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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遏制较大及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

(五)遏制因建设工程引起的一般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公司各部门、建设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负责安委会事务性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现场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项目现场需设立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方案制定、岗前培训、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等日常安全管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分部(工区)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管理工作,且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报公司审查批准。

第四章公司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落实总公司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岗位安全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健全落实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全面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收集、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第十六条督促和指导参建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督促相关参建单位排查整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资格,严禁不满足下列要求的企业或人员进场。

(一)参建单位须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和管理经验。

第十八条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判识和评估,审查施工安全措施、高风险工点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将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风险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控制要素以及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九条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工程,不随意压缩工期。

工期调整时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并增加安全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可能影响相邻建筑构筑、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依照合同约定,通过验工计价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组织对参建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敦促参建单位为参建人员办理工伤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三条组织设计单位对新进场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或答疑,对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组织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等重大方案进行安全交底,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

第二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考核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建设指挥部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施工;

工作人员不得向参建单位介绍、推荐、指定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消防器材等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联调联试)、安全评估及竣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联调联试安全条件进行确认,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初步验收提出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进行整治。

第二十八条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查参建单位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导检查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准备工作情况。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营救,根据规定程序,即时上报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满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设计文件,并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系统考虑本项目及周边环境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翔实准确地提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指导性意见等,并纳入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措施齐全可靠,切实做到从设计源头上规避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上、地下的电力广播通信线、油气水管线、气象水文及可能影响建筑构筑物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将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纳入设计文件及相关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及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建设期及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咨询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审查设计文件中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及工程概算中安全措施费是否充足,对所咨询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发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与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沟通,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项目分部应配备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工程师,施工作业队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按施工人数的1%~3%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结合专业特点及重要工程结构,组织制定施工生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项目部组织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报监理、建设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按照不同工种及现场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风险等要素,编制安全培训方案,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规定对新进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新进场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并为现场管理、作业人员提供个人安全保证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现场作业环境安全、文明、和谐、环保,并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应为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建立设备管理档案,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强制安全检定等管理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的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经常性检查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机械设备、工程机具、安全设施等安全稳定状况,以及作业人员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行为情况,发现问题隐患须及时果断处理,杜绝带病作业或持续性违章行为发生。

第四十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签字确认,交底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接受国家铁路局、地方政府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铁路总公司、公司、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档案,举一反三,按照“五定”(定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成人、整改验收人)要求及时、彻底整改存在问题。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现场施工安全状况,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处置施工安全隐患,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考评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当现场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第八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组建标准化监理站,配齐、配足具有相应资格、满足现场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五十四条开展监理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按规定办理工伤、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五十五条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第五十六条查验参建施工企业资质和项目进场人员资格,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

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十七条检查安装大型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移动模架等安装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旁站监理装拆过程,检查安全生产使用许可等强制性检验情况。

第五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经常性巡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建立安全巡查台账,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工序作业旁站监理;

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公司报告。

及时跟踪检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闭合情况。

第五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九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通过运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测等综合技术手段,全过程实施风险闭环管理。

第六十一条安全风险管理重点包括高风险隧道、深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大跨钢结构和地下工程,临近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等工程结构的风险管控。

第六十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管段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等级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极高和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六十三条公司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高风险工点情况,制定项目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明确风险管理责任、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费用使用计划。

(二)依据地勘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督促勘察设计按照专家意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

(三)对施工过程中揭示的未纳入设计的重大潜在风险,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确定风险等级,设计单位按照新确定的风险等级补充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铁路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二)开展阶段性风险识别,规避重大不良水文、地质风险,对无法规避的风险工点进行分析评估,按照风险评估等级制订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并纳入阶段性设计文件中。

(三)对设计文件中包括工程地质、主要工程结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等进行技术交底。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施工风险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水文地质、施工环境等条件,细化高风险工点风险控制措施,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指挥部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程、铁路总公司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设计文件等,编制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应包括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标识规划,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置,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文件格式和要求等。

(三)高风险工点开工前,施工单位需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组建专业作业队,配置相应机械设备,并将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向作业队进行技术交底后,严格组织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种特点,对作业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取得国家专业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应急用品,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监控设备,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经常性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安全有效。

(七)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建立项目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安全包保责任制。

极高风险工点应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

高风险工点实行项目部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要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第六十六条监理单位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公司组织的施工阶段风险识别和评价。

(二)检查风险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和专业架子队组成及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

(三)实施全过程监理,并作好旁站和相关记录。

第六十七条隧道工程安全风险管理

(一)将风险评估与管理贯穿于隧道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施工环境和条件对隧道工程的实施动态、风险进行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并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识别的风险,其内容包括风险描述、检测方案、应急措施和责任等。

(三)坚持安全红线管理,隧道的施工方法、支护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隧道开挖、初支、二衬等各工序之间的安全步距符合隧道验标要求。

(四)隧道工程的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测等工作纳入工序管理,应与隧道施工同步实施,监测数据应及时处理,并将监测结果用于指导现场施工和动态设计。

(五)隧道内照明、通风、温度控制措施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作业环境应满足国家职业健康有关规定要求。

(六)隧道内施工用电、照明用电、通信线路均应规划上墙,严禁将电力线路随意放置在地上或泥水环境中。

(七)隧道弃碴场设置不应设置在堵塞河流、污染环境、毁坏农田的地段,严禁将弃碴场设在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地方。

第六十八条火工品安全风险管理

(一)爆破作业单位应具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的从业人员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火工品临时存储库的容量大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人防、物防、技防等防护措施应满足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等规定。

(四)火工品运输车辆应满足防火、防盗、防爆等要求,雷管、炸药应分开运输,禁止将火工品与施工作业人员同车运送。

(五)火工品进出库登记台帐应清晰准确,签署齐全。

爆破人员现场使用火工品情况应有明确记录,并经安全员核实签认。

火工品使用应坚持随用随领的原则,剩余火工品应及时退库管理,现场火工品不过夜。

(六)爆破作业现场应在爆炸安全距离外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值守,确认警戒区内无人员后方能下达起爆命令。

(七)建设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辖区现场火工品使用管理、从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即时查处。

(八)过期火工品的销毁应在地方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过期火工品。

(九)参建单位任何私藏、赠与、违规买卖火工品等行为均属违法,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应加强火工品的管理,避免出现遗失、被盗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参建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及配件、消防器具、安全防护用品、活动板房等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报废并清除出场。

对有特殊要求的页岩气及瓦斯隧道施工,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检测设备和通风设备,并按规定要求选用施工机械设备。

第七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标准》、《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等规定,在施工场地、生产设施、变配电室、材料储存场地、危险品库等靠近危险源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文明标志。

安全文明标志的材质、式样、内容应满足统一标准规定。

第七十一条施工现场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临边危险部位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临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施工范围必须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应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综合考虑现场用电计划,编制施工临时用电设计方案,规划输电线路。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及“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的规定,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并按规定要求架空。

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第七十三条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所在路局有关规定,经所在路局或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与营业线有关设备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安全协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涉营业线施工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工班长、领工员等应经过所在路局相关单位组织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施工单位涉营业线施工遵循“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原则。

施工作业必须执行铁路调度命令,确保在“天窗”时间内施工,天窗时间结束前清理路材路料,做到工完料清,达到放行条件。

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班长等应现场跟班作业,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巡查,及时协调解决现场问题。

(五)现场施工应注意保护铁路线路、通信、电力等既有设施,维持轨道线路清洁,严禁出现施工损坏铁路设施或危及行车安全情况发生。

(六)上跨既有营业线现浇梁施工或铺架作业,必须做好各种机械、材料安全防护和加固工作,严禁超限或滑落;

施工垃圾或废物不得丢弃桥下或轨道上,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七十四条铁路工程线路施工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报监理单位审批,公司核备后执行;

联调联试期间的施工按照铁路营业线模式管理,上道作业或临近线路施工需要与设备管理单位提前签订安全协议,派遣具有营业线施工经验的人员为驻站联络员,按规定程序申报施工作业计划,纳入作业天窗管理。

作业天窗结束前清理现场,确保工完料清,达到行车条件。

第七十五条为便于对极高风险工点现场作业实时监控,施工单位应在极高风险工点合适位置安装安全生产实时远程监控及实时对话系统。

监控系统应接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监视指挥中心,并满足向公司实时远程视频传输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和实时对话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记录功能,便于特殊情况下具有可追溯性。

(一)评估为Ⅰ、Ⅱ级风险隧道的正洞口、斜井口应设置作业人员电脑自动登录、定位系统,开挖作业面应设置远程监视系统,其他隧道洞口设置人员自动登录系统,严重不良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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