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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暂行规定

南部县教育局

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确保基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和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招标均应纳入统一监督,经县教育局和相关权限部门核准后严格按核准内容组织实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具核准权。

第三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将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管理。

第四条任何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必须在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筹备

第五条学校需进行基本建设时,学校领导班子应召开班子成员会,研究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议,报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教育局的监督下实施规划设计。

第六条组建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甲方现场代表。

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班子全体成员,财务人员、工会主席和3名以上教职工代表组成。

甲方现场代表由1-2名教职工组成,投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选派1名代表,超过5万元的项目,应选派2名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应挑选具有一定基本建设经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能吃苦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一次性投入基本建设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新建、维修、附属工程等)的项目,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八条一次性投入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新、改建项目,须先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九条一次性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新、改建项目,由县教育局审核,县级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立项实施。

第四章工程招标监督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本规定前述工程招标含工程比选,即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比选)规模标准。

(一)招标规模标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施工、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30万元以上的监理、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列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比选规模标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以上(含、下同)施工、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勘察设计服务、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监理。

(三)比选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在县教育局监督下,由学校参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学校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承包人时,应由学校行政牵头,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与,还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和监督部门参加。

(四)与主体工程同类的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起招标或比选。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比选)程序与后期监督内容。

(一)招标程序:

立项申请及审批—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下达投资计划—招标申请与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比选程序:

立项申请及审批—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下达投资计划—比选申请与备案—制定比选方案并备案—发布比选公告—网上随机选取2—3家比选申请人—比选评审—比选评审报告备案—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备案。

(三)招标(比选)后期监管内容:

变更申请与审核—竣工验收—结算编制—结算审计—批复决算—支付尾款—完善财务及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所有达到招标标准的的工程项目均须向县教育局和项目审批部门提出招标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初步发包方案。

未经审批部门核准不得组织招标;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

招标核准时应重点审查招标的完整性,并对整个项目的招标部分和不招标部分作完整、明确登记,作为核准文件的附件;属委托招标的还应明确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

属法定不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比选项目参照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或比选项目都必须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确需在短期内实施且达到招标标准的应急工程经市以上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后可按规定进行比选。

第十六条招标(比选)文件应执行范本,非范本内容应特别注明;招标(比选)文件中“投标控制价”的填写必须先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比选)文件不得备案、出售:

施工设计图未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未将财政部门关于价款及其结算方式的评审意见写入招标(比选)文件;相关技术资料未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未获财政局验证或未在招标(比选)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只需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出报价最低的三个投标人,并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第十九条招标(比选)人至少在开标2天前应将领导批示(原件)、招标核准或比选备案文件、备案的招标(比选)文件等送达招监办后方可通知其他相关监督部门。

比选和一般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由县招监办、招标办、检察院、行业主管部门派人监督;重大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还须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派人监督;特大或与公共利益和安全紧密相关工程的开标、评标现场还应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

监督人员不得参加未经审批和核准的违法招标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开标、评标必须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相关资格验证和过程记录应规范、完整。

招标项目的评委原则上全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招标两次失败后经批准应当以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人;比选两次失败后经批准应当在县教育局和县级相关监督部门参与下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经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比选项目参照前款提交简要书面报告。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必须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进行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第二十四条凡招投标项目,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比选通知书发出之日3日后,10日内应当签订合同。

工程招标(比选)实行严格、规范、完善的合同管理,中标价即是合同价,报价清单、结算办法(含变更)、违约责任均为合同必备内容。

合同签订后须经县教育局审核,5日内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项目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招标工程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项目工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部委以及省、市、县相关规定进入质量监督,所有质量监督须先报县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在施工现场。

涉及到隐蔽工程和一些需要由甲方现场认定工程量的,须由学校领导、甲方现场代表和2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认定。

第二十八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变更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其中20万元以上的变更发包人必须邀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招监办等监督部门到场进行认定后方可批准变更。

有重大方案性变更或投资超过项目概算10%的应首先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未开工的重大招标项目和比选项目变更后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均应重新招标。

已开工或不需重新招标项目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变更部分达到招标或比选标准且可独立施工的,变更部分应通过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承包人。

(二)变更部分未达到比选标准或虽达到比选以上标准但无法独立施工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承包人承建,其中变更部分单价未明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督部门通过评审确定。

变更部分及其价格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非法变更部分一律不得计入工程成本予以结算;施工不合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所有的增减工程量的认定须由甲方现场代表和两名教师代表现场认定并签字后有效)的程序办理。

但学校在认可前应邀请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招监办等监督部门现场认定。

第七章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应监督施工方严格按工程建设要求办理相关的施工安全手续,并监督施工方按安全要求进行安全施工。

第三一条学校应配合施工方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严禁学校内与工程项目管理无关的人员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章项目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必须按《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嘉府发(2006)68号]和县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在15日内将一套完整的竣工项目档案(复印件)送县教育局财统股存档。

第九章工程结算

第三十四条结算应如实编制,不得故意高估冒算。

结算由甲乙双方共同编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合同执行。

学校不得以乙方单方面编制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数据,应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在教职工代表的参与下进行结算复核,经复核后的结算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送审计局审计。

工程决算送审前,应将结算情况书面报告县教育局。

凡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审减率超过20%或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的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建设项目,应留存15%-50%的工程价款。

第十章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六条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权限机关依法查处: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工作失误或故意拖延致使本来有足够时间招标的项目因时间不足而被迫采用了其它方式招标的;

(三)项目应经招标核准而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内容开展招标的;

(四)不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审、备案,或对行政监管部门就报审、备案相关事宜提出的异议拒不办理的;

(五)委托招标不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六)改动、销毁评标资料或不按规定保存招标资料的;

(七)违背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或不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八)同意、授意、指使或默认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

(九)向中标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的;

(十)泄露保密资料或事项,或与招标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的;

(十一)管理不善导致工程大规模变更或对虚报冒领监管不严导致结算总金额审减率超过20%的。

第三十七条上述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和其它相关法规规定的,由相应权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教育局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一)建设项目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而私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资料收集不全、管理混乱的;

(三)施工管理不严、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变更设计或私自增加附属工程的;

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教育局将给予免职、降职、高职低聘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与上级颁发的新规定不相符的,执行新规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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