业保险费率是必要的举措,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的多样性,也应区别不同风险设定差异费率。

第三,改变过去投保农业保险全靠自愿的方式,代之以自愿与强制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水稻、棉花等应实行强制投保,以保证这些农产品生产和供应的长期稳定。

对于其他农作物,可以由各地政府依据本地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方式投保。

但是对于参加强制投保的农户应给予保费补贴,以获取他们对该项政策的支持。

(六)、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增强农民保险意识。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补偿方式,正在逐步为广大农户所认识和接受。

但是,在更多的地区,特别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远远没有为广大农民所认识。

以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民的保险意识还相当淡薄,对农业保险的作用还半信半疑,一些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能免则免,还没有实现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险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保险的认识上的飞跃,农民不能也不信任和适应交钱让社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农业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来加大对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益处的了解,增强风险防范和转移意识,积极参加保险。

这样一来,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增多了,保险经营的数理假定得到了满足,保险标的的分散程度加大了,农业保险赔付率自然也就能得到相应的降低,农业保险也就具备了自我发展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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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与借鉴(J),《商业研究》,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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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面对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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