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基于某兰州水污染事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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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基于某兰州水污染事件文档格式.docx

waterpollutionincidentcametolightafterimmediatelyattractedthesocialattentionfromallwalksoflife.Theeventinvolvesnotonlythebenzenecontentstandardofdrinkingwaterforresidentslivingbringharmtotheenvironmentallevel,themoreprofoundisthehiddenbehindtherelevantdepartmentsandunitsofderelictionofdutyandsupervisionsystemofthelackofthelegallevel,whichismoresubtlebenefitrelations.Throughtheanalysisofthecaseaftertheaccidentprocessrelatedsubjectsasornotasclearallthelegalresponsibilityofthebearandtheinjuredpartyforcompensationrightsandremedies,andfromthesourcetotherootcausesoftheaccidentpotentialthreat.Outofthepreventionmechanism,andfinallytostrengthenlegislationtoavoidsimilarenvironmentalpollutionincidentsonthepositiverole.

Keywords:

waterpollution;

suprvision;

informationdisclosure;

responsibilityofallparties;

reliefcompensation

窗体底端

1.事件背景

1.1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

威立雅水务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三大水务集团之一,为全球五百强法国威立雅集团所属。

2002年以来,威立雅水务集团将其国际业务发展的战略中心转移至亚洲。

目前威立雅水务在中国有大量投资项目,成为中国最有影响的外资水务集团。

而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0.9亿元,市国资委占有55%股权,法国威立雅水务占有45%股权,合作期限为30年。

企业实现合资经营以来,始终坚持“安全供水,用户至上;

服务城乡,奉献社会”的经营理念,立足于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不断提升城市供水安全可靠性,把“服务用户、奉献社会”作为企业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供水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2何为苯

苯(Benzene,C6H6)在常温下为一种无色、有甜味的透明液体,并具有强烈的芳香气味。

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人体具有神经毒性,苯是致癌物,会造成血液方面的变化,甚至导致白血病和癌症。

如果大量摄入会引起急性中毒。

国家限值对自来水中苯含量的限值为10微克/升。

1.3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回顾

4月11日11时32分,新华网报道,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严重超标。

检测显示,4月10日17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22时自流沟苯含量为170微克/升,11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

当日下午,兰州市政府紧急通知,从11日11时到12日11时的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

12日,兰州官方通报称,此次自来水苯超标的源头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

4月13日下午,兰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查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

而含油污水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于1987年和2002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油泄出渗入地下所致。

14日7时开始,已对西固区解除应急措施。

兰州四区全部解除应急措施,全市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2.事件原因分析

2.1直接原因

是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曾于1987年12月28日8时50分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

据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流沟建成于1959年,属输水暗渠,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已运行近60年。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2.2间接原因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对自流沟维修保养不到位,信息迟报延报;

兰州石化公司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

3.兰州水污染事件中所披露的问题

3.1威立雅水务集团之过

1)存在迟报瞒报问题。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排查维修更换。

3)事发后只道歉,暂未研究赔偿事宜。

4)错误的舆论导向。

3.2政府之过

1)信息报送迟缓,应急措施启动缓慢。

2)相关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欠缺。

3)政府监督体系不到位。

4.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4.1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制度

据了解,兰州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1号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2号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保护区沿河道长度3.56公里。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504东厂界至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2号取水口下游300米之间(一级保护区除外),其沿河道长度6.46公里,面积33平方公里。

而《水污染防治法》设专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做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而此次水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就是在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一水厂和二水厂之间,检测到自流沟苯超标检测值最高为200微克/升,个别居民水龙头饮用水检测值最高为78微克/升,已远远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规定的饮用水苯含量不超过10微克/升。

而这种污水会出现在自流沟的原因是,自流沟附近的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在此前曾经发生过泄漏事故,事故处理后有一些渣油以及消防污水便渗入地下。

这必将会产生污染源。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兰州市政、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等都应对此负责。

4.2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信力问题

在2014年3月初,很多市民发现自来水有强烈的异味。

而威立雅公司也检测到水产品苯超标后,忙着开会核实,成立调查组,传达指示,似乎很忙,但只对上级,不对自来水用户。

3月6日,环保部门、供水企业等接到了200多个投诉咨询电话。

7日傍晚,兰州市环保、疾控部门和供水企业公布了监测数据,宣布自来水符合安全饮用标准,并没有任何原因告知,相关部门公开“辟谣”并追查“造谣者”责任。

对原因的解释,是在“4·

11”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三天之后,在新闻发布会进行披露,说是黄河上游冰雪融化后带入河中的腐烂物质所致。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3月份的水质异味事件与“4·

11”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有直接联系,但由于缺乏独立、透明和权威的解释,民众的质疑并没有消除,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民获得信息将再也不是被赐予,而是依法享有本来就属于我们的知情权利。

而兰州市政府遮遮掩掩,借口推迟信息公布,意图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接受追究问责。

4.3事故中存在的渎职责任

4.3.1瞒报错报的问责

兰州市“4.11”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最早是4月11日下午16时市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68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而当天的新闻发布会显示,威立雅公司在4月10日15时就检测到出厂水苯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1日7时兰州市政府接到水污染报告。

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向市民发布饮用水安全警示。

这也意味着,发现苯严重超标近18个小时之后,苯超标信息才为公众知晓,所谓的检测到苯超标后核查需要一定的时间,上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而现在的分析仪器都高度自动化,可实现对水质的快速分析,所谓上报,也就电话来往而已,加起来需要18个小时的时间吗?

自来水遭污染,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处理怎可漫不经心?

苯超标信息发布延迟背后,到底是相关部门官僚所致,还是存在瞒报,当启动调查问责。

再者,苯超标事件发生后,甘肃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称,苯含量上升系水厂泵房实施清洗作业所致。

正常的清洗作业怎么会造成有毒物质侵入输水系统,有悖于常识。

当时这样的公然欺诈公众的信息是如何出笼的,也应当问责。

4.3.2怠于履行水污染监管职责的问责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体现了环境法当中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但是兰州石化1987年和2002年两次爆炸事故引发的石油泄漏是此次事件的污染源,与此次事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漏油事故通常都会遇到无法完全清除污染物的问题,这一点兰州石化与兰州市政府方面都知情,但是却没有出台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维护和管理。

而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于如此重大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存在了几十年之久,竟然不管不问。

若真的一直不知情,属于严重的官僚主义,涉嫌玩忽职守;

若知情,就是故意不去查处,则涉嫌滥用职权,最终导致了本次事件的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兰州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兰州环保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及市里主管领导,应承担渎职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3.3相关国企领导的问责

威立雅水务公司虽然是外资公司,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就应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负责。

而自来水公司应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国企,其主要官员一般由政府任命,显然,该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对水质安全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水污染的潜在危险听之任之,不要求兰州石化搬迁管道,也不向环保部门报告,同样存在失职的责任。

兰州石化作为大型国企,在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也应行政问责。

因此,兰州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兰州威立雅及兰州石化三方在此次污染事件中都负有责任,而相关主管部门和兰州威立雅应负主要责任。

4.4事故损害的环境侵权与赔偿责任

4.4.1环境侵权

对于这起事件引起的损害后果,应由兰州石化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两个,一个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一般指的是自然灾害所致,本案中不存在;

另一个是受害人的故意所致,本案中更是不存在。

而“4.11”水污染事件中,市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救济。

其一,人身权利救济。

公民因水污染而致身体健康受损害,有权要求污染者支付体检、治疗等费用。

其二,财产权利救济。

因水污染以及停止供水等原因而造成生活成本增加、可预期的财产收益下降等,有权要求相关责任者赔偿损失。

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环境侵权是毫无疑问的。

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受害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提起供水合同纠纷诉讼。

4.4.2公益诉讼

4月15日,兰州5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威立雅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

兰州市中院立案庭拒绝接受,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理由实际上是混淆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因为5市民提起的是以维护自身权利为目的的环境侵权诉讼而非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5名市民是拥有起诉资格的。

但是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明确规定: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法条正式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

所以事件的当地消费者协会是可以向中院发起公益诉讼。

并且通过相应公益诉讼得到相应的赔偿。

而且《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稿中新增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事故处理的结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兰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西固区人民政府、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20名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其中,对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严志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姚昕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对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贾庆红,责成解聘总经理职务;

对兰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王世宏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还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此外,相关部门还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兰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汲取教训,督促兰州石化公司尽快彻底切断污染源,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

6.反思与启示

6.1水污染事先预防机制 

从本事件来看,威立雅水务集团是外商独资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入驻天津、北京、上海、青岛等地,2007年与兰州供水集团签约,负责兰州市的饮用水供应。

兰州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是否严格考察了其信用资质,检测能力,这一问题并没有向公众公开过。

众所周知,本地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考虑到该企业是否会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和提高政绩等问题,水环境的安全及市民的身体健康往往会被忽略,我们不禁反思,兰州市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此,建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无疑显得十分重要。

与政府和企业没有牵连,可以考虑由市民自愿组成社会团体组织,聘请有资历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6.2政府信息公开要快、全、细

危机爆发的初期,许多官员担心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前公开信息会造成社会混乱和恐慌,于是政府的第一反应就是压制、掩盖、尽量拖延、文过饰非,但正由于这样,林林总总的小道消息、谣言才得以蛊惑人心。

谣言止于真相,因此,信息公开要快速,尤其是像自来水污染这样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事件更应该第一时间告知市民,让市民较早做好准备。

其次信息公开要全面完整。

政府应重视资源整合,利用多种手段发布信息。

除了文字数据,还可以配上图片、视频等信息。

除此之外,信息公开要细致。

公众最怕的就是不确定性,政府可以聘请第三方对水质进行检测,除了苯含量,其他指标的数据也可向公众公开,以确保水质信息真实透明,增强可信度,消除公众的质疑。

6.3主动承担责任、注重情感沟通

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政府都要树立或重建良好有效的形象,一方面需要处理危机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

所谓领导艺术就是摈弃官僚主义的作风,实事求是,敢于承担责任,为自身的错误向公众致歉。

而想要让公众信服,就得表明自己坦诚的态度。

同时,应注重与公众的情感沟通,如在不告知媒体的情况下,实地考察民情,安抚民心,把公众当作自己的友人以谦虚低调的方式与之交流,拉近自己和公众的距离。

情感沟通的“精”在细微之处,“妙”在公众心动瞬间,企业或政府在和公众沟通时有情有义,有理有据才能化“危”为“机”。

6.4科学有效立法 

兰州水污染事件再次反映出我国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系统不断遭到破坏。

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相比较之前的立法,其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具体规定了相关责任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但仍有不足之处,对于工业、城镇、农村水污染防治只是在宏观上做了概括性的要求,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数据指标,可行性不强,规定过于笼统。

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实现“有效立法”。

而且在加强此类善后规定的同时,还应着手开展源头上的立法规范。

比如,加强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在招商引资的环节加以规范;

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避免出现此次苯超标检测的偶然性;

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给相关企事业赋予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其环保意识,以确保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

7.结语

根据“兰州水污染事件”的始末,结合本学期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相关课程的学习,我进行了以上相关法律问题的反思。

最后想说明一点,环境保护问题并不是靠事后完善立法或者整治惩罚就能根除的,真正的力量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民众强烈的环保意识,将环保事业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整个世界将会是另一个模样。

参考文献

[1]Xuxiaoyuan以“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为例浅析政府危机公关.中国论文网,2014(32)

[2]陈虹.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J].法商研究,2009

(1):

28−35.

[3]史玉成,郭武,王存河,何青洲等,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的环境法学分析.2014

[4]吕忠梅.监管环境监管者:

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J].法商研究,2009(5):

139−145.

[5]兰州水污染原因-军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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