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通信网通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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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通信网通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docx

金融保险通信网通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金融、保险、通信(网通)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移动公司检查重点:

1、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申报,申报是否真实、合法、正确。

2、有无隐匿和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问题。

3、有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不按税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扣除问题,对超过部分是否作纳税调整。

4、有无将应属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成本费用。

5、违章罚款、集资、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摊派等支出,是否作纳税调整。

6、有无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而不审批,擅自进行税前扣除问题。

7、税前扣除的福利费与工资的比例是否超过14%;福利费是否为实际支出数,列支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无按照计提数扣除的问题。

8、有无将职工福利方面(如购买色拉油发给职工等)的支出不计入福利费,计入其他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的问题。

9、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摊销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率是否在税法规定的10%以上。

10、办公、经营场所和代办点、代办营业厅、合作营业厅等的装修费是否按照规定在五年内摊销,有无当期全额扣除的问题;

11、支付的各类水电费是否取得合法凭证,有无以自制单据或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列支。

12、支付代办点、代办营业厅、合作营业厅的手续费、销售酬金以及清欠手续费等是否取得合法发票,有无以商业发票、自制单据或收款收据等不合法凭证列支的问题。

13、销售酬金、手续费等是否真实可*,有无将自办业务计作代办业务支付酬金或手续费的问题。

14、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是否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5、重点检查往来款项,尤其是应付、其他应付款项(含预收话费),有无已超过两年、债权人未要求偿还的款项,是否按照规定计入收益;与电信分营时形成的有关债权债务是否清晰,帐务处理是否合法;

16、检查企业有关涉及财务处理或核算方面的收发文,看是否与税收政策相悖;

17、维修中心的维修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8、自有柜台兼营手机销售是否同时提供电信服务,划分是否清楚,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19、房屋租赁费的列支凭证是否合法,有无将一次性支付的以后年度的租赁费当期列支的问题;

20、服务站人员约近200人的费用支出是否与省公司费用支出有交*,该部分人员是否直接与省公司签定合同;

2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在规定比例内(8.5%),广告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几个条件,业务宣传费是否在其他渠道列支,每年搞的活动如“美食节”等的费用支出如何处理的;

22、中移财[2003]115号文列举的几个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

23、预提费用年底有余额,预提的是什么费用,年底如何处理余额的;

24、聘用临时工人员的费用支出渠道是什么?

是否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

25、上交的管理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分摊的标准是什么;

26、赠送手机卡账务如何处理;

 

电信企业

电信企业是指经营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城市电话、农村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无线寻呼、互联网络和数据通信等业务的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电信企业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如:

国税函[2005]1086号规定,自2005年度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收入项目的检查

电信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应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电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间结算净收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及代维费收入、电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入、互联网收入等。

1、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申报。

(1)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结合计费系统出具的收费账单,检查各个业务功能的收入情况。

如:

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卫星通信网业务收入;无线寻呼网业务收入;专用通信网业务收入。

注意企业间网间结算收入的结转是否正确。

(2)根据营业款结算”科目并结合“营业报告单”“营业收入汇总表”核实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否存在问题。

(3)检查预收款的入帐时间、金额是否正确。

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别注意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是否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

(4)检查转为任意公积金的市话初装费是否进行了分配。

按规定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

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检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全部申报。

电信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根据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检查出租、出售通信网络元素业务的收入。

如:

出售各种电话机、移动电话机、SIM卡、卫星终端设备、无线寻呼机、电话号码簿等通信商品收入;出租移动电话机等的租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在电话卡上、电话号码簿上为其他单位刊登广告收入、劳务费收入等。

(2)检查代办工程收入及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劳务费等收入。

检查时,注意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计算的劳务费是否如实申报,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上述收入是否有批文。

有关该项收费的特殊规定有:

①对中国电信集团支持公益事业,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妇基会)合作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零钱募捐业务,其免予收取妇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4]215号)

②中移动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中移动免收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3]847号)

③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8595”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4]82号)

④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5]53号)

⑤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

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税函(2004)595号)

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通过手机短信为儿基会捐款的业务,将应收儿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

对这部分免予收取的短信通信费和劳务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税函(2003)1252号)

(3)其他收入。

通信设备代维费收入,查询费、开户费、用户改名和过户手续费收入、电视会议、会议电话公用会议室使用费、服务费收入以及售卡预收沉淀资金转入等。

特别注意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是否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

(二)扣除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

电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有其行业特点,注意检查折旧额计算的正确性。

(1)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运输车辆可以采用工作量法。

电信企业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支出,可在购置当年扣除。

;电信企业发生的通信线路修理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当期据实扣除。

电信专用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表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通信电子设备     5~7年

  电源设备       6~8年

  通信线路设备     10~15年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房屋

  一般房屋       2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简易房        8~10年

  建筑物        15~25年

(2)检查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后折旧的列支出是否正确。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3)计提折旧所使用的净残值率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中国联通公司清理与中国境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作项目(简称“中中外”)发生的补偿金,自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中国联通公司因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需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从2003年开始,分5年平均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3)1329号)

2、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看出租通信商品成本的摊销是否正确。

一般按可使用期限采用平均法逐期摊销。

金额较小的,也可以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

3、检查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4、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在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处理是否正确。

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6、销售折扣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广告宣传费

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8、发行企业债券的利息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9、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管理及通讯全程全网服务,可以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服务总收费额,按各子公司接受服务的业务量或合理比例,向各子公司收取,并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或收回上述费用时,应将收取或收回的费用名称、数额及具体分摊标准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其中对代付费用,应附发票的复印件。

如果发票数量较多,可将发票号码、金额等信息汇总后附送各子公司。

子公司据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保险企业所得税稽查要点

五、保险企业

(一)收入项目的检查

对保险业收入项目的检查,重点是检查“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

稽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保险合同、保费专用收据并与银行帐、现金帐核对,按照不同的保单结算方式核实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

签订保险合同趸缴的一次性计入收入;分期缴纳的按合同协议,未按协议缴纳而少缴的也应计入收入。

其次,将保险价格的明细表与保险合同价格核对,对按低于合同价格收取保费而全额承担风险的保单已按合同价值确认收入。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

2、审查代勘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项目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问题。

3、审查其退保业务,手续是否齐全,冲减保费收入是否合理,计算有无错误。

4、通过实地观察并询问了解是否存在未入帐的对外租赁、投资收益等收入。

(二)扣除项目的检查。

主要检查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性原则。

1、根据保险合同、保费专用收据,检查赔款支出,看手续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是否存在超额赔付的情况。

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2、核实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是否超比例提取。

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准备金(如:

投资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赔款准备.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赔款准备.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企业对寿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精算方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3、对年底费用增长幅度较大的情况,重点检查第四季度的费用列支情况,看费用列支特别是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上级公司分摊的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4、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5、保险保障基金

检查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是否超过规定的比例,是否达到了不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财税(2005)136号文规定的扣除比例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6、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检查其代办手续费支出凭证,是否超过代办业务实收保费的8%;检查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核实佣金的扣除比例及年限。

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另外,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租赁费

保险企业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金融企业所得税稽查要点

四、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它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

(一)收入项目的检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1、有否将贷款利息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

检查时,根据检查方法选择调阅的资料、检查的区间。

例如会计期间可选择会每个季末以及年末会计资料,贷款资料可选择信贷某类贷款、某个金额起点的借款账户等。

2、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是否计入应税收入。

3、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4、罚款、罚息、加息、帐单费等有否全额计收入。

金融机构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应并入营业额。

(国发[1997]5号)

5、对企业进行代理发行国库券、代理结算、代理保险等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全额入帐。

审查企业有无将手续费收入帐外经营的情况。

6、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审查企业有无将已实现的手续费收入长期挂“其他应付款”或者将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7、有无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转移收入的问题。

8、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是否入帐。

对大额呆帐应抽查几笔,到贷款单位核实已核销贷款归还情况,

9、闲置资产(如:

房屋、设备等)的出租收入,是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固定资产帐,核实实物,看有无帐实不符问题。

10、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

11、处理抵债资产,高出债权部分是否做收入。

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金融企业,还应注意各部门之间资料的关联性、控制性,调阅与财务有关的其他部门的资料。

如,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监管统计资料,因此可以查看其统计部门的资料,找寻疑点。

还有银行的内部审计资料(每年都审),上级银行对其检查的资料等,都可以从中发现一些线索。

(二)扣除项目的检查

1、上交总机构管理费。

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呆帐准备的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4号)规定,金融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计提比例为年末允许提取呆帐准备资产余额的1%。

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核销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

金融企业计提呆帐准备时,在账务处理上,增加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帐准备;呆帐核销时,冲减呆帐准备;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未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利息收入。

检查时,重点审核计提呆帐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计提金额的正确性。

例:

A银行2003年各项准备的期初余额为:

贷款呆帐准备60000万元,坏帐准备10万元,投资风险准备400万元。

其2004年除呆坏帐准备以外的资产期初、期末余额如下(单位:

万元):

资产

期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现金及银行存款

1,000

2,00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0,000

50,000

存放同业款项

18,000

12,000

拆放同业

46,000

45,000

短期贷款

100,000

85,000

汇票垫款

100

130

进出口押汇

100

120

应收利息

1,000

1,200

其中:

贷款应收利息

900

1,000

应收帐款

1,000

2,000

其他应收款

140,000

2,000

短期投资

500

600

流动资产合计

347,700

200,050

长期资产:

中长期贷款

7,400,000

7,580,000

逾期贷款

44,000

42,000

长期投资(面值)

1,300,000

1,380,000

其中:

国债投资

900,000

950,000

固定资产净值

11,000

11,000

在建工程

12,000

12,000

长期资产合计

8,767,000

9,025,000

无形、递延及其他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

10

9

递延资产

200

180

其他长期资产

1,000

1,0o0

无形、递延及其他长期资产合计

1,210

1,189

资产总计

9,115,910

9,226,239

A银行2003年和2004年分别核销呆帐准备20000万元。

计算A银行2003年和2004年可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金。

分析:

第一步、确定可提取呆帐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及金额。

见下表(单位:

万元):

资产

期初数

期末数

存放同业

18,000

12,000

拆放同业

46,000

45,000

短期贷款

100,000

85,000

汇票垫款

100

130

进出口押汇

100

120

应收利息

1,000

1,200

其中:

贷款应收利息

900

1,000

应计提准备的应收利息

100

200

应收帐款

1,000

2,000

短期投资

500

600

中长期贷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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