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红山经济开发区政建设项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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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下文意思,指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实施机构”
指赤峰市红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含义及职能、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的规定。
“合同继承”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本合同中明确的乙方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全面承继,届时本合同中的乙方也可能指项目公司,具体根据条款内容确定。
但项目公司承继权利义务不影响本身应由上述乙方作为中标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股东方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本项目”
指赤峰市红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装备制造园和农畜产业园共24条市政道路(合计23652.24米)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两个供水工程(16000米);
另外在农畜产业园建设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楼一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具体见附件(三)《赤峰市红山经济开发区市政建设项目可研报告》。
项目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试运行及运营维护和大修、改造等等。
“项目现场”
指用于项目施工和操作的区域。
“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符合以下条件中的法人、自然人或组织:
1)拥有公司股权比例超过50%;
2)自己通过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公司股东会50%以上的表决权;
3)通过拥有股权或通过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或其他安排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人员的选任。
“项目公司”
指乙方作为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自行或联合其他股东出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该公司是依法与有关各方签订法律文件,完成项目融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的主体。
“采购文件”
指甲方为选择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采购活动时,发出的招标文件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可能有的补遗、更正文件。
“银行基准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
“年、月、日”
如无特别说明,一律指北京时间的日历年、月、日。
“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天和国家法定假日外的天数。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的特许经营权是甲方代表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最后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于以上工作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生效日”
指合同第5.1条规定的生效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甲方豁免,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的日期。
生效日后,特许权的授予及本合同所有条款方能生效。
“到期日”
合作期限正常结束的日期,为生效日后经过11周年后的当日,甲方应在书面确认生效日时注明项目到期日。
“正式运营日”
指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后,项目公司申请正式运营,甲方书面同意正式运营的日期。
“终止日”
如合同正常结束,则终止日等同于到期日。
如合同提前终止,则终止日为合同实际终止日期。
“运营年”
按以下方式计算: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商业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正式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
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前提条件”
也叫先决条件,是指本合同的某些条款生效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如果某一前提条件未能满足且未被豁免,则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将无法生效,并有可能进一步导致合同终止,未能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将承担合同终止的后果。
“乙方根本违约”
指乙方违犯了本合同中所述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合同的事件。
此处的乙方包括乙方和项目公司。
“甲方根本违约”
指甲方违犯了本合同中所述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合同的事件。
“违约通知”
指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承包商”
指项目公司在项目设计、工程、环境恢复、施工、测试、试运转/调试方面聘用的承包商。
“供应商”
指与项目公司签定了供货合同,向本项目提供设备的企业。
“运营商”
指与项目公司签定了运营维护合同,承担本项目运行、操作、管理和维护工作的企业。
“融资方”
与项目公司签定了融资协议,为项目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支持或融资(股本除外)的金融机构。
“宽限期”
指一方给予另一方用以履行其应尽义务和/或改正其违约行为以满足合同正常履行要求的期限。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的与实现项目功能有关的设施(项目红线在采购完成后由双方根据相关文件确认)。
“项目资产”
指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设计、建设、安装、运行和/或维护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所形成的所有资产,包括所有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工具器具、附属设备设施等;
(2)应由项目公司所拥有或获得合法使用权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等;
(3)项目公司所享有的合同性权利和权益;
(4)建设、运营期间形成的文档记录;
以及
(5)为项目需要由甲方提供项目公司使用和/或管理的资产。
“融资交割”
指关于本项目的融资协议签署,并完成所有放款条件,允许项目公司提取款项。
“融资协议”
公司和融资方签定的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融资或再融资的贷款协议、股东贷款协议、借据、债券、契约、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
“不可抗力”
指17.1.1条陈述的事件或发生的事。
“自然不可抗力”
指17.1.2.2条描述的内容。
“政治不可抗力”
指17.1.2.1条描述的内容。
“政府审批”
如本附件
(二)所述,要求项目公司和可能包括承包商在内的其他方,为实现项目建设、运营目的,应获得的政府的批准、同意、许可、免除、执照、授权等事务,或关于此类事项的豁免。
“技术标准”
包括本合同中明示的技术标准和未明示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遵照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
“服务标准”
指按照本合同附件(四)中规定应达到的提供服务的标准。
“法律变更”
指适用于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和/或政府、部门规定发生了变化,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等,从而使得项目实施的技术、经济条件不得不变更以适应新的要求。
第二章解释
除文本中有明确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合同(包括附件及可能有的后续补充、修改协议)中:
2.1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2.2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和参考引用所设,不应视为对条款文本的解释;
定义仅为确保合同用语及含义的统一性,避免产生争议和混淆,并且便于快速指代和索引,定义中有关事项的表述不应视为对实质性权利义务的约定,只有在合同条款中未对上述实质性权利义务作明确约定时,定义可以作为确定双方真实意思的参考。
2.3时间均指北京时间,日、月、年均按公历计算;
一天指当天的0:
00至24:
00,一段时间指从起始日当天的0:
00至终了日当天的24:
00,“一个月”按30天计,“一年”以365天计;
如要求的行为需在工作日完成,而实际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行为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完成。
2.4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中所提到的的法律法规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
2.5除非另有说明,有关条款和附件指的是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6“包括”同时含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以上”、“以下”、“以内”、“内”均含本数,“超过”、“大于/小于”、“多于/少于”、“之外/以外”均不含本数;
2.7“A和/或B”的含义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A情况,B情况,A和B均有的情况。
2.8除非另行规定,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合同或文件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任何法律、法规包括经修订,修正或重新制定的内容;
2.9
(1)本合同明确的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前期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形成过程中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谈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合同附件,以及以后可能有的、符合合同有关生效要求的补充协议等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如对同一事项在一个或几个文件中有多处阐述,且这几处阐述相互间存在矛盾之处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含义:
a.能确定时间先后的,时间在后的为准;
b.具体描述的约定优先于一般性描述的约定;
c.不同条款之间存在歧义的,以最符合上下文意思及和/或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意思最统一一致的为准。
d.正文中内容优先于附件中内容;
(2)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合作的完全理解,凡未被明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书面和口头的陈述、协议、保证、安排,均被本合同所取代。
2.10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组成本合同;
如出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事项,应结合有关条款,以能实现合同总体目的和使得本合同各部分之间不出现意思冲突为前提予以理解;
如某一部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的有效性;
2.11本合同中的约定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代表的政府和其所属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本合同项下有关约定届时被适用法律法规纳入甲方及其代表的政府和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则应适用该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此种情况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合同中有关法律变更、政治不可抗力等条款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项目合作的范围
3.1项目地点及范围
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3.2合作范围
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含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运营工作,特许经营期结束后,负责将项目移交给甲方。
3.3项目产出/提供的公共服务
见附件
3.4特许经营权的保护与限制
3.4.1保护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5.3.2规定的生效日前,甲方不会就本项目以上事项或其中的部分事项和任何其他第三方就合作意向及合作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洽谈,也不会同意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与上述事项或其中的部分事项有关的任何工作。
在本合同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成就,本合同全部条款生效后,甲方承诺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并负责完成相关手续,甲方承诺对项目公司的授权是唯一、独占、排他的。
3.4.2限制
1)乙方和/或项目公司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随之而获得的项目资产用于抵押;
除因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并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和/或项目公司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随之而获得的项目预期收益权用于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或项目公司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随之而获得的项目预期收益权、项目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出租、承包给第三人,也不得用于本项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项目合作期限
4.1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自生效日起计算,建设期为1年,运营期为10年,自正式运营日起计算。
4.2期限的延长
可以延期的事由
基本的原则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常见的延期事由包括:
1)因政府方违约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2)因发生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
3)因政府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前期工作与征地拆迁工作;
3)经双方合意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由。
4.3期限的结束
4.3.1因项目合作期限届满的结束
双方合作期满,除非就继续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并签定合同,否则双方各自履行完本合同项下所承担义务后,合同结束。
4.3.2因提前终止的结束
如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合作期限将提前结束:
1)出现违约事件且达到本合同约定条件,从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可终止合同条件;
3)因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章前提条件及期限要求
本合同规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全部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所有条款方能生效,项目公司方能获得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否则,有关条款将不能生效。
如果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被豁免,本合同将终止,有责任满足前提条件或取得豁免的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5.1前提条件内容
5.1.1按要求成立项目公司
5.1.1.1乙方应按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金应满足本合同附件(四)中的要求,乙方应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1.1.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公司所有股东合法签署盖章的股东合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项目公司资本金缴纳证明、项目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为证明上述文件有效性、真实性的各股东方和项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5.1.1.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乙方应确保在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和规定:
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
1)不得开展与本项目目的无关的一切业务;
2)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
3)不得设立任何分支机构;
4)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5.1.1.4如甲方或其指定单位参股项目公司,则应在股东协议中体现本合同的有关要求。
5.1.1.5项目公司不得在任何本公司资产、权益上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5.1.2完成融资交割
5.1.2.1融资交割完成是指:
1)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与融资方签定了融资协议;
2)按照融资协议规定提交了所有相关文件,融资协议约定的所有前提条件已经满足或得到豁免,融资协议已经生效;
3)融资协议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5.1.2.2乙方应就项目建设期间资金出现不足时的情况作出安排,并在有关有效协议文件中明确约定,该协议文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5.1.2.3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上述有效的融资协议文件和融资方签字盖章的确认文件,确认融资协议的所有前提条件和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经满足或被豁免。
5.1.3完成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
5.1.3.1完成项目的政府审批手续是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项目开工前的所有批准、同意、许可、免除、执照、备案或其他应办理的手续。
5.1.3.2乙方和/或项目公司负责完成此前提条件,但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乙方支持和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可以自行且快捷地获得有关政府审批,则该义务可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行独立承担;
2)如果无政府方有关单位协助乙方或项目公司无法获得有关政府审批,则甲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此项审批;
3)如果相关政府审批属于甲方的审批权限,除非乙方或项目公司在甲方督促、指导下仍无法达到获得此项审批应满足的条件,否则,甲方应有义务使其获得此项审批。
5.1.3.3.乙方应在获得相关政府审批后向甲方提交有关手续证明,作为已经满足该项前提条件的证明。
5.1.3.4附件
(二)中列出了甲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所知悉的项目所需办理的全部政府审批手续。
如果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要办理附件
(二)中所列审批手续之外的政府审批项目,或者附件
(二)中列出的某项审批在实质性要求方面发生较大变化,乙方也应在知悉后积极办理,以在规定时间内,或规定时间确实无法达到时的尽量短的时间内,满足相应要求,获得该项审批。
但是:
(1)如果上述情况涉及的审批为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立的,则乙方为获得此审批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办理此项审批造成乙方在满足前提条件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时,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宽限期或豁免乙方义务。
(2)如果该项审批为本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新设立的,则由此而对双方产生的影响,按照第16章“法律变更”约定的方式和原则处理。
5.1.4.保险已经生效
5.1.4.1项目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第15章中有关保险的规定购买了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
5.1.4.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保单原件作为满足此前提条件的证明。
5.1.5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定
5.1.5.1应签定的主要合同为:
1)工程总承包合同;
2)其他甲方明确要求应签订的合同。
5.1.5.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合同的原件作为满足此条件的证明,并将有关合同复印件交甲方留存。
5.1.6乙方向甲方提交了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定后6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0万元,形式为现金或国内主要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七))。
5.1.7甲方向乙方提交了以下文件
1)证明项目已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完成了PPP项目在“项目采购”阶段“谈判与合同签署”环节前所需获得的所有政府审批手续的文件;
2)证明甲方具备签订本合同主体资格的文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清单(以本合同签定日之前已经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5.1.8其他前提条件。
(按照双方约定可以添加)
项目公司什么时间成立、什么时间注册资金到位,是认缴资本还是实缴资本。
5.2前提条件豁免或给予宽限期
5.2.1豁免或给予宽限期的权利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或在给予的宽限期内得以满足,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给予对方豁免或宽限期的权利。
5.2.2请求豁免或宽限期的形式及时间
一方请求对方给予豁免或宽限期的,应在5.3.1条规定的应满足前提条件的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
对方同意或不同意,均应于收到上述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超出10个工作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请求。
5.3前提条件满足的期限要求
5.3.1约定期限
本合同签定后4个月之内,双方应满足自己应负责满足的前提条件,并按本合同要求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对方。
如果一方给予未能满足前提条件的另一方宽限期的,约定期限相应推迟到宽限期结束。
5.3.2确认生效日
如双方均按5.3.1条的期限规定满足了所有前提条件或取得了相应的豁免,则本合同生效。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所有前提条件满足或得以豁免之日为生效日。
5.4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给予宽限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5.4.1合同终止。
负责满足前提条件的合同一方的相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4.2合同终止通知
提出终止合同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终止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或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视为到达对方时),本合同终止。
5.4.3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5.4.3.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除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5.4.3.2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5.4.3.3提取履约保函
如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了履约保函,且乙方和/或项目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也未获得甲方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以补偿甲方因项目无法按时实施而面临的风险和后果。
5.4.3.4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章项目的融资
6.1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6.1.1相关资产及权益
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资产所有权属于甲方,但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授权乙方行使对项目资产的管理权、控制权、运营权和收益权。
运营期满后,乙方应保证将项目资产移交回甲方,并确保在移交时项目资产状况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
6.1.2融资安排
6.1.2.1甲方配合
如果项目公司拟以项目资产或其他权益(例如运营期的预期收益)、或乙方拟以其所持有的与项目相关的权利(例如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担保向融资方申请融资,甲方可以就本项目有关情况和/或甲方对项目实施有关的政策、规定、决定、意见、安排等事项向乙方和/或项目公司及融资方给予确认、澄清、说明,或提供其他适当的配合,以方便乙方和/或项目公司能顺利开展融资工作。
6.1.2.2融资协议条款要求
乙方和/或项目公司达成的任何有关本项目的融资协议均应提交甲方审议,如融资协议不能符合或达到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修改或采取其他方式满足上述要求。
对融资协议条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只要本合同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当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融资协议或乙方和/或项目公司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融资方可以依照融资协议约定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项目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适机构接管本项目。
但融资方采取以上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