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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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部分图示给出了“提示”或“注”,“提示”的容是对规条文的进一步说明或者应引起图集使用人员充分注意的事项,“注”的容是对图示容的说明。

7图例

图例

8其他

本图集未注明的单位和尺寸均以毫米(mm)计。

术语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静水压力和动水压力

条文

2.1.2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条文说明

管网高压系统

重力高压系统

注:

1.管网高压系统

至少有独立可靠的两路及以上供水接入消防系统,同时满足:

1.1任一水源供水管最小流量不小于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1.2任一水源供水管最小压力不小于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所需供水压力。

2.重力高压系统

由高位水池至少引出两路及以上供水接入消防系统,同时满足:

2.1 

V0≥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2.2H≥P0+Pp+Pf。

2.3高位消防水池任一出水管最小流量不小于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H——高位水池最低水位与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静水压;

P0——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所需的供水压力;

Pp——高位消防水池出水管至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管件和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Pf——高位消防水池出水管至消防系统最不利点之间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提示: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流量以及可提供水量均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流量以及水量

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1.当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流量以及水量中的任何一个时,需要启动消防加压设备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流量以及水量的供水系统则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当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满足规4.3.11第4款不小于50%储水量情况,且满足消防系统的流量、水压要求时,仍属于临时高压系统。

3.本页右侧图中未表示稳压设施。

2.1.11静水压力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2.1.12动水压力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水压图示

1-1剖面

1.管道中流量Q=0时,其该管道上安装的压力表读数为该管道的静水压力值。

2.管道中流量Q>0时,其该管道上安装的压力表读数为该管道的动水压力值。

基本参数

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

单座建筑界定原则示意

建筑物室消火栓设计流量

地下建筑界定原则示意

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

建筑物室消火栓折减流量

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

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

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2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GB50045-95(2005年版)等规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定,并统一修正。

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²

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倍。

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等除外。

单座建筑示意图

单座建筑指地下室投影线围所有建筑(含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即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3.5.2建筑物室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建筑物室消火栓设计流量(L/s)

续表3.5.2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2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等有关规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近年火灾统计数据,考虑到商店、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消火栓设计流量。

1.地下室的汽车库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2014。

2.消火栓系统和水泵的设计流量可取查表所得值。

1-1剖面示意

地下建筑示意图A

地下建筑示意图B

水泵房为地下建筑

1.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等除外。

2.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多层综合楼消防水量计算,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按不同功能查表中流量,选取最大值作为消防水量。

3.5.3当建筑物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表3.5.2减少5L/s;

多层建筑室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折减示例

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折减示例

1-1剖面示意图

1.车库的消火栓流量不再折减。

2.一种及以上的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方可进行折减。

3.6.1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³

);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³

V2——室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³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n——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q2i——室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2i——室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m——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水灭火系统数量。

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当为2次火灾时,应根据本规第3.1.1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

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

注意这不等同于室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

当室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消防用水量。

注意这不等同于室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

室消防用水量计算举例

消防用水量取VA、VB中较大值。

1.各系统设汁流量应按各系统的技术规确定。

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查表3.3.2和表3.3.5确定。

2.按不同功能区分别确定同时开启的系统,并计算水量,取不同功能区用水量最大者作为消防用水量。

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保障措施

两路消防供水市政管网要求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算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要求

消防水池连续补水要求

独立使用的两座(格)消防水池设置要求

消防水池取水口

生产消防合用水池吸水设计要求

消防水池设计要求

消防水池通气管设置要求

高位消防水池示意图

4.1.6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规定了一些有可能是间歇性或有其他用途的水池当必须作为消防水池时,应保证其可靠性。

如雨水清水池一般仅在雨季充满水,而在非雨季可能没有水,水景池、游泳池在检修和清洗期可能无水,而增加了消防给水系统无水的风险,因此有本条的规定,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

游泳池等作为消防水源示意图

1.两个水池不能同时放空检修。

2.每个水池有效容积都应该大于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3.清水池及水景等因水质问题不建议采用。

4.吸水池做法同消防水池。

4.2.2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市政给水管网给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示意图

1.条文三款规定须都满足,才为两路供水。

2.市政给水可以是一个水厂的供水,但此水厂必须有两路输水管。

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室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室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贮水示意图

当室外管网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后还有补水能力时,可为室消防用水补水,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以将补水容积折减。

但应符合第4.3.4条规定。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

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4.3.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的目的是保证消防给水的安全可靠性。

参考发达国家的有关规,规定了消防水池在火灾时能有效补水的最小有效储水容积,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其他情况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³

,目的是提高消防给水的可靠性。

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有效容积示意图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1.qf应大于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流量,qf计算应符合规第4.3.5条。

2.消防水泵吸水的隔断水池应按此条执行。

4.3.5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火灾延续时间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进水管供水量计算,并按下列公式计算:

qf=3600Av 

(4.3.5)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³

/h);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m²

v——管道水的平均流速(m/s)。

3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引入管管径、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以及火灾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管径、流量要求示例

qf1——火灾时消防水池补水管1的补水流量。

qf2——火灾时消防水池补水管2的补水流量。

qf1≥qf2时,按qf2计算补水流量。

1.当消防水池两根补水管的补水流量不一致时,补水流量应按两个流量中的较小值计。

2.消防水池补水管管径应按最不利管段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3.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

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当大于1000m³

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4.3.6消防水池容量过大时应分成2个,以便水池检修、清洗时仍能保证消防用水的供给。

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示例

(一)

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示例

(二)

1.两座或两格消防水池可设置水泵共用吸水管。

2.两座水池每座应有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池壁。

当为装配水池时,两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用于检修操作。

3.当最低有效水位低于穿水池壁的吸水管中心线时,应加设连通管。

4.3.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

(一)

1.寒冷地区的取水栓口应采用地下式,室外连通管道应埋地。

2.连通管管径经水力计算确定。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

(二)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三)

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做法示例(四)

1.因规规定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考虑消防车高度1m,故取水井连通管的标高定为小于等于5m,且管顶低于水池最低有效水位。

2.取水口具体做法由各地工程具体确定。

3.室外取水口的连通管应与两座(格)都连接。

4.连通管管径经水力计算确定。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8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为防止消防用水被生产、生活用水所占用,因此要求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例如生产、生活用水的出水管设在消防水面之上)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一)

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二)

消防用水量被作他用的错误示例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

1消防水池出水管的设计能满足有效容积被全部利用是提高消防水池有效利用率,减小死水区,实现节地的要求;

消防水池(箱)的有效水深是设计最高水位至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距离。

消防水池(箱)最低有效水位是消防水泵吸水喇叭口或出水管喇叭口以上0.6m水位,当消防水泵吸水管或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防止旋流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防止旋流器顶部以上0.20m。

2消防水池设置各种水位的目的是保证消防水池不因放空或各种因素漏水而造成有效灭火水源不足的技术措施;

3消防水池溢流和排水釆用间接排水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倒灌污染消防水池的水。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

(一)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

(二)

1.消防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可根据有效水深计算。

2.喇叭口吸水管也可在最低有效水位上方出池壁。

消防水池水位计和液位信号装置

消防水池溢流管和泄水管

1.在溢流水位、最低有效水位时应报警。

2.水位低于正常水位50~100mm时,应向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报警。

3.消防水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时报警应停止。

4.室外水池的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电子显示装置。

4.3.10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防止虫鼠措施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所需消防用水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本规第4.3.10条的规定;

3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4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消防用水量的50%;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

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

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

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4.3.11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高位消防水池(塔)是常高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代表形式,本节规定了高位消防水池(塔)的有关可靠性的容。

本条各款的容都是以安全可靠性为原则。

1.图示消防水池容积大于200m³

,当容积小于等于200m³

时,可不分格。

2.建筑高度大于100m,消防水池容积大于200m³

时,应设置独立的2座。

3.高位消防水池容积为室消防水量,按第3.6.1条计算;

当全部储存确有困难时,可储存50%的消防水量。

4.图中的消火栓系统也可为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供水设施

消防水泵性能要求

消防水泵安装形式

多台水泵并联后对压力影响

轴流深井泵安装要求

消防水泵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消防水泵吸水要求

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设置

消防水泵直接吸水

消防水泵吸水管设置过滤器

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措施

高位水箱有效容积的确定

水箱设置位置

水箱间或水温不低于5℃的措施

高位水箱最低水位设置

稳压泵设计压力的确定

气压罐有效容积要求

多栋建筑水泵接合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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