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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庄园经济研究范文Word下载.docx

金色庄园“要按现代化农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按经济利益原则有效地组织各方面的资金、人才和技术,进行适度规模经营;

在进行标准化合同招商和开发经营代理制的同时,积极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股份制。

”“金色庄园工程所需开发土地由各级政府安排,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

持有者享有五十年使用权,允许使用权有偿转让。

”“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金色庄园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有关公司“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对外招商、土地开垦和经营管理。

”后因各种原因,金色庄园开垦的土地没有开展全国性的招商活动。

但金色庄园工程的方案却通过各种渠道传到了深圳和广州等地。

1997年3月,广东省龙汇庄园有限公司,以“统一租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收益、一次投资、二八分成、50年不变、产权归己”的模式,揭开了现代庄园经济招商的序幕。

从该公司以在广东省茂名化州那务镇荒山开发种植龙眼为基点,规定每5亩为一份,投资者只需投资28000元,就可以领到这份土地的50年使用权,投资者至少投资一份与公司共同享有50年开发果园所得收益,其中投资者得80%的收益,公司得20%,开发、种植、管理和销售等由公司负责而毋须投资者操心劳作。

投资者可对果园的种植、规划和管理提出意见。

”并设立由投资者组成的监事会,以确保投资者各项权益。

投资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

而与金色庄园不同的是,龙汇庄园承诺可在庄园农业用地上建庄园别墅、竖庄园名牌,并规定“从协议签订第二周年之后起至第十年,发展商可应投资者要求以每年20%的增值进行回购。

”在该公司列举的投资价值分析中,竟预测投资者一次投资5亩龙眼果园,50年可获328万多元的高额投资回报。

②龙汇庄园的推出立即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投资者异常踊跃”,“其投资模式被茂名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称之为‘那务模式’作为专题研究,有关媒体称之为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增值和农业投资‘准证券化’的好路子。

”化州的那务镇“在这种‘庄园经济’出现短短一年多时间,几乎不费当地政府和群众一分钱,全镇12 

9万亩宜果山岭便迅速得到开发,变成一个规模化、集约化的大型优质龙眼生产基地,使制约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包袱’变成了带动当地经济腾飞的‘领头羊’,各行各业也因之充满活力。

”①于是,一时庄园开发和庄园招商活动迅速在广东各地推广开来。

紧接着,在海南、湖南、湖北等地也先后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庄园。

随之而来的争论也就开始了。

广州、深圳和北京各地的有关传媒分别发表了“私家果园,又一次投资陷阱?

”、“投资私家果园,法律怎幺说?

”、“庄园梦:

你的未来就是梦”、“庄园投资究竟带来什幺”等文章对庄园经济是传统庄园的继承还是一种农业产业创新、庄园的产权基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各庄园招商广告的真实性、农业用地能否建庄园别墅、利润收益的可能性及高额回购与非法集资、标准化合约招商与准证券操作方式的合法性、开发商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界定和保障、国家如何加强对庄园经济的监管等问题提出了各方面的意见。

二、本质界定:

资本农业和产业创新

现代庄园经济因以“庄园”命名,而与传统的封建庄园制有了联系。

那幺现代庄园经济与传统庄园经济有什幺本质区别必须研究清楚。

传统的庄园制度,是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概念,它是指封建领主在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创办的田产经营组织制度。

其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现代庄园经济则是以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为条件、在不改变目前我国农村经济体系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以委托代理经营为机制,以生产商品和组织商品交换为目的,按标准化合约方式组织起来的的生产经营组织。

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资本农业的重要形式。

“资本农业”是我国著名的农村问题专家、华中师大政治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徐勇教授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

徐勇教授认为:

传统农业是低效农业,原因在于它只是简单劳动与土地的结合。

由于劳动力质量变化甚少,农业产品数量增加有限,为了增加产量,只得投入更多的劳动力。

而有限的产品又为大量劳动力所消耗,造成剩余产品甚少,由此陷入低效农业的陷阱。

且仅依靠传统农业自身所有的劳动和土地这两大生产要素,是无法走出低效农业陷阱的。

要提高农业效率的唯一出路是将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资金、技术、知识、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吸引到农业中来,进行最优配置,实现对传统农业的根本性改造。

要使具有增量性的现代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并与传统农业自身已有的存量性生产要素(劳动和土地)实现有机的结合,从而走出低效农业陷阱的基本出路是资本农业。

资本农业是一种以资本为纽带,并通过市场对生产要素进行最优配置,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的生产方式。

资本农业是商品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既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生产组织方式,它的兴起将使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获得根本性改造。

按照资本农业理论为我们提供的科学分析框架,现代庄园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现代公司经营体制的前提下、针对农业投入机制和城市居民投资方式的欠缺而进行的产业创新,对我国农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现代庄园经济是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及经营权分离的组织形式,它通过标准化合约和经营代理制,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投向市场,是对我国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的重要探索。

其次,现代庄园经济是将分散资金筹集起来进行规模农业生产的有效方式,是农业投资体制的大胆改革。

它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为基础,以委托经营为形式,通过标准化合约,将城市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农业产业化开发。

这种直接融资农业生产的投资模式无疑将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促使农业经济的发展。

再次,现代庄园经济以资本的方式将城乡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将分散于社会的资本组合起来,不仅推动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且能够使资本的所有者分享文明成果,从而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均衡化。

当高效农业改变了农业的弱势地位,使农业与其它产业一样成为有利可图,值得投资的产业,由产业弱势地位造成的工农、城乡差别便可趋于消除。

”①

三、产权基础:

土地使用权和权益组合

人们对现代庄园经济的疑虑和指责之一就是“中国土地岂容庄园主”。

有文章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政府农业部门管辖,农民及开发商均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既不允许抵押,更不允许买卖,即使农民使用世代耕耘的土地也属家庭承包,土地产权并非农民所有。

上市庄园所用土地,多属发展商以承包开发方式从镇、乡、村租用而来,再划为小块租给投资者,因此,投资人所获得的仅是转手承包经营租用权,而非一种财产权或所有权更不是商品化的产权,依法不能抵押、买卖、也不能转让、继承和赠送。

果树不可能离开土地,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会允许任何投资者成为拥有土地的庄园主。

”②这种认识很有普遍性,它关系到现代庄园经济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产权基础问题。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在进行农村改革之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采用的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使用模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上是合为一体的。

1979年农村实行的改革是在承认和保护集体对土地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平均分配到家庭经营使用,这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交给个体农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者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正是基于此,新疆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在有关批文和广东省国土厅关于“果园、庄园用地管理的通告”都从总体上肯定了庄园用地的合法性。

事实上,“从现在向社会推出的各个庄园的情况看,大部分发展商都是通过与各个农村管理区(集体土地所有者)签定承包合同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发展商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和种植果树等农作物,这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③

现代庄园经济以农村土地使用权为产权基础,但不是简单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组合,而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在营运过程中的权益进行有效地组合。

现代庄园经济的产权组合的实质,是在对私有财产、社团产权和法人产权边际效应重新界定的基础上,将产权制度中一系列权能分解成为营运权能,将营运权能按价值转换原则进行组合,即将土地使用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进行分离,将财产权益营运中的经营、管理,将产品的生产、消费进行综合性的、多样化的组合,使之成为全新的产权制度,合理地解决了营运产权中的投资者(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营运组织(庄园开发商)的权责边界。

首先,现代庄园经济确立的是个人化的财产关系,是以承认投资者私有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

但庄园投资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用途和处分方式上将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在经营管理上要受合作开发合同制约。

其次,现代庄园经济确定的产权又是一种社团产权,它要求组织成员界定的排它性存在。

从庄园经济组织的产权性质而言,它要求庄园经济组织仅对自己的投资者提供分享的社团产品(公共的水电路等设施);

投资者都可按相同的条件享有社团产品并不排斥其它投资者对相同权利的行使;

非投资者不得象投资者一样占有和支配社团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庄园经济体现的社团产权,表明的是投资者与庄园经济组织、庄园经济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的双重性。

最后,具有法人地位的庄园开发商并不一定是庄园经济组织。

庄园经济组织应该是基于庄园社团产权关系而设立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的社团组织。

开发商不是因投资者投资而形成的庄园公共品的所有者,没有庄园公共品的最终处分权,庄园公共品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全体投资者,是投资者基于共同的投资行为而产生的不可分割的社团产权。

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是界定庄园投资者、开发商和庄园工人的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创建规范的庄园运作制度的前提。

四、经营机制:

委托经营还是集资开发

人们对现代庄园经济的另一担心和指责是,各庄园的招商活动是不是非法集资。

对此,开发商们认为庄园投资的收益是以合作开发土地的产出为唯一依据的,开发者和投资者风险共担,庄园与投资者搞合作开发,属于承包经营,庄园招商是集资进行合作开发的行为,是合法的集资①。

非法集资是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大公害。

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投资管理法规禁止投资接受人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可返还投资金额,或以虚假高额收益或对投资者接受人的财务状况作虚假陈述等欺骗性手段获得投资”。

②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年)和“集资诈骗罪”(第192条),加大打击以“集资”为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和金融诈骗犯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非法集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投资款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吸收社会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非法集资行为的行为人主观特征是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带有欺诈性,比如谎称经过批准、隐瞒真相,夸大资金回报率,片面宣传盈利而对投资风险讳莫如深;

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指向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目前庄园的招商中,有的开发商就以高回报的广告来吸引投资者,它们在招商广告中有一个“暗示”性很强的投资预测,将投资回报提高到超越实际情况数倍,而对投资风险则避重就轻。

有的庄园开发商还承诺如果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后不能达到所预测的投资收益,开发商承诺在一定年限以高利润向庄园投资者回购。

这些非规范性操作的确具有上述的非法集资的特征。

对此,有的开发商辩解说,庄园经济是以开发商为主体而联合其它分散的投资者进行规模性生产经营的形式之一,基于合作开发而产生的集资行为是合法的,就受法律保护。

但法律界则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正常的集资活动是指企业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为发展生产,以企业名义,以批准的范围、额度、形式等向社会进行有偿的融通资金活动。

”③除此之外企业的一切集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

而有报道则引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处官员的话,认为,“庄园所采取的集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直接融资形式,而直接融资恰好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

”④事实上,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到目前为止之所以还没有将庄园招商列为非法集资,主要原因是由于庄园招商是基于委托经营而产生的直接金融行为。

现代庄园经济在经营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就是在农业生产领域实行委托经营制。

投资者从开发商手中或通过开发商从土地所有权者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根据与开发商通过委托经营合约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开发商经营,这种法律关系不是简单的合作开发,而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制基础上的经营机制。

这样,投资者与庄园开发商的关系首先表现在权益的约定上。

庄园开发商通过与投资者的约定,以承担约定义务为前提,来组织其经营活动。

投资者的权益是在拥有土地使用承包权的基础上享有开发商提供的特定服务。

但投资者在庄园中的产权与股份制企业所确定的产权制度不同,投资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作为企业的共同财产来进行生产经营,而是作为独立的投资者财产委托庄园经济组织来进行经营管理。

事实上大部分庄园都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一份合作开发合同书方式建立双方这种委托经营关系,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种合作方式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发展商以提供土地作为合作条件,产生效益时,双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符合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及责、权、利一致的法律原则。

我们理清了开发商与庄园投资者这种委托经营的关系,就能正确认识到庄园招商行为的性质。

如果从财务上来分析,庄园招商行为收取的投资费,具体包括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开发种植费和开发商的代理费用。

但是,由于目前进行招商的许多庄园在收取费用上采用的是混合收费法,开发商大都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开垦(果树种植费)和开发商的劳务代理费这些费用作出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从法律和有关政策上来看,都不属于非法集资的范围。

可见,我们要让庄园经济因委托经营而产生的直接金融行为与非法集资严格地区分开来,就有必要在彻底杜绝高利引诱和回购承诺的同时,严格而合理地区分庄园招商活动中各种费用的性质和标准。

五、市场机制:

标准化合约和风险防范

现代庄园经济的市场机制是在契约选择过程中实现合约的标准化和权益准证券化。

这是资本农业的重要特征,反映的是资本扩张形式在农业领域的延伸。

但是,它在节约交易费用、有效地组织社会资产或消费资金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同时,又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风险,要求按资本市场的规则对其投资主体和投资组织形式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市场评价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

现代庄园经济的契约选择,是庄园开发商与投资者就生产要素和产品达成的交换。

这种选择是以确定开发商与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出现的。

就庄园开发商而言,它对投资者承诺是投资者的权利,而投资者的权利实际上是将要素和产品综合在一起的“庄园制产品”。

投资者只有通过承担一定的义务(支付一定的费用并遵守其它约定)才能享有“庄园制产品”。

这种契约选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事实上都是生产要素或终极产品的商品化之后的法律关系化,是通过法律关系的确认和保护的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综合的运转机制。

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以量化的产权交换而完成。

特别是,庄园经济的契约选择过程,不只是单个的投资者与庄园开发商就庄园土地使用承包权和经营开发达成的协议,而是通过庄园开发商与投资者就投资与生产经营之间的相互均衡的关系达成的稳定联系,来促进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有机结合。

在形式上,这种契约只是单个投资者与庄园开发商之间的双边约定,实际上,是通过一种固定的模式和同等条件完成的联合投入的所有者的多边合约。

按照常规的市场机制,一个多边合约的产生,其交易费用是十分巨大的。

而现代庄园经济则是通过标准化合约形式来实现这种多边合约的,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交易费用。

现代庄园经济的这种标准化合约过程就是投资者对同类型标的物(庄园土地承包使用权和开发商承诺的委托经营管理权)认购。

在现代庄园经济中,土地使用权证及联合开发协议是发行者和认购者就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不可分割的契约,是一种人格化的经济权益。

它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债权和债务,是一种能使持有者享有约定权益、它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债权和债务,是一种能使持有者享有约定权益、又能作为投资增值手段的特殊的有价权证。

①这种发行者和认购者就权利和义务达成的有价权证,在形式和功能上都有向证券化发展的趋势。

问题是,由于现代庄园经济尚处于自律性发展阶段,社会普遍对其缺乏基本的了解,政府部门又没有提供基本的操作规则,各利益主体受利益的驱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对运行中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势必严重侵害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危害。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负起对庄园监管的责任。

这种责任在目前最为主要和迫切的是,为现代庄园经济的利益各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公共品———规范的管理制度。

如果由于缺乏操作规范和有效监控,顺由各利益主体尤其是庄园开发商的自利行为不受限制,将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和给社会造成的震荡是十分巨大的。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社科所农村问题中心武汉)

责任编辑殷学美

①“中国西部金色庄园工程”由新疆天纪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利宝集团有限公司和珠海拱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组织,于建嵘主持并起草全部文件。

香港王进生先生负责了组织领导工作,新疆农业大学余雄教授和钱翌副教授、毕天升副教授参加了此项目在新疆的考察研究工作②见广州日报1997年7月4日刊登的广东龙汇庄园有限公司招商广告①韩志坚、张兴:

庄园经济带来蓬勃生机,《深圳商报》1997年11月19日②徐勇、于建嵘:

“资本农业论纲”《山西发展导报〈经济周刊〉》1998年8月25日①徐勇、于建嵘:

资本农业论纲,《山西发展导报〈经济周刊〉》1998年8月25日②张山:

庄园梦:

你的未来就是梦,《深圳画报》1998年1月号③“庄园投资究竟值不值”广告中,广东律师事务所高海生副主任就庄园投资有关问题的解签,《深圳特区报》1997年12月①杨福、海阳:

北京:

梦回庄园,《证券市场周刊月末版:

财经》1998年②陈宝树 冯锐主编:

《市场经济型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187页③翁继敏:

集资与犯罪的关系浅析,《法学》1998年第3期④赵力等:

庄园投资,究竟带来了什么,《中国经营报》1998年10月3日①于建嵘著:

《会员制经济:

组合经济理论和实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第一节

农业经济问题 

 

2003-3-7 

本网站发布时间:

2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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