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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快速路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一般规定

4.通行能力

4.1分类

4.2基本路段

4.3匝道及匝道出入口

5.横断面设计

5.1一般规定

5.2行车道

5.3分车带

5.4路肩

5.5横断面布置

5.6路面横坡

5.7侧缘石

6.线形设计

6.1一般规定

6.2平面设计

6.3纵断面设计

7.出入口设计

7.1一般规定

7.2出入口位置

7.3出入口间距

7.4辅助车道

8.高架道路

8.1一般规定

8.2横断面设计

8.3平面设计

8.4纵断面设计

8.5变速车道

8.6匝道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9.1交通标志

9.2交通标高

9.3防护设施

9.4监控设施

10.景观与环境

10.1设计原则与规定

10.2景观距离

10.3绿化种植的要求与标准

10.4绿化照明、交通设施的关系

11.排水设计

11.1一般规定

11.2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11.3立体立交道路排水

11.4道路地下水的排除

12.照明设计

12.1设计原则与规定

12.2照明标准

12.3照明设施

12.4特殊地点照明

12.5供电

1.总则

1.0.1为统一全国城市快速路设计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规程适用城市快速路新建与改建工程设计,某些专用道路亦可参考执行。

1.0.3城市快速路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快速路系统,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与城市环境协调。

1.0.4城市快速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修建的,具有单向双车道或以上的多车道的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型式,连续流的交通设施,是城市中大运量快速交通干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高架快速路--通过高架设施修建道路,主路高架行驶,高架设施下面或两侧修建辅路,上下通过匝道联接,高架道路技术指标符合快速路标准的为高架快速路,是快速路的一种型式。

·路堑快速路――在地面下开挖路堑修建的城市道路,一般主路在地面以下〔局部或全部〕,地面两侧或一侧修建辅路,主、辅路通过上下匝道联系,主路技术指标符合快速路标准的道路为路堑快速路。

·出入口--是指驶出或进入快速路单向交通设施,设置于快速路右侧,一般通过互通式立交匝道、高架路匝道、辅路匝道连接。

·紊流路段――快速路车行道由于出入口合流、分流交通,产生紊流交通的路段。

·基本路段――快速路车行道不受出入口合流、分流、交织、车流影响的路段。

·辅路--集散快速路交通的道路,设置于快速路两侧或一侧,亦可利用道路网中次干道作为辅路。

·匝道--快速路与城市干道、公路的立体交叉联接道路;快速路与辅路的联接道路;高架路与地面道路连接道路。

3.一般规定

3.1新建城市快速路必须按本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现有道路改建为快速路原则上按规程设计,个别指标达不到要求时,需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3.2快速路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化与城市其他道路合理分配交通,到达路网最正确效应。

3.3快速路计其行车速度采用每小时60公里、80公里、100公里。

辅路与匝道计算行车速度采用每小时30~40公里,路段改变计其行车速度时应设置过渡段。

3.4快速路车行道按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及交通量分为双向四车道、六车道、八车道。

车行道宽度按行车速度及车型分为3.5m、3.75m。

3.5快速路设计时应将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配套完成,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3.6快速路设计应重点搞好出入口设计,出入口位置、间距、型式进行综合设计,系统平衡。

3.7快速路行车道下不得布设纵向地下管线设施,横穿快速路的地下设施须将检查井设置在车行道路面以外。

3.8快速路设计应与道路绿化、排水、照明设计协调统一,与城市景观、环境统一,做好整体设计。

3.9快速路线形设计中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断均衡,横面合理。

保证视觉性透导,线形连续,安全与适舒。

3.10本规程规定的技术指标是到达行驶的最低值,设计时应防止采用,应因地制宜选用较大值。

4、能行能力及服务水平

4.1城市快速路通行能力分可能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分A~F六个等级。

设计通行能力等于可能通行能力乘以道路相应设计服务水平的“交通量/道路容量”比率及道路条件修正系数。

4.2基本路段

4.2.1可能通行能力

快速路一条车道的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2-1的数值。

快速路一条车道可能通行能力4.2-1

计算行车(km/h)

60

80

100

可能通行能力(pcu/h)

2000

1800

1700

4.2.2服务水平

快速路服务水平分A~F六个等级,设计是,通常采用C级。

服务水平分级标准详见表4.2-2。

快速路服务水平标准4.2-2

等级

交通运行特征

(交通量/道路容量)比率αc

车速km/h

100

80

60

40~30

A

自由流,行车自由度大。

0.30

0.32

0.34

0.36

B

自由流,行车自由度适中。

0.50

0.54

0.57

0.61

C

接近自由流,车速可维持设计车速。

0.70

0.75

0.80

0.85

D

行车自由度受限,车速有所下降。

0.84

0.87

0.89

0.92

E

饱和车流,行车没有自由度

1.00

1.00

1.00

1.00

F

拥塞状况,强制车流

-

-

-

-

4.3匝道及匝道出入口

4.3.1可能通行能力

一条匝道可能通行能力可采用表4.3-1所列数值。

假设当地有可靠的ti观测,也可由下式计算一条匝道的可能通行能力;

N=3600/ti〔4.3-1〕

式中:

ti-匝道上连续车流平均车头时距〔秒〕

快速路驶入匝道口〔合流〕或驶出匝道口〔分流〕的通行能力受制于快速最右侧车道通行能力和快速路一个方向的通行能力。

合流Nr=1.31Nd-0.39Nr-154(pcu/h)(4.3-2)

分流Nr=1.29Nd-0.66Nr-317(pcu/h)(4.3.-3)

式中:

Nr-匝道口可能通行能力(pcu/h)

Nf-快速路一个方向总的通行能力(pcu/h)

Nd-快速路一条车道可能通行能力(pcu/h)

设计时,匝道出入口的可能通行能力取公式〔4.3-2〕或〔4.3-3〕计算值和一条匝道可能通行能力值的较小值。

一条匝道可能通行能力表4.3-1

计算行车速度(km/h)

≤25

30

40

可能通行能力(pcu/h)

1500

1700

1750

4.3.2服务水平

匝道及匝道出入口的服务水平标准分六个等级,设计时,一般采用D级,定向匝道家采取C级。

分级情况见表4.1-2。

4.3.3道路条件修正系数

4.3.3.1车道宽不数α1

车道宽修正系数α1表4.3-2

车道宽〔m〕

≥3.75

3.50

3.25

3.00

α1

1.00

0.97

0.91

0.81

4.3.3.2侧向净空修正系数α2

侧向净空修正系数α2表4.3-3

侧向净空(m)

一侧障碍

二侧障碍

≥1.8

1.2

0.6

0

≥1.8

1.2

0.6

0

α2

1.00

0.99

0.97

0.92

1.00

0.98

0.95

0.86

4.3.3.3道路的坡修正系数α3

〔待坡度及坡长限制值出来后再讨论如何处理〕

5、横断面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横断面型式及组成

城市快速路路段横断面分为整体式和别离式两类。

整体式断面包括主路机动车道、变速车道、集散车道、停车带、中间带、两侧带,辅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路肩〕等部分组成。

别离式断面包括高架或路堑车行道及地面道路组成,其中独立主路由行车道、中间带、两侧防撞墙以及停车带、变速车道、集散车道等组成,而地面道路由机动车道、中间带〔桥墩〕、两侧带、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绿带等组成。

当主路为下穿地道时,应包括墙边安全护缘带〔高侧石〕、车行道、中间带组成,地面辅路同高架路的地面辅路,主、辅路间有栏杆〔挡墙〕分隔。

5.1.2高架路边缘与建筑物距离〔最小侧向净空〕应考虑两侧建筑物消防、维修以及高架路本身养护维修的需要,应大于4.5m。

5.1.3城市快速路行车道数及高架路宽度

5.1.3.1城市快速路行车道车道数一般应按交通发展预测的交通量与其通行能力来确定,高架路的双向车道数以6车道为宜,至少应为4车道,当设4车道时,应考虑增加紧急停车带。

5.1.3.2高架路的宽度首先满足按交通发展需要而确定的车道数,并按交通组成划分车道宽

5.2行车道

5.2.1行车道宽度

行车道宽度分为主路行车道与辅路行车道。

5.2.1.1主路路段行车道宽度为根据交通发展预测交通量与通行能力二者综合确定的车行道宽度、紧急停车带宽度〔或变速路宽度〕及路缘带宽度之和。

5.2.1.2主路一车道宽度一般应采用3.75m,当中心区以小车为主时,可将小车道设为3.5m;高架路车道靠中行驶为小车道按3.5m,靠右边行驶的为混行车道按3.75m。

5.2.1.3高架路匝道的车行道总宽为净7m,包括一个3.5m车道,2.5m停车道及两侧0.5m路缘带,高架路与匝道两侧防撞栏杆均为0.5m。

5.2.2集散车道

当快速路出入口〔上下匝道〕间距无法满足车辆交织加减速要求的规定时,应增设集散车道,集散车道计算行车速度应与出入口〔高架上、下匝道〕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致,与主路车行道之间设物理分隔,集散车道应设双车道7m宽〔即2个3.25m车道加两侧0.25m路缘带〕。

地面快速路断面一般不分设集散车道,以辅路车行道代替。

5.2.3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

5.2.3.1快速路出入口〔高架上、下匝道口〕,机动车驶入、驶出快速路主路均应设置变速车道,立交部分详见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5.2.3.2变速车道宜设一条车道,宽度与直行方向主路车道宽度相同,其位置自干道的路缘带外侧算起,其外侧应另加路缘带,即3.75m车道宽+0.5m路缘带,总宽4.25m;当出入口〔高架路上、下匝道〕为双车道时,应按平行式要求增长加减速车道长度〔1.4倍〕,出入口仍按一车道,宽度由双车道向单车道宽度变化〔即出入口双车道7m渐变为3.75m〕。

5.2.4停车带〔连续、不连续停车带〕

5.2.4.1在四车道的快速高架路上,交通流量较大时,为保证快速路的主路车道的通行能力以及行车安全、通畅,应设2.5m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车带每500m左右设一处,在上、下匝道出入口应增设一3.5m宽车道;在六车道的高架快速路上,不必设连续停车带。

5.2.4.2地面快速路位于市中心处两侧带上出入口较密段,当两侧带度度大于2.5米时,可利用出入口处两侧带宽度,作为紧急停车带;位于市郊区的快速路,当双向车道数为6~8车道,两侧有辅路时,预测年交通流量小于通行能力时〔即负荷度小于0.8时〕,可不设连续停车带,当预测年交通负荷度≥1时,应考虑设连续停车带,但近期可在两侧带绿带内预留,在负荷度接近1时加设。

当位于市郊区的快速路为双向6~8车道的机动车专用道时,两侧有宽度足够的硬路肩及土路肩时,可以利用其作为停车带。

5.2.5辅路

5.2.5.1辅路是为解决快速路沿线两侧单位及区域性机动车与快速路主路交通出入连系而设,同时可解决沿线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设计车速≤40Km/h。

5.2.5.2辅路在地面快速路断面中设于主路两侧带外侧,在高架路时设于高架路下地面层,在市中心区应连续设置,位于市郊的快速路的辅路,当其交通流量较大或两侧城市化程度较高以及用地、投资有条件时可连续设置;当投资有限及城市化程度发展不均衡时,可间断设置,称为连络道或连接道。

5.2.5.3地面快速路辅路上一般宜采用单向交通,主路出入口交通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地面辅路在特殊情况才允许采用双向交通,但应尽量防止。

别离式辅路设在地面层,采取城市道路三、四幅式断面形式,其中高架路的地面辅路采取上、下行及机非分行的交通组织,而隧道式的辅路布于主路两侧地面层,并采取单向交通。

辅路与主路的交通连系通过指定的出入口并经主路的加减速车道进行勾通。

5.2.5.4高架路断面的辅路,地面与高架主路交通通过上、下匝道并经过主路的加减速车道与其连系。

5.2.5.5地面快速路辅路的横断布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可以物理分隔或划线分隔,根据用地条件、交通量大小综合确定,当专供单向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时,辅路宽度≮7.5m;当新建路单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辅路的宽度≮8.5m;当机、非交通量均较大时,辅路可采用12~13m宽,隧道式断面辅路宽同地面快速路,高架路下辅路可按交通量大小参照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确定各部分宽度。

5.3分车带

5.3.1快速路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予以分隔。

快速路的中间带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或称左侧〕路缘带组成。

5.3.1.1为保证快速路主路机动车的速度及行车安全,中间带以3m为宜,即中央分隔带为2m,两侧路缘带各为0.5m;位于市郊的快速路,当用地条件允许或交通发展需要远期拓宽车道或作为轻轨交通备用地时,中间带可按6~7m设置。

5.3.1.2位于市中心区的快速路,在用地条件受限制时,中间带可适当缩窄,但对向车流必须以混凝土分隔墩或中央分隔护栏加以分隔,两侧各0.5m路缘带,其最小宽度为1.2-1.5m。

5.3.1.3高架路下中间带主要根据高架路桥墩布设而定,当其高架路上为4车道时,高架路桥墩位于路中心线时,中间带最小为6m〔含两侧0.5m侧向余宽〕,当为6车道时,最小为7m;当高架路桥墩位于地面两侧带位置时,中间带宜设3m。

5.3.1.4当快速路上遇桥梁或高架路段、立交桥段,为节约工程投资,中间带可适当减窄。

5.3.1.5中央分隔带两侧一般埋砼侧平石,中间为绿带。

砼侧平石可采用各城市习惯作法,但外露高应适当增加,最小为18cm。

跨河段桥梁可作成上、下行两个桥,利用防撞墙作为桥梁上下分隔。

5.3.1.6快速路上中央分隔带一般每隔1Km设开口一处,设置活动分隔设施,作为紧急出口;位于市中心区的高架路每隔0.5Km设一开口;依据规划设计封闭的原平交路口,为保证行车连续、快速,不得设开口;立交段匝道出入口的中央分隔带也不得开口。

5.3.2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是主路与辅路的分界线,它由分隔带与左、右路缘带组成,分隔带宽度不小于1.5m,可根据用地条件增加宽度以作为绿化隔离设施,临主路侧路缘带为0.5m,临辅路侧路缘带为0.25m,即两侧带的最小宽度为2.25m。

5.3.2.1位于市区人流密集处的两侧带,应在其辅路侧设隔离栅,防止人流对主路机动车的干扰。

5.4路肩

5.4.1公路型地面快速路断面,宜在机动车道外侧设硬路肩或土路肩,硬路肩宽度≮2.5m,土路肩宽度≮0.75m。

5.4.2硬路肩的结构应与相应的主路路面结构相同。

5.5横断面布置

5.5.1城市快速路的路段横断布置型式分为地面整体式、别离式二种或上述两种的组合式。

应根据地形、地物条件因地制宜选用。

5.5.2横断面布置应满足交通组织与行车安全的要求。

5.5.3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布置是主路与辅路以及两侧建筑地坪基本位于同一平面层次,适于地势平坦的平原城市、规划红线较宽、横向交叉道路间距较大的城市外围与高等级公路相连接的地区、新建城区用地较富裕或结合城市改造拆迁较少段。

横断面布置见以下图。

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城市型)

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公路型)

5.5.4地面整体式横断面布置系一般城市快速路首选断面,横断布置组合中应为城市远期发展予留高架及快速轨道交通的位置,为此其中间带及两侧带应结合上述要求综合考虑,该断面一般采用四幅式横断面形式,即主路双向机动车之间设一定宽度的中间带进行分隔,主、辅路之间设两侧带并采取封闭设施。

辅路上行驶慢速〔V≤40km/h〕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并设置人行道。

当辅路交通量较大并且用地有条件时,为确保行车安全,可以采取机、非分隔的物理分隔措施,当交通量较少并且用地受限时可采取划线分隔。

5.5.5别离式横断面系供快速交通行驶的主路采取高架路或隧道式,与所有相交道路均构成立体交叉的断面型式;辅路在桥下或地面,即人行、非机动车以及三超车、公交车等慢速机动车均在辅路上行驶。

高架路断面详见第8章,隧道式断面见以下图。

隧道式横断面

5.5.5.1高架路断面一般适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建筑密集区地价昂贵、用地拆迁受限制、红线宽度较窄、交通流量又大的快速路,以及相交道路交叉口间距较小,横向交通干扰较大的地段。

但选用时应按城市交通发展需求、用地范围及地形条件、互通立交设置、与地面道路连续、周围环境协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采用。

5.5.5.2隧道式断面适用于山丘城市,而且排水无问题段采用,平原大城市大型建筑群密集段并对城市景观要求高的地段,或重点文物保护区以及穿越江河、铁路站场等地段,而且采取积极措施排水时采用。

5.5.5.3高架路断面布置应注意高架路外侧与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建筑防火及环保要求;隧道式断面应注意隧道结构与车行道之间满足侧向余宽的要求。

5.5.6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保持与路段车道的一致性,根据交通组织需要,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相应加宽。

5.6路面横坡

5.6.1快速路主、辅路路面横坡采用单面直线坡,路面横坡根据地形条件及路面面层类型选用1.5-2%;两侧人行道为1-2%单面直线坡。

5.6.2市郊区公路型断面,两侧土、硬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加大1%,但位于路缘带部分的硬路肩加铺装结构部分,其横坡度同路面。

5.7侧、缘石

5.7.1地平式断面在中央分隔带、两侧分隔带两侧以及辅路的人行道侧均应埋设侧石〔或侧平石〕,侧石顶高出路面15-20cm,其中公路型断面路边设硬路肩与土路肩的,应在路面与路肩之间埋砼缘石;隧道式线形弯曲或地形陡峻段侧石可高出25-40cm,并设有足够的埋置深度,以保证稳定。

5.7.2侧石〔侧、平石〕与缘石材料可采用坚硬石质或30号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30Mpa。

6.线形设计

6.1.1一般规定

6.1.1线形设计

(1)线形设计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线位,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利用地形、地物与景观、视觉相协调,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2)线形设计中平、纵、横三个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保证总体协调,到达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3)线形设计要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与舒适,视觉良好,心理反应正常。

(4)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城市环境协调,保护文物、古迹与资源,必要地段须进行环境评估后确定。

(5)快速路同一计算车速路段不得小于15公里,不同设计路段之间技术指标应逐渐变化,变化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6.1.2快速路线形中桥、隧构造物协调。

(1)快速路上的桥、隧构造物原则上与线形统一,桥、隧引道均应符合快速路技术指标要求。

(2)大型桥、隧构造物布设应与快速路线形协调统一。

(3)桥、隧构造物设置于曲线地段,应采取不设超高圆曲线半径,受条件限制布设超高圆曲线区段时,应符合线形设计有关技术标准。

(4)快速路隧道应设计为上、下别离的两座隧道。

隧道洞口两端设置必要的出口和联络线。

(5)路线经过立体交叉时选用各项技术指标应保证与路段设计相适应,必要时用透视图检验。

6.1.3平、纵线形组合

(1)平曲线与竖曲线相对应,平曲线中点对应竖曲线变坡点。

(2)平曲线与竖曲线半径协调,竖曲线半径是平曲线半径10~20倍。

(3)平曲线长度大于竖曲线长度。

(4)竖曲线顶部或底部应防止设置小半径平曲线和作为反向曲线吸转向点。

(5)竖曲线与盘旋线不宜重合。

(6)在同一平曲线内不宜同时出现凸形竖曲线及凹形竖曲线。

(7)在长直线段内不宜插入凹形竖曲线。

6.2平面线形设计

6.2.1直线

快速路最长直线与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6.2.1

(1)表的规定。

直线长度规定6.2.1

(1)表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80

60

最大直线长度〔m〕

2000

1600

1200

同向曲线间

最小直线长度〔m〕

600

480

360

反向曲线间

最小直线长度〔m〕

200

160

120

6.2.2圆曲线

(1)快速路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6.1.3

(1)的规定。

圆曲线半径6.2.2

(1)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400

1000

600

300

150

设超高推荐半径(m)

500

400

300

150

85

设超高最小半径(m)

350

250

150

70

40

(2)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6.2.2

(2)的规定。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6.2.2

(2)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平曲线最小长度〔m〕

170

140

100

70

50

圆曲线最小长度〔m〕

85

70

50

35

25

(3)当快速路中心线转角α小于或等于7°时,小转角平曲线最小长度应大于表6.2.2(3)规定值.

平曲线最小长度表6.2.2(3)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80

60

平曲线最小长度〔m〕

1200/α

1000/α

700/α

注:

α小于2°时按2°计。

(4)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最小圆曲半径〔m〕

3000

2000

1000

500

400

6.2.3缓和曲线

快速路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

缓和曲线采用盘旋线。

缓和曲线长度在不小于超高缓和段长度的基础上,应大于或等于表6.2.3规定值。

表6.2.3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80

60

40

30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m)

85

70

50

35

25

为了确保线形美观、视觉协调的效果,在满足表6.2.3规定的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前提下,缓和曲线长度的选用宜符合式(6.2.3),当圆曲线半径较大时,缓和曲线长度接近R/9值;当圆曲线半径较小时,缓和曲线长度接近R值。

R/9≤Ls≤R(6.2.3)

式中:

Ls缓和曲线长度,(m)

6.2.4圆曲线超高

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如表

计算行车速度〔km/h〕

100

80

60

超高%

6

5

4

冰冻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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