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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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言

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是直属广东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理工类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创办于1978年,前身是“广东省建材工业学校”,原归属广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2002年8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划归广东省教育厅。

2005年12月,学校更名为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围绕“立德树人,精技尚能”的教育根本任务,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

坚持“立足职教,服务社会,服务学生,特色发展”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现在,学校积极顺应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坚持改革创新,坚定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和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同优化发展的道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在省内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知名度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理工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GuangdongVocationalSchoolofPolytechnic。

学校法定地址设在广州市白云区云泉路162号。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公立全日制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是一所集学历教育、技能鉴定、职业培训为一体的综合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五条学校校训:

文明求实、进取创新。

第六条学校校风:

厚德、明理、精技、笃行。

第七条学校校徽图案为

 

第八条学校校旗旗面主色调为白色,校名红色字体位于旗面正中间。

 

第九条学校创办于1978年11月,每年的11月18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内部治理

第十条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 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学校各类人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任免中层干部。

根据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和解聘教职工;

(四)组织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2-3名,分管德育、教学、实习实训、总务、招生等工作,协助校长完成上述职责。

校长、副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学校重大问题,依法监督学校重大决议执行。

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做好学校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完善党内民主监督;

(四)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参与协助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协助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及选拔任用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老干、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加强对民主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配合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设副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并由广东省教育厅党组任命,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 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五)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生科、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其主要职责是:

1、听取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

3、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级学生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生科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综合办公室、学生科、教务科、总务科、招生办公室、实践与就业指导科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管理和服务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教务科下设相关专业部(室),学生科下设素质教研室。

第十七条学校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

(一) 学校重大事项的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办学方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的形成;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含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废除等;

6、学校人员的公开招聘方案、中层干部人事安排方案、教职工聘用管理和考核奖惩方案的制定;

7、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8、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结算和审计报告;

9、学校重要的基建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的采购,校产的出租、转让、处置等;

10、学校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1、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12、其他重大事项。

(二)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扩大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组成;校长办公扩大会议由学校的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和中层干部组成。

2、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扩大会议对学校工作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三)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并与学校党委协商后,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

2、学校党政领导认真听取教代会、工会、老干、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

3、校长与党委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指导性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办公扩大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4、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监督实施;

5、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育人为本。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一)强化全员育人。

建立健全以学生科为主体,团委、素质教研室、班主任、任课教师、宿管员分工负责的德育工作队伍,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加强常规管理。

坚持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提高德育工作实效性。

(三)改进德育方法,拓宽德育渠道。

充分发挥德育课、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

加强团组织、学生会建设,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社团活动,提高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能力。

(四)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身心发展。

加强体育、艺术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生活习惯。

每年开展文体艺术节活动,举办田径运动会。

(五)发挥校园文化育人作用,打造校园文化育人新特色。

(六)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二)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学校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实施、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

(三)加强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认真做好备课、上课、实训实习、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考核评价等教学环节的检查监督。

(四)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

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五)提倡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七)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八)加大教学、实训实习设施设备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合作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切实可行的校企联动机制。

加强对学生企业实习环节的教育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校人才招聘工作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在教学、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触犯法律、违反规章制度和违反合同约定的教职工,有权予以处分、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培训进修机会;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权表达异议,可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工作;

(二)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接受其他教职工和学生监督;

(六)学校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职工职务、福利待遇、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方面表达的异议及提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教职工申诉处理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和实施师资培养制度,搭建教师专业发展平台,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支持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离退休教职工待遇。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即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并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全面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业成绩、品行、评优评先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减免学费、助学金及奖学金,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遇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或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热爱学校,关心班级,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自立自强,立志成才,以实际行动为学校争光,为社会作贡献;

(四)努力学习,认真上好每堂课,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勤学苦练职业技能,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按规定注册、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六)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在学生科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并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加强就业和创业指导,搞好市场需求调研,做好学生毕业后的跟踪调查工作。

第六章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

学校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会计法》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实施预决算制度。

经费收支情况坚持民主、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四十条学校倡导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预算、保证重点、照顾全面、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总务工作坚持一切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校产管理。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

严格登记程序,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严防公物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优化育人环境。

做好校舍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校舍安全。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设施设备、基建项目、办公用品的采购及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学生食堂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构建平安校园。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法依规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和师生医疗保健工作,为师生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和细则。

凡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一方式提议:

 

 

(一)学校校长办公会1/3以上成员;

 

(二)学校工会1/3以上工会委员会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教职工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1/2以上成员通过。

章程修订程序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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