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十一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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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叶林黎建飞,第十一章公司财产制度,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第二节公司债券制度第三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引例,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裁判要旨:

1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2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案例111】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一、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二、公司资本原则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四、公司增资与减资,一、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真实出资,股东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及时性。

在公司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资本原则,根据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公司资本制度可分为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二、公司资本原则,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但较之修改前的公司法也已有所松动,带有一定的灵活性。

要了解法定资本制,就离不开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加资本时要在章程中确定资本额,并根据其总额缴纳出资和确定投资者。

二、公司资本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要保持相当于注册资本的资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社会交易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自由变更,而不是指绝对禁止资本额变化。

尤其是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达到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1最低资本额要求的降低2出资形式更为宽松3股东认购资本可以分期缴纳4取消对公司转投资对象和比例的限制5增加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四、公司增资与减资,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其注册资本。

但是,公司经营中可能遇到需要改变其资本额的特殊情况,法律对此无法一概禁止,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适当规定。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有公司资本变动程序,从而形成公司增资与减资制度。

四、公司增资与减资,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变动,无论何种公司增资或者减资,都必须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形式作出决议,且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公司增资与减资,1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也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简称增资,指公司经营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新股而筹集资金。

(1)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时,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公司股东享有优先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四、公司增资与减资,

(2)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定,由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亦应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四、公司增资与减资,2减少资本公司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经营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各国公司法均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规定严格的减资程序。

首先,减少注册资本的基本方式。

其次,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增资或者减资,通常都是针对注册资本而言的特殊范畴,不包括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者消极资产(债务)的变动。

第二节公司债券制度,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类型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三、公司债券的转让,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类型,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持券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以债券券面是否记载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作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类型,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普通债券根据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为股票,可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普通债券。

3上市公司债券与非上市公司债券按照公司债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可以将其分为上市公司债券和非上市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案例112】食品公司违法发行债券案1发行条件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满足的积极条件包括: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0;(3)最近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司不得发行债券的消极条件则包括: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发行程序公司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可以按照证券法第17条的要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经核准后,公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募集办法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载明法定事项。

随后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进行债券承销,完成债券销售后向公司提交债券发行报告,由债券发行公司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债券属于流通证券,公司债券的转让即指债券持有人通过合法形式将其债券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分为:

1场外交易。

即指不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债券转让方式。

2上市交易。

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债券,应按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三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利润分配,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165条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会计报表附属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财务报告应当以一定方式作出公示。

二、公司利润分配,【案例113】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公司经营所得利润,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公司法分别规定有公积金、公益金和股利分配三项主要制度,现行公司法已取消公益金制度。

二、公司利润分配,1公积金公积金是为公司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规模和巩固财务基础所设定的特殊基金,依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2股利分配在公司法理论上,股利分为股息和红利。

所谓股息,实指公司承诺给股东的固定回报,因以固定收益比例方式确定,故称股息,主要适用于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的投资收益。

红利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分配决议确定的非固定利益分配,公司只能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红利。

思考题,1试比较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优劣及适用性。

2试析公司信用基础与公司资本和资产之间的关系。

3试评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主要修改。

4简述股东出资的形式。

5简述公司股东欠缴出资的法律责任。

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和程序。

7简述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及顺序。

思考题,8案例分析某研究所A、国有企业B和个人C签订合同,商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厂房和机器设备出资,作价15万元;C以现金16万元出资。

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

经A和B同意,C以劳务折抵6万元出资。

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

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6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C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9案例分析陈晓鸥诉亨得利公司盈利权分配纠纷案案例来源: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锦江民初字第1202号。

为方便分析有所删改。

2001年,成都亨得利钟表眼镜公司进行改制成为成都亨得利钟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得利公司),陈晓鸥是该公司职工。

在企业改制中,陈晓鸥先后向公司交纳股金10万元,亨得利公司向陈晓鸥出具的收据载明,其中3万元属于岗位风险股。

公司章程约定,职工离开岗位后,岗位风险股持有人不再享受分红。

2005年1月31日亨得利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分红方案,要求领取红利时须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资收据原件。

陈晓鸥与亨得利公司因红利分配数额及手续发生争议,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亨得利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故不予采信。

且因亨得利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现有的权利凭证就是出资收据原件,故公司要求股东领取红利时提交出资收据原件欠妥。

判决亨得利公司应按陈晓鸥实际持有股份支付红利,偿付资金利息。

问:

(1)如果亨得利公司提供的章程与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一致,其章程中关于岗位风险股的分红条件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亨得利公司要求股东领取红利时提交出资收据原件是否合法?

(3)公司董事会能否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分配股利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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