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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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陈词Word下载.docx

我方十分赞同对方辩友的乐观,但是,人的医疗行为是理性的,怎能仅靠想象,一味的自欺欺人呢?

实际上我方一再强调,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建立在患者理性、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

所以安乐死既不是医生的失职更不是患者的轻率!

第四,对方辩友强调,医生的基本义务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终结生命,但是,唯物主义者培根曾说过:

“医生的职责是不仅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患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才是对患者和家属莫大的残忍哪。

下面我将重申我方观点:

第1、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会必然成为犯罪者的工具。

我们知道菜刀切菜会切到手,但大家想一下,之所以切到手是因为你没有按规范操作,所以,安乐死合法化会有一系列的配套程序,只要按规操作就鲜有违规出现。

第二、人有生命自决权。

荷兰著名人道主义学者简·

格拉道特·

范隆始终坚信,“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

所有的人都必须被允许自我决定自己的生与死,应当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保证和保护人们对自己生命做决定的权利,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满足他们人生最后一个要求是人道的,他们应当有这个权利。

第三,我们和对方辩友一样敬畏生命,任何人都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任何人也不能随便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们和对方辩友一样,满怀悲悯,我们渴望每一位患者都能康复,享受快乐,即便不能康复也能满怀信心的面对生活;

我们和对方辩友一样希望每一个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都能得到保障和发挥。

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有那么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科学不是万能的,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

纵然医学的发展将会让我们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今失去生命希望的人们不应该成为医学进步的牺牲品。

以无法预期的希望为借口反对安乐死,不仅是虚伪的自欺欺人,更是延长患者痛苦的不人道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他们的信心已消失殆尽,他们的生命已毫无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持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已被无尽的痛苦消耗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

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已不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此时,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是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的道德要求,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抉择的人已经决定,已经勾出了他全部生命的图景,我们为何要以我们自身的苟且偷生,强行划入他人生命的轨迹?

既然曾生如夏花之绚烂,也请让生命死如秋叶般静美。

 

1、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使那些因为悲悯患者的医生不再受刑罚惩罚。

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

所以,它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3、安乐死只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地将濒危的病人无法挽回的,由疾病导致的必死的结局,稍稍提前一点,而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啊!

4、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请对方辩友明确危害在哪里?

是满足患者愿望,终结其痛苦,还是把生的机会让给别人呢?

5、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

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

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请问对方辩友,这何弊之有?

6、对社会来说,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5、如果对施予安乐死的医护人员定罪量刑,事实上也就是对于医护人员这种对于患者的同情与怜悯进行惩罚,这是与道义背道而驰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只会是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疾苦不予理会,只是为了延续患者充斥着疼痛的生命而不断用药,而患者的病痛不能减轻却还要变本加厉。

这就是我们刑法所谓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吗?

6、身患绝症,病痛难忍的患者所作出的安乐死选择,并非来自情绪冲击下的茫然行为,而是希望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痛苦的理性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从这层意义上说,允许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对他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其生命权的一种保护。

我国法理学著名学者刘海年同志认为,从理论上说,安乐死应当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内容。

安乐死权属于人权概念。

7、难道对方辩友认为,眼看着患者饱受痛苦的煎熬,家属束手无策是人道的吗?

8、身患绝症的病患遭受着病痛的煎熬,可安乐死的反对者们还在高喊着不能施予安乐死,要继续这种生命的延续,再苦再累,再痛再难受也要延续,难道这是人道的吗?

9、患者们看到和感受道德是无尽的痛苦与煎熬,“欲罢而不能”的折磨啊!

10、对方辩友问痛苦的标准是什么,痛苦的最高标准就是想死啊对方辩友!

11、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说要尊重生命,难道尊重生命就是强迫生命苟延残喘吗?

12、患者在忍受自身痛苦的同时,还要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对于患者家属来说,在承受精神痛苦的同时,将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家属对家庭成员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指脑死或不可逆昏迷或死亡不可避免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和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

安乐死或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境下解脱出来。

13、法律有什么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14、对方提到海子,那我们就谈谈海子,海子身体健康,却选择自杀,可见折磨人的不仅肉体上的痛苦,更是精神的摧残啊?

一个健康的人都受不了精神摧残,更何况是一个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的人呢?

15、对方辩友说等待下一秒就是奇迹,难道对方辩友不知道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吗?

如果下一秒就能活,想必此人也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必死之人吧?

16、对方辩友的顽强意志我方实在佩服,但是难道对方辩友认为不想活,却还要苟延残喘是有尊严的吗?

17、我们当然希望每个人都像霍金一样顽强,对方辩友把自己的生命观强加于生不如死的人是不是太过霸道了呢?

18、为什么要让他们带着遗憾离去,却留给世人一面狰狞?

19、安乐死的合法化只是让死亡方式多了一种选择,而不是强迫生不如死之人必须死啊?

20、伟大的总理周恩来的夫人就曾要求对自己实施安乐死,请问对方辩友其错了吗?

21、激光照排技术发明人王选院士也曾希望自己能够安乐死,难道他也错了吗?

对方辩友认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所以不能实施安乐死,那是不是当经济不再是问题的时候安乐死就可以合法化了呢?

我方认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符合人权和社会需要,有益于生命的幸福。

合法化的过程包含着对行为的规范和扬弃,根据法律精神做出适当的取舍,并运用人类的集体智慧和强制力对行为加以区分和约束,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降低社会影响,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如此。

我方一再声明,安乐死的合法化包含着对主动安乐死的规范和对被动安乐死的控制。

对于医学不可挽救而饱受痛苦的患者,在理性状态下自主选择安乐死,既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也有益于生命的幸福。

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安乐死的实施在临床实践中长期存在早已是不争事实,摆脱痛苦、追求幸福也是安乐死的原动力所在,而在医疗体系相对落后的我国,这种愿望更是强烈。

面对不发达的医学技术、面对不断摧残肉体和精神的病魔,坚持抗争固然是英雄般值得称赞的举动,但是自主命运、追求幸福更是生命天赋不可剥夺的权力。

面对安乐死,法律缺位和否定,不是在捍卫道德和正义,而是在践踏人权和生命的尊严。

生命的神圣和对人权的尊重不应当被有意的忽视所取代,我们更不能因为一时的短视和疑虑而使更多人深陷痛苦。

法律中的公正原则告诉我们要公平、合理、合适和有益地对待一个人;

法律中的人权告诉我们要让生命富有尊严;

作为正义与人权化身的法律,怎能以虚伪的忽视掩盖了无数生命的痛苦挣扎。

当生已不再是希望而是负担,命已不再是幸福而是痛苦,安详的死亡便成了惟一的解脱。

我是个老年人,我赞成安乐死。

一方面面前医学还不能医治一些病,另一方面社会并非富裕,使得有很多需要并可以救治的青少年因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治疗而失去锦绣前途。

而一些无法治好的病人却滥用有限医疗资源在痛苦中待死,对本人和家人都是折磨。

记得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都赞成安乐死。

我们不能为了不必要,庸俗观念去浪费、滥用医疗和社会资源,也不能再给后代带来沉重负担了。

是应该立法安乐死的时候了

彼特?

辛格曾提议到:

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

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

它需要经过:

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

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

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4.备案程序。

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

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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