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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案例

第一组:

案例1

贾某原是A商行的业务员,后来A商行辞退了他,但未收回贾某持有的A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

贾某听说A商行欲订购一批新潮女士服装。

他便找到B商贸公司并以A商行的名义与其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B公司向A商行提供各式服装共计2000件,总价款为3万元。

B公司将货运到A商行,却被A商行拒收。

【法律问题】

1.贾某以A商行的名义与B商贸公司签定的合同对A商行是否有效?

2.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2

乙船公司“琴海”轮承运甲公司货物,自马来西亚槟城港运至中国北海港。

该提单背面的共同海损条款载明:

“共同海损应根据承运人的选择在任何港口或地点根据197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琴海”轮驶离槟城港开往中国北海途中主机停车,船舶向南漂航。

主机停车后船员即投入抢修,但因条件所限,经两天多抢修,仍无法修复主机。

船舶发出求救信息,越南派出拖轮将“琴海”轮拖进金兰湾港。

越方收取了拖轮费、救助费。

船长代表船东发表共同海损声明,宣布共同海损;轮机长出具海事报告。

由于能力及条件所限,在金兰湾无法将主机修复。

乙船公司请广州救捞局将“琴海”轮拖至中国北海,并支付了拖带费。

  在北海港经验船师检验,认定主机不能启动的原因是由于各缸的空气启动阀启动活塞的密封环失去弹性,气密较差,已存在隐患,加上第七缸启动空气阀阀盘断裂,该气缸完全失去气密,导致进入各缸的启动空气压力不足而无法启动。

  保险公司为甲公司的货物向乙船公司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承诺“如果共同海损牺牲及/或费用被证明是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合理产生的,且经确认下述货物应参加分摊,我司保证支付相应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乙船公司委托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对“琴海”轮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根据该处出具的理算书,确认共同海损的船货各方分摊金额。

  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以共同海损事故是乙船公司不可免责过失造成为由拒绝分摊共同海损费用,乙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分摊该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

法院应该如何审理?

第二组

案情:

  2000年6月12日,中国若森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笔生产企业的委托与加拿大汉威司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笔一批的合同。

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加拿大法律。

主要成交条件是:

CIF温哥华每箱32美元,9月装船。

2000年7月20日,该批蜡笔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大宇”轮上,鉴于蜡笔如放在4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大宇”轮与一日本籍“北海道”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笔及其他货物湿损。

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

“大宇”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笔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使用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

经查蜡笔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现问:

  

(1)若森进出口公司与蜡笔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哪些法律?

  (3)关于700箱货物的湿损,是否应由承运人负责?

  (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笔的损失,收货人应向谁提出索赔请求?

  (5)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为什么?

第三组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

为什么?

第四组:

案情

  2003年1月7日,被告船务公司所属船舶承运粮油仓库托运的一批玉米1466.7吨,装港营口,卸港厦门。

装货完毕当时气温约-18°C,港内水域大量结冰,无法开航。

8日该船跟随外轮出港,航经冰区,冰区范围约45海里,进入冰区后,没有尽到良好船艺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导致船舶破孔,货物受损。

13日该船抵厦门港卸货,14日发现舱内玉米严重结冰水湿,经勘查发现船壳水线下右舷锚链孔后约5米处出现破孔,海水从破孔进入舱内。

经检验确认受损玉米458.8吨。

案涉货物由原告保险公司承保,根据原告签发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被保险人为粮油仓库,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承保险别为基本险。

保险条款约定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之一为“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2003年5月28日,保险公司向粮油仓库赔付440605.62元。

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赔付货物损失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船舶遭遇冰区发生船体破孔所致的货损不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保险范围,该条款所列的碰撞仅指船舶之间的碰撞,而不包括船体触碰冰凌,原告据以起诉的是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依法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第五组

案例1

美国公民哈特购买了一箱美国甲公司生产的xxx牌啤酒。

哈特及家人吃饭时,放在桌上的一瓶未开瓶的啤酒突然爆炸,致使哈特及家人身体多处受伤,餐桌和椅子也被碎玻璃弄坏。

哈特及家人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试问:

依美国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哈特及家人作为原告指控甲公司应如何举证?

他们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案例2:

我某进出口公司,自2005年开始直接对美国出口烟花,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

2009年美国小孩S.T因燃放我出口的空中旅行而受伤。

原因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向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北方城法院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理由是产品存在缺陷,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使燃放者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800万美元,并将传票交给我国外交部,要求派人出庭应诉。

试析:

原告可否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提起诉讼?

我方应如何对待这一指控?

原告的指挥是否合理?

证据是否充分?

第六组

案例1:

“开洋丸”航次租船合同租出运稻谷去亚历山大。

后来,承租人又决定改航驶向比勒埃夫斯。

承租人明知不经英国政府许可是不能在比勒埃夫斯卸下稻谷的,可是他相信自己能得到政府许可,于是在通知船方改航时,未将该情况告诉船方。

承租人征得船方同意后,要求开洋丸驶向比勒埃夫斯。

该轮在塞得港被扣留,外交部不许可该船驶向比勒埃夫斯。

问:

扣船损失由何方承担?

为什么

南希号班轮从美国的海湾沿岸经巴拿马运河驶往日本的神户和中国台湾的基隆。

该船上装有通用机器公司国际经销部托运的三台机车。

驶经巴拿马运河时,南希号需要补充燃料,因为加利弗尼亚州的圣帕德罗港的油较便宜,所以“南希”号没有从美国海湾到巴拿马运河沿线的港口加油,而是绕道去圣帕德罗港添加燃油。

2000年5月4日,南希号驶离圣帕德罗港后遇大风浪,5月5日,通用公司的两台机车因绳索松断落水。

问:

两台落水机车的损失应由谁负担?

为什么?

第七组

我某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羊绒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羊绒的温度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

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

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

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

为什么?

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第八组

案例1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人B争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

该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2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中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天津某轮船公司A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租用“扬威”号货轮的一个舱位,后中方将货物在天津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后货物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

1.如果中方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以在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2.如果中方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第九组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的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报价,并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撤盘。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你认为呢?

理由?

(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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