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面积误差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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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面积误差起诉状.doc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赵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

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XX。

联系电话:

地址:

,电话。

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依法请求判令

一、被告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面积误差比在3%部分的房价款29214元。

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共计42175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办理房产证费用2423元。

上述费用合计73812元。

四、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为买受人,被告为出卖人。

合同约定: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1座1-8号房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铺,属框架结构,层高为4.2米,建筑层数地上6层。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229.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11.2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8.40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4241.29元,总金额973800元。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中方式进行处理: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二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其他合同内容详见合同文本。

原告在合同上签名捺指印,被告在合同上签章、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私章,双方签字、签章后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被告购房款973800元,被告已经交付房屋给原告。

2015年12月29日,原告取得荔房权证大荔县字第7944-24号房权证后,发现所购商品房的登记建筑面积为217.74平方米,比双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229.6平方米减少11.86平方米。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17%,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部分房价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不履行退还多收购房款义务。

被告又以办理房产证收取原告登记费240元,测绘费298元,过户费1378元,工本费20元,共计2423元,被告没有办证,原告办证时已经缴纳,被告收取的2423元应当退还原告。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超过3%,给原告造成损失,合同约定的退还多收购房款和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不按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为此,原告依照《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

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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