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合法性的视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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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

  一、合法性的维度

  西方学者韦伯、哈贝马斯等人很早就提出了合法性的概念,后来Suchman(1995)等学者相继利用合法性的概念对组织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西方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国学者高丙中(2000)发展了合法性的概念,对社会团体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现时,合法性已经成为分析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种组织的有力工具。

  关于合法性的涵义,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Suchman(1995)认为,合法性是在环境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系统内对组织行动是否合乎期望及恰当性、合适性的一般认识,而所谓的环境指的是各类利益相关者。

简单地说,所谓企业的合法性,就是企业的行为要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从而获得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认可。

  Clarkson(1995)认为,那些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活动享有或者主张所有权、权利或利益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属于利益相关者。

一般地,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管理人员、普通员工、顾客、供应商、销售商、银行、政府、社区、媒体、环保团体等等。

由于利益相关者数量众多,且性质差异较大,对企业的影响方式和程度不同,因而对其进行分类对于问题的分析很重要。

其中,Clarkson(1995)根据相关者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一级利益相关者和二级利益相关者的分类受到广泛关注。

前者是指没有其参与企业就不可能持续生存的人,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和社区;

后者是指那些影响企业或受企业影响,但与企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且不是公司生存的必要条件的社会团体,比如媒体和环保组织等众多的特定利益集团。

借鉴这种分类的方法,根据分析的需要,我们把利益相关者分为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前者是指股东、雇员等企业内部人员,后者是指政府、社区、环保组织等企业外部人员或团体。

进一步,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紧密程度,内部利益相关者分为一级和二级内部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分为一级和二级外部利益相关者。

一级内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股东或投资者,他们创办了企业,是企业形成的前提条件,因而与企业的关系最为密切;

二级内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雇员,他们使得企业得以顺利运转,与企业的密切关系仅次于股东;

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顾客、供应商、销售商、政府、银行等,他们与企业有直接的关系;

二级利益相关者主要是社区、媒体、环保组织等,他们与企业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关系。

  根据上述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结合合法性的涵义,区分合法性的维度就是:

获得一级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获得二级内部利用相关者的认可、获得一级外部利用相关者的认可、获得二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这四个维度可单独存在,也可相互结合,不同的组合其合法性强度就不同,一般地,只有一个维度的合法性强度较小,四个维度结合在一起的合法性程度最大。

不同的合法性强度,反映了企业的不同目标和追求,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从而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

  二、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或者说,企业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在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以及企业实践中的管理者已经争论了数十年之久,这些争论,正好反映和代表了不同的社会责任观。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不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观也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中。

在学者们研究探索、总结(Friedman,1962;

万君宝、袁红林,2005)和企业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合法性由弱变强的线索,可把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视为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的演变。

值得指出的是,现时各种社会责任观是同时存在的,都有不同的研究者支持或不同的企业在实践着。

  1.“股东至上”。

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实践,认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股东服务,换言之,经营企业的目的就是使利润最大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投资者都积极进行原始资本的积累。

在这一时期,企业的规模一般比较小,投资者想尽办法赚取利润,不仅不会顾及除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而且还会损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例如,压榨和剥削工人、延长工人劳动时间、不采取措施保护工人的生产安全,生产质量低下或不合格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中伤竞争对手,与供应商签订不公平的协议,随意排污等等。

更有甚者,为了利润,一些企业违法犯罪。

  经过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后,企业的各种不道德问题有所改善。

但是,“股东至上”仍为许多企业信奉的社会责任观,并得到许多学者的支持。

亚当·

斯密在其名着《国富论》中早就指出,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逐利润最大化。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密尔顿·

弗里德曼是坚定支持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的现代经济学家,他曾经明确指出:

“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Friedman,1962)。

”这里,弗里德曼实际上是拒绝承认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即使有社会责任的话,也只有经济责任,即增加利润。

  由此可见,“股东至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实际上是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只需符合股东追逐利润的期望,得到一级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就具备了足够的合法性。

  2.“一切为了企业”。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股东与雇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代理人的雇员由于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矛盾。

当企业规模扩大后,股东难以实施完全的监督,从而使得雇员带来的代理问题损害股东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的雇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采取激烈的工业行动,如罢工等。

因此,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就有了激励雇员的动机。

激励的主要手段是让雇员享有其应有的基本权利,例如让雇员享有自由签约的权利、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健康和安全工作的权利、公民权受到尊重等。

  例如,近年珠三角出现的所谓“民工荒”,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雇员对企业的不认可造成的,例如在企业利润增加的情况下雇员的工资长期维持不变、雇员工作环境恶劣、健康得不到保障等。

“民工荒”的出现,使得一些企业不敢接新订单,这就影响到股东的利润增加。

现在,珠三角一些企业试图通过增加工资、改善工作环境的手段留住现有的员工和吸引新员工,就是意识到应让雇员分享到企业发展的果实。

  因此,相对于“股东至上”,“一切为了企业”的社会责

任观是一种改进,它意识到企业必须要同时为股东和雇员的利益着想,让雇员对企业有一种归属感、形成凝聚力,这样才能使企业得以发展。

由此而言,“一切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观是要同时获得一级和二级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增强合法性,以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3.“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

前述两种社会责任观都只关注内部利益相关者,而完全忽略了外部利益相关者。

而“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已经意识到企业的行为对社会存在的客观影响。

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主要的出发点是从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出发,但在为企业自身利益服务的同时,不自觉地增加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例如,它认为企业在为内部利益相关者追逐利益的同时,供应商的利润也会增加、顾客获得优质的消费品、政府税收增加等。

所谓“看不见的手”所描述的个体的逐利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社会的福利,就是这种社会责任观的思想来源。

  由此可见,与“一切为了企业”相比,“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虽然仍主要是为了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但已经不自觉地考虑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除了得到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

从而,合法性程度得到增强,即使增强的程度不大。

  4.“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

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在满足内部利益相关者期望的前提下,会主动和自觉地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服务。

企业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希望外部相关者获益,祈求达到双赢的境地,例如与供应商签订长期互利的合约。

但是,当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会将企业内部利益放在首位,而把社会外部利益抛弃一边。

  相比于“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的社会责任观已经使企业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考虑从不自觉到自觉和主动,争取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一种互利、合作的关系,因此,这种企业会得到外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一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从而合法性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5.“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

这种社会责任观的出现,受到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深刻的影响。

这种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不仅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体目标,而且企业也是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依存性,并明确指出“企业对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

哈罗德·

孔茨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

这表明,企业要达成其目标,必须要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这类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能够自觉地将“为社会服务”贯彻到自己的经营理念中,但应注意的是,企业主要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是目前许多公司的实际做法(万君宝、袁红林,2005)。

  但是,与“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相比,“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的社会责任观已经不再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排出主次之分,而是把两者看作同等重要,显然,这种企业将会受到大多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因而合法性很强,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6.“首先为社会,同时也为本企业”。

斯蒂芬,罗宾斯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企业对于社会负有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在内的多项社会责任(Donaldson、Dunfee,1995)。

由此而言,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份内事。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公司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从事一些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无直接联系的活动,例如,资助大学或研究机构的研究项目、向社会公益项目捐款、自觉减少环境污染等。

这表明公司已经是一个“社会存在”的概念,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而生存,公司是为所有相关利益者服务的(黄少安、宫明波,2002)。

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不会为厂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损害任何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企业愿意牺牲自身的利益而维护社会的利益。

现实中,持这种社会责任观的企业不是很多,主要发生在一些大企业上。

这类企业由于广泛参与捐赠、环保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而赢得公众极好的美誉度,能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与供应商、政府等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又能给予雇员良好的发展机会,并能给股东带来长远的利益。

  因此,与上述的社会责任观相比,“首先为社会,同时也为本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能获得最广泛的一级和二级的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赞赏,其合法性最强,是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最高境界。

  三、结语

  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范围和程度决定了企业合法性的强弱。

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注就形成了企业不同的社会责任观。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观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的演变:

“股东至上”、“一切为了企业”、“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第一,为社会服务第二”、“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和“首先为社会,同时也为本企业”,这几种社会责任观的合法性依次由弱变强。

而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正是为厂增强其合法性,以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

一般地,小企业往往实践着低合法性的、主要关注内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社会责任观;

而大企业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得以继续发展,因而往往实践着高合法性的,同时关注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社会责任观,追求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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