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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要点

环境保护管理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装备大型化移地改造项目建设及生产符合循环经济理念,使公司在实施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隶属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坚持“遵纪守法、防治结合、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环境保护方针,并将致力于:

精进操作技术,持续环境改善

落实设备管理,符合环保法规

有效运用资源,再生回收废料

研发过程减排,以达污染预防

加强环境教育,激励全员参与

致力小区和谐,善尽社会责任

第四条环境保护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的原则。

构建“铁素资源循环、能源循环、水资源循环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的节能环保管理体系。

第五条厂区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控制目标:

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废气:

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二标准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一标准要求。

废水:

工业废水“零”排放;如废水排放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二标准;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二类区标准;

固体废物:

处理率100%,并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环保管理模式,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责任制。

公司领导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厂长(项目部经理)、处长对本厂(项目部)、处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作业长对本作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工长对本责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负责,实行全员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八条总经理是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总负责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公司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协助总经理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对公司环保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公司各单位一级主管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使之与其它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并纳入考核。

第九条公司成立节能减排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兼任主任委员,主管副总经理、总工和工程副总经理兼任副主任委员,安环处处长任秘书长,各单位(部门)厂(处)长任执行委员。

安环处负责节能减排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节能减排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审议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领导贯彻执行。

3、负责审定环保规划和计划,确定公司环境方针和节能减排目标。

4、负责审定公司重大环保措施的制订和实行。

5、负责公司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处理和整改。

6、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环境保护责任制。

7、负责组织召开公司环境保护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环境问题。

8、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质量。

第十条财企处的职责

1、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为环保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2、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环保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及时缴纳环境保护税和罚款。

4、根据公司综合利用的情况,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对综合利用进行提成奖励。

5、根据年度环保专业技措计划的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支付项目费用。

项目实施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手续。

6、保证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挪用。

7、负责环保方面的奖惩与考核的具体实施。

8、负责环保规章制度的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处的职责

1、负责对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指示、通知以及各单位有关环保工作的请示、报告上下传达,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保证起草的公司领导讲话、撰写综合性材料和审核的公司发文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指示。

3、负责组织处理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纠纷。

4、负责组织对外宣传,接待参观、访问的外界人员。

5、根据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合理配置环保工作人员,保证环保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

根据环保设施运行的需要,合理安排操作人员。

6、负责将环保指标纳入绩效考核方案。

7、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并督促责任单位按计划实施。

8、负责全公司垃圾的及时清运,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项目主体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时,应首先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采用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

负责组织环保设计审查,并落实审查中出现的问题。

2、负责在组织工程建设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按照标准验收,达到建设项目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

3、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计划进行环保设施建设,监督环保工程的整体质量。

4、保证已被安环处认定为环保设施不符合初步设计、环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设计,在未纠正前不得开工。

5、保证建设项目进入施工阶段,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编制环保设施的施工计划、同时完工。

且在施工进度的阶段性报告和竣工报告中,环保设施的施工情况有专篇叙述。

6、保证在建设项目的施工中,将环保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来管理,不得擅自削减、修改环保工程内容,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安装的质量。

7、承担环境保护工程的预决算审核。

8、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在进行环保设施的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对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如果环保设施不能做到“三同时”或环保设施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环保设施达不到设计排放要求时,整体工程不得交付生产。

第十三条安环处对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安环处主要职责:

1、参与因设备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2、负责ERP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和运行,以及环保自动监控系统网络维护。

3、为公司环境管理信息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政策、方案的拟定和推动。

以及关于废气、废水、噪声、废弃物、放射性污染等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并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督导及评估。

5、负责策划及推动涉及环保体系认证的实施工作。

组织制订本公司环保策略、方针、目标及中、长期环保工作规划。

6、督导公司废气、废水、噪声、废弃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7、协助政府环保部门对公司环保业务的检查,参与公害纠纷案件的联系、沟通、协调及鉴定。

8、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与管理。

9、推动本公司资源回收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10、负责公司环境监测、污染监测的规划及实施。

11、负责环保应急预案的发布、修订及实施管理工作。

12、负责环保人力培训、教育和宣导的规划及执行。

第十四条制造管理部的职责

1、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公司的生产组织计划,为环保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2、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3、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时,不得组织试生产。

4、协助推进公司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并负责公司一般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

5、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6、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环保管理制度,负责全厂生产车辆运输的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原料、废渣等运输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不得在物料运送过程中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8、负责安排需要临时排污的用车计划及车辆调度。

9、负责对运送有毒、有害物质的汽车和铁路货车实行定点清洗,对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要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

10、将环保设施纳入统一的设备管理,与主体生产设备实行同等管理,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11、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大、中修时,必须执行检修过程中的环保“三同时”,对因检修造成环保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负责。

12、加强对公司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和设备长寿化研究,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减少跑、冒、滴、漏现象,改善设备运行的环境效果,防止因设备损坏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13、负责将不能适应正常生产,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要求的环保设备,要及时立项,组织设备大修或报废更新。

14、负责及时组织环保设备的备品备件的采购和储备,并对因备品备件未及时到位而造成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负责。

第十五条质检处的职责

1、保证确立各专业生产工艺的方案满足清洁生产工艺要求。

2、负责提供检测分析工作的技术支撑,实现水质检测全分析。

第十六条供应处的职责

1、组织采购原燃料及其它物资时,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物资;及时向安环处通报含污染物高的异常原料的采购情况。

2、优先选择已经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作为供货商。

3、负责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将环境保护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编入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第十七条销售处的职责

1、负责公司内有价值废弃物的销售。

2、负责组织所销售废弃物的接收单位环保资质审查和综合利用跟踪。

第十八条各生产厂(项目部)的职责

1、厂长(项目经理)是本厂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根据本单位环保工作的需要确定环境保护分管领导、机构和管理人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其环保业务接受公司工程设备处的指导。

3、负责制订、修改本单位的环保管理制度,做好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4、负责本厂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

5、负责本厂环境质量。

即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杜绝人为污染事故的发生。

6、负责在技术改造和大修过程中,协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污染源进行治理,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同时要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

7、负责相应生产、检修外协单位的环保管理。

8、及时组织实施职权范围内的环保专业技措项目,保证项目实施后,经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运行。

9、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10、污染源治理工艺应作为各专业生产工艺的一部分,对环保装备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要有计划地制订方案,逐步完善。

11、加强本厂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研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全体员工的责任

1、自觉遵守公司和本单位的各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坚持标准化作业,保证污染事故为零,杜绝违章;对由于本人违章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全责。

3、积极参加环保技术培训教育和考核,持续提高个人环保意识和能力。

4、积极参加各种环境保护活动和环保竞赛活动。

5、熟悉本岗位的各种环境因素,做好本岗位环境因素的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6、积极参与环保自主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改善公司生产现场的环境状况。

7、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负责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主管领导。

8、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都应随时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能源。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改造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环境评价,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审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保工程及配套设施严格按吉林省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建设。

各子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应符合环保“三同时”要求,并严格执行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第二十一条公司正常生产后,各单位在申报技改、大修项目时,应包括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的方案,特别是要结合技术改造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公司不予立项。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论证、设计审查、设备订货中要征求安环处意见,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产品,杜绝订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公司厂区内施工时,必须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噪声、废弃物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对临时用地进行修整复原。

第四章环保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公司现场管理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堆放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的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在运输、装卸能散发粉尘及有害物质的物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不得擅自在厂区内熔化或者焚烧沥青、油毡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如确需熔化和焚烧的,必须报安环处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采取有效方式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工业炉窑重点是提高其燃烧效率,尽可能在燃烧工艺中降低烟尘、粉尘产生量,并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生产、生活锅炉配置的除尘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保证烟尘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实施清洁生产,降低水耗,提高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率,公司生产废水零排放。

第二十八条应采购国家推广的低硫份、低灰份煤炭或者固硫型煤等,在重油采购上也应采购低硫份的重油,以减少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按公司统一布置,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不得破坏或者擅自占用绿地。

确须临时占用的,应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但用后必须修补复原。

第三十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上级环保部门或者公司安环处及有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如期完成。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污染,消除事故影响,并要及时向设备处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接受调查处理。

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财产或者人身健康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紧急情况下,安环处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公司视事故危害程度责令事故单位停产或者采取其它紧急补救措施,减少污染危害。

第五章异常排污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异常排污的单位,安环处组织厂区环境监督检查,现场处理各类环保问题,并按照相关制度条款执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异常排污指:

生产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施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漏、溢流等情况,影响环境的排放。

第三十八条当生产单位因环保设备检修或因故处理能力不足,需要临时超标排污时,必须提前五天,由生产单位提出临时排污申请,并填报“临时排污申请单”,经安环处审核批准,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环保设备、生产设备故障抢修,需排放污染物时,生产单位要及时向经设备处环保室报告,提出排污要求,经环保专职工程师现场确认,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单位执行。

未经安环处批准,不得擅自排放。

第四十条对于一次性排放量大,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由安环处向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和申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六章污染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生产单位因操作失当、管理混乱或设备原因造成超标排放或造成危及区域环境、人身安全、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等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十二条环境污染事故分为:

1、环境污染事故按类别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2、环境污染事故按程度分为: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数据,以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为准,如地方政府环境监测部门抽查,则以地方政府环境监测数据为准。

(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指由于管理不当或个人渎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

(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引起市民群众大量上访、举报、投诉,或冲击、干扰正常生产;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人群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3、环境污染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

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或渎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灾害因素或属未知领域意外因素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以及在发明创造、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预料不到的意外事故。

(3)破坏事故:

系指为达到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工长、作业长、厂长等主管,有关主管人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消除事故影响。

事故发生24小时内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上报安环处。

第四十五条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发生后,安环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保设备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错误。

第四十七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清洗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漫延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考核责任者5000元。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考核责任者5000元。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漫延的,考核责任者5000元。

4、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考核责任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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