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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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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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doc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

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

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

《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

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

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1]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郝庆堂主编:

《教育法律案例与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2〕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

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

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2003年5月10日《华商网-华商报》)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警告、罚款、拘留等。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73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3〕校舍供人非法经营液化气酿成惨剧

  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给外地某燃料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的办公室。

6月8日下午,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造成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其中有2名教师,2名学生。

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并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厂驻此地办事处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营业执照,并责成其在经济上对受伤师生作出赔偿,学校也为此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

  对于这样一起重大恶性事故,该厂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擅自经营燃料液化气,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该厂将办事处设在学校,侵占学校场地,并且将易燃、易爆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尤其危险,加之管理不善,最终酿成恶果。

显然,该燃料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同时,学校方面在这场事故中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校作为人员集中之地,不能将校舍、场地随意出租他人,尤其是非法无证经营者;学校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因此,学校同样违反了《教育法》第73条规定。

  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

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等。

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22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成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

“学校不能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小学管理规程》第46条第2款规定:

“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案例7-4〕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

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

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

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

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

牛某有权获得学校赔偿。

  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

(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

(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

(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4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8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案例7-5〕学生被学校强行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

  刚一开学,某县几乎所有的小学都强行向学生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每人200元。

对许多家长而言,200元是个不小的负担。

可是不交,又怕自己的孩子无法向学校和班主任交待。

学生们该怎么办呢?

  学生们有权拒交农村社会保险金,并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申诉,要求给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

学校强行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属国家严格控制的代收费项。

因此,学生们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及其监察部门或当地政府及其监察部门申诉,要求给予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

 

  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或征收应减、免的税款,这些均属于违法收费范围。

这种行为无疑加重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担,减少了教育经费的实际投入和使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甚至会造成一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转嫁费用负担的不良后果。

对此,要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五、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5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

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7-6〕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

  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

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

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

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

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

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

(2004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

 《教育法》第76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社会上有许多不具备办学资格和相应办学权限的人乱办班、乱办学、乱招生。

有的学校超额或超计划招生;有的学校应纳入统一招生范围的,不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自行招生。

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教育管理秩序,给招生管理造成损害,侵犯了学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应依法进行处理。

对此,应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考试的种类由国务院教育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9条第2款规定: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认定。

  近几年来,社会上假学位证书、假文凭泛滥成灾,给教育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大的不利。

国家也曾下大力气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学业证书的违法分子,但却都屡禁不止。

《教育法》第80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六、关于招生考试舞弊、作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

  《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循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在招生工作中,有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隐瞒、虚构、篡改、泄露、提示等手段,歪曲事实,掩盖真相,使招生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损坏了国家机关及招生机构的形象。

对这样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7-7〕河南濮阳县高考作弊案被查处

  2004年高考期间,濮阳县三中考点田某、肖某等7人经事先预谋在考试时利用手机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并收取考生好处费。

事情败露后,7名直接参与作案的人员已被刑事拘留,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取消濮阳县三中今明两年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2004年6月18日 《鲁中晨报》) 

  此案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教育考试制度,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失去了高考的公平性、公正性。

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濮阳县高考违规作弊事件中,11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濮阳县教育部门原3名主要领导被撤销党内外职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濮阳县原党政分管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被责令辞去现任职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原濮阳市教育部门3名主要负责人受到政纪处分,并被免去其现任职务;派驻濮阳县三中考点的巡视组组长被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

“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育法》第80条还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7-8〕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2002年4月的一天,重庆市某小学的高老师要写一篇教学论文,在经过认真准备,查阅大量资料后,她还想补充一些素材丰富论文的内容。

这时,她忽然想起自己当教师这些年上交给学校的那些旧教案应该能派上用场。

于是,她要求学校把她以前上交的教案全部还给她。

  几天之后,学校只还给她四本教案,这大大少于高老师上交的数量啊。

这十几年来,高老师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其他的在哪里呢?

之后,高老师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把她的教案全部给她。

在她的一再催促下,校方最后告诉她,老师们交上来的旧教案一般都放到教导处,如果两年后没有老师取回,学校就把它们统统移交到档案室,而档案室再保留两三年后就自行处理掉。

所以,高老师的40几本教案已经没有了。

  一听说教案都被处理掉了,高老师可不干了:

这可是我的劳动成果啊,学校凭什么扔了?

这次她非要和学校较较真儿。

高老师和学校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教案究竟应该属于老师还是属于学校。

高老师认为,学校当初把教案本作为办公用品发给老师,就等于把所有权转移给老师,教案就成了老师的个人财产。

但是校方却说,他们只是提供教案而已,提供不等于财产转移。

于是,高老师又提出,当初学校提供的教案本是空白的,老师拿到后已经加进了自己的思想和对知识的理解,教案本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本子了,而是有教师的个人创作在里面,她是有著作权的。

学校认为提供教案只是为了让老师们更好的完成工作,每位老师的教案都是他的工作成果,是一种职务行为,应该归学校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

  2002年5月,高老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学校返还她的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

高老师面对自己工作了十几年的学校打这场官司,内心也充满了矛盾和挣扎。

毕竟她热爱这所学校,热爱这份崇高的职业,也热爱那群活泼可爱的学生们。

2002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师和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她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管理和领导,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驳回了高老师的诉讼请求。

高老师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10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的教案官司。

经审理,法庭认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是一种物权要求,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指令南岸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03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案官司重审后做出判决:

教案本是学校发给高丽娅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案都无明确规定,高老师要求返还教案的要求于法无据。

高老师败诉。

  虽然学校赢了官司,但这件事也给学校提了个醒,由于教案所有权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教育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要求,每个学校都是按自己的惯例行事,因此很容易引出各种各样的纠纷。

为了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发生,学校已经明确规定,教案属于学校所有。

败诉后,高老师仍然不服,她又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选自中央台2004年3月5日“今日说法”报道)

  沈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评案:

如果说学校收教案是为了检查高老师的工作,检查你到底完成了教学大纲的要求没有,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对学生的教学效果好不好,一旦这个目的实现以后,教案本身失去它的意义了。

高老师也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交上去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教案应该说已经属于学校了。

所谓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个就是有了创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情感,第二它必须是独创的,所谓独创就是不是抄袭的。

第三,作品还要求以法律规定的表达方式表现出来,最主要受保护的作品是文字作品。

著作权保护是保护别人不能未经许可随便使用你的作品,如果说学校没有经过高老师的许可把这它出版成册拿去发表了,这个行为本身是侵权的。

至于你这个作品的载体,这几本教案被人盗走了或者放火给烧掉了,都不侵犯高老师的著作权。

当然,教案里有老师的心血,但是你把这个东西交给学校的时候,你是作为学校内部的一个职工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而教案是表现你怎么样完成这个任务而交上去的。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没有义务给你保管这些东西。

高老师如果认为这个是作品,你自己就不要让它灭失,应该保留作品的载体,我们把它放在电脑里也可以,存在软盘里都行,甚至复印了都可以。

结果高老师怠于行使自己的责任,学校就更没有这样的义务替你保管这些东西了。

教师和学校之间的这种官司我们不主张不鼓励,打官司未必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协调解决、和平解决可能是能够让双方双赢的一个更好的途径。

[案例7-9]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

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

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排。

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统一安排。

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

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彭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合法所有权人。

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

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彭某年仅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处理自己或者家庭较大数额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68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彭某不能独立实施处分行为。

其相应权利需要由她的父母行使。

因此,学校与彭某的约定奖品归学校所有,其行为是无效的。

  据此,彭某可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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