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汽车消费贷款制度范本DOC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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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概述

14.1.1定义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汽车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汽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客车、货车等,具体品牌由各地一级分行根据市场需求及银企关系向总行推荐确认。

汽车特约经销商由二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经一级分行确认后与经办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2-14-1)。

14.1.2对象

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自然人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14.1.3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自然人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易于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

(4)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其中应要求其提供合法财产设定质押或抵押,或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行不接受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以其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法人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建设银行;

(3)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4.1.4额度

1.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80%。

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可视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由当地一级分行事先审定。

2.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

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存入建设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

14.1.5期限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法人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自然人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客货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

不同品牌的车辆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同,具体期限由总行在下达经营车辆品牌的通知中规定。

14.1.6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在每年1月1日调整为新的贷款利率。

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执行同样利率标准。

对中小企业的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按中小企业利率浮动标准上浮。

14.2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阶段。

14.2.1受理

14.2.1.1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14.2.1.2受理程序

1.提供咨询。

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汽车消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2.资格、条件初审。

经办人员在初步受理借款意向后,对借款人进行初审,若借款人符合贷款范围和贷款条件的,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

协商一致后应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本行。

对不符合贷款范围或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接受申请。

借款人填写《消费贷款申请书》,向经办行正式提出借款申请,经办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然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个人)》(附件2-14-2);

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或派出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关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收入证明、出租车营运证等;

④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以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配偶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⑥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⑦其他材料。

(2)法人

①《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附件2-14-3);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贷款证(卡);

④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⑤与建设银行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⑥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对于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不需提供上述材料;

⑦购车首期存款证明;

⑧其他材料。

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经办行正式受理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

14.2.2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对借款人的品行、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手段落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

14.2.2.1调查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的信贷员进行调查。

14.2.2.2调查内容

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1.自然人: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4)核实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情况;

(5)申请书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真实。

2.法人:

参照流动资金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14.2.2.3形成贷款意见或调查审批报告

1.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偿债能力、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担保方式等事项。

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注意:

(1)应尽量选择有利的担保方式。

在有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每种方式的安全性、可实现性、实现成本、充足性等做出综合评价,首先应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质押,其次考虑银行保证或保险公司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最后考虑其他担保方式。

(2)在同时采取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应在保证合同或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约定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3)对可以转让且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营运指标)可以设定质押担保。

但出租汽车营运权经济价值较低或不可转让或出租汽车运营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经办行不得接受以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质押担保。

2.对于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直接在《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附件2-14-4)上提出贷款意见;对于借款人为法人的,撰写调查审批报告(法人),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3.经办人员提出贷款意见或撰写好调查审批报告后,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拟同意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

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不同意提供贷款的,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14.2.2.4保险审查

对于拟投保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借款人提供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所需材料清单,并要求借款人将清单所列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审查,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是否接受其投保。

14.2.3审批

1.合规性审查。

经审查发现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各种材料如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规定,信贷审批部门有权要求其修改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贷款审查后,对拟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查部门结合信贷规模、资金情况,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将贷款调查审批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送交经办行有权审批人。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审批部门将材料返还经办人员,由其退还借款申请人。

2.审批。

审批材料主要包括:

(1)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或调查审批报告;

(2)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资料清单所列材料。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审批表或审批报告及相关材料返回信贷管理部门。

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审查和审批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工作日之内。

14.2.4发放

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附件2-14-5)和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等手续。

14.2.4.1签订合同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签订合同。

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4.2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为出租汽车公司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应当限制其在借款期间将所购车辆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个人,以防产生纠纷。

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定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预填汽车消费贷款转存凭证,法人借款人预填转帐支票,用于贷款的支用。

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帐户。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附件2-14-6),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行车证复印件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

2.登记。

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

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

对于以可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的,应及时向出租汽车营运管理部门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的内容。

3.保险。

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帐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帐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3.3.10关于抵押物、质物保险有关内容。

4.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14.2.4.2提款

1.前提条件。

抵押(质)物已办理登记和保险,质物、权利凭证、购车发票和保单已移交经办行保管。

2.贷款支用。

前提条件落实后,经办人员通知信贷部门签发《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式3联,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联送会计部门作记帐凭证的附件,一联留信贷部门归档,一联送借款人,作为通知放款的依据。

提款有两种方式:

(1)法人采取直接支用方式。

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其在经办行的存款帐户;

(2)自然人采取专项支用方式。

根据其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借款合同约定,委托经办行按约定时间,将借款一次转入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中。

提款时,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五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由借款人交会计部门记帐。

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通过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转存凭证,直接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存款帐户或特约汽车经销商结算帐户。

贷款转帐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汽车代理商作收帐通知,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帐登记的依据。

3.台帐登记。

贷款出帐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汽车消费贷款台帐。

14.2.5检查

14.2.5.1检查时限

贷款发放后,对法人借款人每季至少检查1次;对自然人借款人侧重于还本付息监控,对连续两期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在第三期重点检查。

14.2.5.2检查内容

1.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4.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14.2.5.3检查结果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下述现象,信贷人员应认定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未经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3.拒绝或阻挠经办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督检查;

4.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经办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7.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

经办人员发现上述违约现象时,应向信贷主管汇报,在征得领导的同意下,按合同约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3.处以罚息;

4.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5.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

6.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险的,经办行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4.2.6回收

14.2.6.1正常回收

贷款偿还采取按月或按季等额偿还本金,按季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本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按借款合同约定,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在每次还款截止日期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一式4联,到会计柜台办理还款手续;会计柜台也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存款帐户中直接按月(季)扣还贷款本息。

还款凭证记帐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部门归档。

14.2.6.2提前回收

1.借款人主动提前全部还款。

经经办行同意,借款人可主动提前全部还款。

经办人员要求其应在准备还款的1个月前,向经办行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提前还款。

2.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

(1)拒绝接受经办行贷后检查的;

(2)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不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4)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的。

14.2.6.3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台帐。

并按规定将执管的抵押或质押权利证明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请其到原抵押物登记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14.2.7不良贷款管理

借款人当月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金额还款的,经办人员在还款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催还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同时抄送贷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

会计部门于还款截止日次日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由信贷部门归档。

借款人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该借款人全部未还贷款应认定为不良贷款。

借款人连续两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还款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通过依法处分抵押或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

14.2.8资料管理

贷款资料包括:

借款人申请材料、调查审批表、各类会计凭证、通知书等,贷款资料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档案管理》。

 

附件2-14-1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

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营销资金通过甲方

结算。

三、对同意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四、乙方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后,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七、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

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2-14-2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自然人)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年月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性别

联系

电话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婚姻状况

现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家庭电话

单位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邮

政编码

拟购汽车

情况

售车单

位名称

品牌

车牌号码

汽车

型号

底盘号

购车总

金额

万元

汽车

颜色

发动机号

存款情况

存款帐号

存款

金额

存款日期

贷款期限

及金额

申请贷款金额

申请贷

款期限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

还款资金

还款计划

家庭月平均经济收入

每月还款额占收入比例

%

易变现资产

每月可归还借款

抵押方式

抵押物品名称

抵押物价值

有无估价文件

质押方式

质物名称

质物价值

第三方保证

保证单位名称

保证金额

借款申请人申明:

申请人申明:

以上信息完全属实。

无论银行是否贷款,银行都将保留此贷款申请书,本人同意:

银行可以审查本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就业经历。

签名:

年月日

借款人

配偶意见:

配偶意见:

本人是借款人的配偶,同意借款人向你行申请贷款。

本人同意用本申请书所列的抵押物(质物)抵押(质押)。

借款人配偶签名:

年月日

注:

1。

易变现的资产指有价证券、金银制品等。

2.售车单位指从事汽车买卖的经销商。

3.车牌号码、底盘号、发动机号由经办行填写。

附件2-14-3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资产负债率

法定地址

信用等级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拟购车情况

品牌

型号

购车总金额

售车单位名称

在本行存

款帐号

贷款金额、期限

申请贷款金额

申请贷款期限

贷款占购车价款比例

担保方式

抵(质)押物

名称

抵(质)押物

价值

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通讯地址

保证人联系电话

借款申请人

申明: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

银行无论是否贷款,都可以保留此申请书。

本单位同意,银行可以为贷款之目的审查本单位资信及其他情况。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

年月日

附件2-14-4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存款帐号

家庭月收入

联系电话

售车单位

品牌型号

保险公司

贷款金额

利率

期限

每期还款

 

担保

方式

抵押:

□汽车□房产□土地使用权□其他(注明)

质押:

□存单或国债□出租汽车营运指标□其他(注明)

保证:

□银行□保险公司还款保证险□其他(注明)

保证方式调查评价意见:

 

经办人意见:

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意见:

附件2-14-5

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购车客户欲利用我行汽车消费贷款购买牌型汽车辆。

经审查,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同意向其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元(大写),请贵公司协同购车客户办理汽车牌照等手续,并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该客户购车发票、缴费单据(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移交我行,逾期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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