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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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言

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前身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学校,创建于1974年10月15日,隶属广东省科技局,位于华南植物园内,1978年1月后隶属广东省科学院,1985年搬至现校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

2004年10月28日,更名为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经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2009年4月29日,正式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教育科学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英文:

GuangdongVocationalCollegeofScienceandTechnology。

校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

http:

//。

第三条学校是广东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

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由广东省教育厅举办和主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权益。

第五条学校办学思想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以学生为主体;办学目标是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探索多元化办学新模式,打造品牌专业和办学特色,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培养的学生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的基本操作技能;办学宗旨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教学质量第一,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第六条学校办学定位是以理工科为主,文科为辅的综合性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石油化工类、信息技术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财经商贸类、教育类为基本专业,其他专业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适时增减。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在对学生进行基础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且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校训是:

团结、守纪、勤奋、进取。

第九条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

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广东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下半圈为英文校名“GuangdongVocationalCollegeofScienceandTechnology”。

中间三个椭圆环形交叉的图形下面有一打开的书本形状,书本上面衬托“科技”的拼音缩写“KJ”。

图示:

第十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等,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3.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培训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和技能证书、证明;

5.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职工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并实施相关奖励或处分;

6.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职业教育;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3.积极支持工会、青年团、妇联开展工作,尊重和维护学生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5.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6.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7.完善学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8.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应着力建立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每三年或五年制定一份旨在推进学校发展的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评价机制,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作为社区的成员,积极参与社区的工作,依靠社区开展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加强与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五年。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制度,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办学方针、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深化校内综合配套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四)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拟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和培训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都得到发展;

(八)制定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抓好后勤保障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努力创收,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九)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主持对外事务,开展国内外校际、校企交流,发展横向联系;

(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筹措和安排学校经费,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工生活福利待遇;

(十一)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加强民主管理,及时向教工通报学校重大事项,认真听取教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学校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重大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教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学校对重大问题,如学校办学方针,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行政机构设置和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干部人事任免,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方案,征地、较大规模基建,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学校基金使用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及工资晋级方案等在决策前应先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后提出方案,由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集中群众智慧,最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研究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会议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各科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行政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讨论、布置、总结工作,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行政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建立党政工团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工团联席会议是加强党委、行政两系统协商配合、交流信息、促进各项工作和谐开展的一种会议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办学方针、德育教育和其他有关全校性的重大问题。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参加。

第二十条建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部分科室负责人以及在治校和治学方面有丰富经验和见解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校长为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另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人选经民主协商推选,由校长任命,每届委员任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学校副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聘期五年。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分管行政、后勤、教学、实训、学生、招生、就业、校企合作、采购等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坚持校长负责制的原则,完善学校集体决策机制。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注重跟踪事项的发展与成效。

第二节内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职能部门按岗位职责负责行政后勤工作。

学校设办公室(兼党办)、教务科(含图书馆、教育教学研究室)、学生科(含保卫科、团委)、招生就业办公室、实训中心、总务科(含财务室)等职能部门。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合理调整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按照聘用管理制度、竞聘上岗等办法产生,经学校考察、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后聘任。

学校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人选需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方可聘任。

第三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建立党组织,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党组织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广东省教育厅党组任命。

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依靠党组织教育、管理干部和进行干部任免考察。

学校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干部人事变动,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一)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组织起草党委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查学校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贯彻党委的决议;

2.主持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等;做好党委班子、支部班子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组织党委一班人充分发挥保证监督职能,保证学校正确统一集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团结党内外同志,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

4.组织制订、修改党务系统规章制度,签发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函电;

5.组织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

加强对纪检和监察工作的领导;

6.加强对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7.抓好业余党校工作;

8.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团结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华侨和兄弟民族,充分调动他们的办学积极性。

(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委负责制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利,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节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财务预决算、校园建设及重大基建项目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工会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

学校工会委员由全体工会会员选择举产生,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按《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共青团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学生干部在学生中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十四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进行校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

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和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家长委员会是学校通过家长进行工作的组织形式,是学校办学的参谋机构,主要在学校的指导下,配合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指导家长科学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沟通学校和家长之间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新时期中学生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关注学生安全;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调动家长积极性,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没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不得从事教学和其他与资格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称、待遇、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决定有权表达异议,可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职工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必须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必须顾全学校利益。

学校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一切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证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企业实践、学术交流和参加培训进修。

为教职工创设载体、搭建平台,充分满足不同层次的教职工发展需求,构建多维立体的校本教研模式,促进教职工专业化成长。

第四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学校管理和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助学政策,按国家规定发放助学金和免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及伤残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第五十一条学校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对在提高全面素质、发展个性特长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评优。

学校对违反《中职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注重素质教育和实践操作,构建以学生职业发展为本的教育教学工作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四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树立德育为先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学校德育工作,制定、落实德育工作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学生评价制度,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

第五十六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任课老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之间联系,落实各项教育计划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加强学校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

充分发挥学生委员会、共青团的作用,将学生团体建设成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阵地,成为学生学习的课堂、实践的天地、创新的舞台、交流的家园。

第五十八条学校以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五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调整教学组织形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十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定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保证课程的开设与课时的数量。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施科学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十二条学校重视数字化校园网建设和现代信息化建设,建立现代化教学管理模式,全面更新教学管理手段,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开展信息教育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教学部门等有关人员等组成。

落实教师评价制度,组织各专业教研室教学改革,督导教学工作的组织与开展。

第六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培养学生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完善学生心理咨询室的建设,配备心理教师,开展日常个体和团体心理辅导,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第六十七条积极贯彻《学校艺术工作条例》,配备专业教师,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组建学生艺术团,发挥艺术特长学生的骨干作用。

第六十八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九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各地校友组织,其他获得

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和团体。

第七十条广东省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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