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应知应会知识汇编精品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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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应知应会知识汇编

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应知应会知识汇编

第一大部分:

党员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廉政知识要点

  1、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2、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4、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

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5、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是: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6、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7、中央纪委有关规定中所指的“领导干部”是: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8、从严治党的“五项要求”是:

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严格按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9、党的纪律包括:

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以及维护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纪律,反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有关规定等。

  10、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无作假账;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1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13、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4、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15、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1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17、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8、党政领导干部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19、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其中,重要问题是指:

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21、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届中、届末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民主测评优秀率低于50%的,优秀称职率低于85%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任用。

  22、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市直单位民主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50%,县区民主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30%(任职定向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50%),方能作为考察人选。

  23、差额考察人选的产生:

凡符合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拟任职位要求,且民主测评优秀率、优称率或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淮发[2002]2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原则上均列为差额考察人选。

  24、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5、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诫勉谈话中,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26、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入党,不得提拔调动。

  27、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28、对在述职述廉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调整现任职务。

  29、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应在事发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同时抄报纪委备案;每年年底还应集中报告一次。

  30、干部选拔任用要扩大干部提名人选推荐范围,对测评中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人选应予否认。

讨论决定重要干部,应当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认真落实提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制度。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3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32、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

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党组织思想建设方面、组织建设方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制度建设方面,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务。

  33、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34、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内容: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35、《淮安市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中所指的重大事项为: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系统、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本系统、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的相关问题;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职工奖金福利、职工住房补助、出国出境经费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36、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确定议题。

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上会与否。

②会议准备。

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③充分讨论。

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④作出决定。

党委(党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的方为通过。

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3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依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其中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39、市(地)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县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4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本人及子女婚事时,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并视情节予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属于操办范围但没有申报的;婚丧事主酬客累计超过10桌的;迎亲或出殡车辆超过规定数量的;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公车的;单位领导(包括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知道上述情况,但不及时制止的;提供假情况、出具假证明,为婚丧事主开脱责任或干扰和阻碍检查的。

  41、禁止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活动中大操大办:

凡生小孩、过生日、建房、乔迁、提干晋级、调动工作等情况一律禁止借机操办宴请。

  42、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43、中办、国办2002年8月9日《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规定:

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加重处理,公开曝光。

  44、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人力、资金、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4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6、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47、党的纪律处分有7种。

其中,对党员的处分有5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党组织的处分有2种:

改组、解散。

  48、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9、行政处分的种类有6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0、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1、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5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53、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必须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亲属关系有: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54、“小金库”是指: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按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当事人和财会负责人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55、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56、负责受理信访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扣压、销毁举报信访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7、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58、对党员干部检举、控告不实如属错告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检举、控告不实属诬告的,必须追究诬告者的责任。

  59、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60、对检举、控告党员或者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检举控告的党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61、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

对“一把手”的一般信访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采取函询回复的形式,要求本人在15天内如实向组织作出书面或口头回复。

对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一把手”,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信访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或寄发党风廉政通知书,让其说清问题,进行警示。

  6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过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63、“两指”: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64、“两规”: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65、“两规”措施适用条件是:

(1)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

(2)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3)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66、在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实施“两规”措施时,由案件调查人员向涉嫌严重违纪党员出示由决定”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出具的《实施“两规”措施决定书》及《在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同时向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实施“两规”措施告知书》,需要解除“两规”措施的,由实施“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及时向被“两规”人员出示《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

  67、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6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7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公务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7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公务员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公务员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7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7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7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81、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包括:

①总类。

包括反腐倡廉根本制度(党章、监察法)和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②预防和治理腐败类。

干部人事、行政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等;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类;④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程序类;⑤纠风工作与执法监察类;⑥党政纪处分及相关处罚类等;⑦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工作制度等。

  8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做到:

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

  83、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84、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在讨论决定时实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85、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

  86、中央颁布的八项禁止性规定:

一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87、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外,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88、《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购的物品。

  89、淮安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六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三)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四)严禁令不行禁不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五)严禁工作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作风粗暴;(六)严禁有诺不践、推诿扯皮、吃拿卡要。

  90、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重点要抓好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生活会等三项制度的落实。

  91、加强对权力监督的主要原则是:

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监督的原则,坚持法治监督的原则,坚持权力制约的原则。

  92、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是:

有效制约权力。

监督的重点是: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9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种加强党内监督的制度是: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94、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

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领导干部用人情况,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95、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重点是: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等。

  96、市管以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和考核结果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97、行政机关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层级监督、职能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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